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诱发重大责任事故的职务犯罪心理因素及防治对策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秀丽 薛明哲 发表于:2011-12-23 22:38  点击:
【关健词】责任事故 职务犯罪 心理诱因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频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兼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2月25日表示,“近些年我们国家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这是形势依然严峻的重要标志。”更严峻的是责任事故背后往往存在行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不断浮出。这些给社

作者简介:王秀丽,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司法系教师,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薛明哲,湖南大学2010级在职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72-02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在煤矿、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渔业船舶等行业范围内频繁发生。如湖北省利川水井湾煤矿“5·8”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3·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等。责任事故背后往往存在行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今年的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康菲石油泄漏处理事件等责任事故更是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由于涉案人员往往安全意识淡薄,加之涉案人员较多,不作为行为更多在导致事故发生后进一步演化为谎报、瞒报、迟报现象,目前责任事故后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人数量增大,经济损失增大等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曾表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案件呈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执法和监管部门,约占立案总数的88%。可以说,职务犯罪已成为重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一、职务犯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犯罪。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从社会现实看,职务犯罪是导致发生积极故意实施违规生产的重大责任事故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职务犯罪心理诱因
  (一)责任心和良心兼失
  目前关于责任心的解释颇多。责任心通常用来表示对他人负责,Costa和MCcrae在NEO-PIR测量手册中对责任心的定义为:自信有条理、可依赖性、追求成就、自律、深思熟虑。在现实的机关单位,团体中,责任心是指其对单位,对集体,对国家所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相应的遵守规范,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自觉性。之所以会产生责任事故,被追究职务犯罪主要源于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缺失。如:在工作中避重就轻;害怕“多做多错”,相信“少做少错”;喜欢一“躲”了之;不愿积极,只求平安等。良心是隐藏内心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统一。“制恶的内控性”是良心的一大特点。不能否认的是,很多职务犯罪的的工作人员就是因为忘记了良心,忘记了自身职责,抱着有“责任分散”心理去“麻木不仁”的工作,才会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责任”偏激,集体感缺位
  目前企事业和政府管理制度讲“一票否决制”,讲“责任追究制”,但是缺乏一定的操作的标准。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因为“自保”心理,常常自扫门前雪,把自己跟他人划清界限;认为多做就是吃亏;发现别人违章不纠正、不检举、不汇报,不得罪人和怕得罪人。这种错误的岗位责任制的认识,也是引发责任事故,造成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三)心理“麻痹”,注意力缺乏
  注意是指人的心理活动对一定客体的指向和集中。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中要有注意义务,心理活动集中于工作中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完成。一些职务犯罪人员在工作中曾存在不同程度的注意力缺乏。主要表现为注意的稳定性差,注意范围小,该注意的没注意,缺乏警惕性。
  (四)不平衡心态,侥幸心理与从众心理共同存在
  通俗而言,侥幸心理指在客观情况不允许做某种事情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即投机冒险心理侥幸。从众心理指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出现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现象。现实工作中存在着“有人不遵章,未受到制止”,“违规亦能安全过关”等现象。在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基础上,个别人工作投机取巧屡屡成功使的工作人员产生不满、怨恨、愤怒等一系列不良的心理体验。这些往往促使有些同志跟着效仿。使得工作人员为图省事、省力、方便,用操作的习惯代替了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受到惩罚。
  另外职务犯罪的人员还存在工作敷衍塞责、马虎凑合的“敷衍“的心理;因为图新鲜,容易造成人为事故“好奇”的心理;心情急躁,草草行事,偷懒少干的“急躁”的心理,这些都是诱发事故产生的心理因素。
  二、职务犯罪心理诱因产生的现实因素
  (一)制度缺失和环境不良,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
  目前一些单位中存在着只讲人脉本领,办事本领,金钱本领,不比政治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情况。长此以往,造成部分工作人员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直接影响着责任心的高低。除此之外,一些地方或单位对人员的监管不到位,对相关工作人员经常性监督检查的缺乏也使得工作人员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不止,引发更大损失。
  (二)社会和工作压力大,心理不健康,情绪不稳定
  首先社会压力导致部分职工产生一些不健康心理。加之浮躁气氛的存在,可能在工作中出现“麻痹”的心理,“敷衍”、“无关”等心理。其次,严格现代管理制度,较高的技能的要求,严厉考核奖罚制度的存在,也易使人的心理变得复杂,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或者逃避责任,很可能产生“侥幸”、“惧怕”的心理。加之情绪波动、过度疲劳或受到外界环境的干扰等,可能出现短暂的“注意受累”,更易引发责任事故。
  (三)岗位职责不明确,过程管理缺乏
  工作人员应该对哪些事该自己干,哪些事不该自己干,心里有数。但是发生责任事故的很多单位存在着工作任务没有清晰的描述,没有明确不的责任人、没有明确要求任务完成的效果(具体达到什么程度),没有及时的考核评估等制度和管理缺陷。这些产生了如下心理:不在其位而不谋其职,多伤身劳心。越俎代庖,多会搞得同事关系紧张,产生抢别人饭碗之嫌。这些心理增大了责任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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