我国电视广告价值提升瓶颈限制的策略(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nylw 发表于:2010-01-27 09:30  点击:
【关健词】电视广告广告创意 广告编排 广告分级
自然 就是愉快的了。广告在这里不再是硬塞在观众面前的单项的传播而是一种主动地选择,广告的播出成为观众的期待,广告的传播和观众的接收成为了约定的沟通,这就是互动广告创意的力量所在。 三、编排形式精品化、
自然就是愉快的了。广告在这里不再是硬塞在观众面前的单项的传播而是一种主动地选择,广告的播出成为观众的期待,广告的传播和观众的接收成为了约定的沟通,这就是互动广告创意的力量所在。
  
   三、编排形式精品化、聚群化,开拓多样化的电视广告播出形态
   (我国电视广告价值提升瓶颈限制的策略)
   长期以来,广告在黄金时段播出频次过于集中,广告时长超出观众忍耐限度,广告插播时机违背观众生活习惯,违反观众观赏愉悦等问题一直是造成电视广告恶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从改变电视广告的编排形态入手,改变目前这种无序的状况。
   从电视广告的编播形态来看,目前使用最多的是栏目(节目)广告和固定时段电视广告这两种形态。栏目广告是依托电视栏目(节目)存在的,在电视节目开始前,结束后和节目中以插播的方式播出。一般而言,电视栏目(节目)的播出内容、形态相对固定,有比较稳定的目标,观众群有比较明显趋同的消费特征,由此而形成的栏目广告时段有较高的投放价值。如果栏目已经成为了品牌栏目,则其广告时段的投放价值会更高。相对而言,电视台的栏目广告时间是有限的,是比较稀缺的电视广告资源,因此,对栏目电视广告的时间资源应该进行整合,形成各个对栏目广告的品牌投放,在此基础上,栏目电视广告的编排向精品化的方向迈进,对投放广告的数量、质量、播出时长等元素进行严格审定和控制,形成广告投放的“精品店”,使优质栏目和精品广告形成良性互动,达到节目发展和广告投放的双赢。同时分流电视广告黄金时段的广告压力,加强电视媒介对广告资源的合理配置能力。固定时段广告是指在节目之间的广告时段。固定时段广告的价格和播出时间是相对固定的,一般不会因为播出节目的变化而变化。固定时段电视广告的广告编排则应该以系列化为方向,以广告信息内容或者传播方式的聚群化来形成不同时段的广告编排特色,提升广告的注意力价值,提高广告的观赏性。所谓聚群化的编排,就是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同一类别的广告聚集在一起播出,形成群落效应。比如,以广告创意的方式来编排,可以分为幽默广告系列,怀旧广告系列,亲情广告系列等;以广告产品来编排可以分为电器广告系列,食品广告系列等;以广告的诉述对象来编排,可以划分为儿童广告系列,女性广告系列等。各个电视台可以依据自己广告资源的发展状况来适时创立和调整自己系列广告的组合状态。聚落化的广告编排给电视广告依据消费者的一般生活状态来编排广告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可以有效防止电视广告播出违背消费者生活习惯的问题。当然,聚群化的广告编排对广告信息的差异化传达、广告投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短期内会形成同类广告信息的激烈竞争,但是从广告传播效果的针对性和长远效果来看,聚群化的广告编排还是对整个广告行业的发展大有裨益的。
   由于目前中国电视广告界自身的栏目化程度很低,因此,中国当代电视广告主要以“寄生”的形式插播于其他电视栏目之中。栏目广告的精品化发展,固定广告时间的聚群化发展,其实质都是在寻求电视广告节目的独立发展形态,电视广告节目大规模的聚群就是电视广告专营频道的形成。目前已有一些电视台开始试行电视广告专营频道。可以预见,电视广告节目的独立发展在将来必将会成为电视广告发展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
  
   四、完善广告管理法规,建立分级制度,净化和规范广告播出环境
   (我国电视广告价值提升瓶颈限制的策略)   目前对修改广告法的呼声很高,建立和完善广告行业自律机制、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广告监管要符合WTO的基本原则等因素都是修改广告法的重要因素。例如,《广告法》中规定了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虚假广告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广告法》对发布广告虽然提出了“真实合法”“清楚、明白”等要求,但未提及判定广告真实性的具体标准,也未对此要求作出详细地说明。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屈建民指出:“修改《广告法》迫在眉睫。”
   除了通过修改《广告法》来规范广告的大环境外,对广告编播程序也需要规范和净化。要从整体整治出发逐步建立起电视广告的分级制度,限定不同级别、类别广告的播出时间,最大限度的消除广告的不良社会影响,净化广告的播出环境。而且,广告分级制度的建立可以为电视广告的精品化发展、聚群化编排广告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和依据,有利于电视广告的繁荣和发展。
  
   五、提高观众广告媒介素养,塑造正确认识和利用广告的能力
   (我国电视广告价值提升瓶颈限制的策略)
  电视广告是消费者获取消费信息的重要途径,但是电视广告绝对不是消费者获取产品全面信息的途径。很多的情况下,电视广告只是消费情绪和欲念的一种导引,广告符号与消费者的交流更多的是上升到“感觉的体验”,真正的消费还要靠消费者的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将有关商品的全面信息了解清楚再明明白白消费。但是普通的消费者并不了解电视广告的这些特性,往往用实际的非常复杂的消费体验来感同身受电视广告的单一的感性消费体验,甚至会将实际消费过程中的挫折、失败和可能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消费损失全部归咎于广告,(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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