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句功能变异的语用探源(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李凤琴 发表于:2011-10-30 08:59  点击:
【关健词】功能变异;语用;语境;文化;血缘关系;社会因素
2.4 词语 语句中词的含意可以分为显性意义、隐性意义。交际中受话人须快速理解说话人话语的字面意义和言外之意,才能使言语交际顺利进行。在语句中,除了主观情态因素和语境因素以及作为非语言表达手段的体态语因素

  2.4 词语
  语句中词的含意可以分为显性意义、隐性意义。交际中受话人须快速理解说话人话语的“字面意义”和“言外之意”,才能使言语交际顺利进行。在语句中,除了主观情态因素和语境因素以及作为非语言表达手段的体态语因素之外,对词含意的正确理解是能更加准确理解说话人言语的必备条件。李洪儒指出,“对于说话人而言,词具有在各种不同因素作用下产生个体性主观意义(说话人意义)的可能”(李洪儒2005:45)。在语句“我爸是李刚”中,如果肇事者的父亲“李刚”不是大权在握的公安局副局长,而是普通市民,那么肇事者就不会说出这样的话语。由此可以看出,“李刚”在此情此景下,已经不再具有称名意义,而是成为了一种权力的象征。奥斯汀认为,话语与其使用的场合严格相关,这些话语在某一语境中是“解释性”的,这时我们可以用“话语意义”来对它作出解释,但“话语意义”也可以指“语用力量”(蔡蜀山1998:67)。在“我爸是李刚”这一语句中,“意义”指的就是一种语用力量。
  2.5 语境
  语境即言语环境,它包括语言因素,也包括非语言因素。时间、地点、情景、对象、话语前提等与语词使用有关的都是语境因素。我们对任何话语的理解都离不开具体的时间、地点与话语背景。这是正确理解话语意义、准确判断言语目的不可或缺的因素。语境对话语语义的影响和制约作用显而易见。从这个意义上讲,语境与话语意义密不可分,可以看成是构成话语意义的一部分。语境可以表明说话人想要传递某一特定意义的意图,受话人据此可以推断出话语的特定意义。“格莱斯的会话含义理论指出,会话含义的产生主要是因为说话人违反合作原则,受话人依靠语境及其背景知识等推导出超越话语表面的意义,理解说话人隐含的话语意义。”(索振羽 2000:58) 由于“我爸是李刚”语句的使用是在交通肇事现场并出自肇事者之口,加之开车离去的行为,构成了特定的语言使用背景,使之产生了特殊的含义。这些因素提供了语句功能变异的条件,改变了其原有的陈述功能。
  
  3 文化因素
  文化与语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社会语言学研究者试图透过社会文化现象分析研讨言语行为,并通过语言使用现象说明社会结构及其内在机制问题。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之中,因此,人的一切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社会文化模式的制约,言语交际行为也是如此。语言记录着文化并促进文化发展。文化是一种历史现象,每一个社会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社会的各种文化现象借助于语言承传,语言是人类文化的镜像折射。中国几千年的文化核心是对儒家思想体系的承传。虽然这种文化的古典形式不复存在了,但其精神却长久地保存在中华文化中。
  3.1 血缘关系与思维方式
  血缘关系是中国文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元素。这体现在我们的语言、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等方方面面。中国五千年的历史所形成的家族血缘思维模式已经根深蒂固,“成为我们民族思维方式的一个圆心、一个出发点、一个基本的立场,以致于当我们思考和处理任何问题时,都自觉不自觉地受其影响”(浦永春1997:20-26)。这是祖祖辈辈形成的血缘亲和性。血缘亲和性在中国文明类型和中国文化范式中是至高无尚的。孔子《论语》中最重要、最具特色的观点就是这种血缘亲和性。“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孔子 2008:126) 就是说,父子之间互相为对方隐瞒过错,这才是正确的。时至今日,这种血缘关系庇护下的潜规则依旧存在。肇事情境下话语“我爸是李刚”的理论依据正源于此。肇事者清楚地知道,他的父亲一定会设法庇护他,帮他掩饰罪过,帮他减轻责罚,帮他逃脱法律制裁。这就是我们常讲的“情理”。所以,即便是在法律面前,往往也是法无可恕,情有可原。“情理”变成了先“情”后“理”,在理智与情感两端,家族思维的天平总是向情感倾斜。在家族血缘关系的庇护下,我们常常难辨真假、美丑和善恶。这种类似古代的家族血缘思维方式常常使我们失去正常的判断能力。倘若沿着这种思维模式发展下去,世界上就不会存在任何超越血缘的可能,也就是除此之外不会有任何的社会价值存在。道德、事实、人性的尊严都要让位于这种血浓于水的思维模式。
  3.2 血缘关系与法律
  我国自古就重视刑法。这一点可以从许多古代法典中得到证明。早在西晋《秦始律》中便首立刑法的适用原则。自此以后历代法律均以自秦朝开始列入法律的有关亲属血缘的制度为基础,对当事人涉及亲属关系的都按五服来定罪量刑。从诉讼角度讲,孔子曾说过“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从西汉宣帝开始,法律就接受了这一原则。宣帝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mamie 2010)据此,西汉订立了“亲亲得首匿的相隐制度”。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很容易会被先人情后国法的顺序影响。
  在以小农经济为背景的封建社会,无论立法思想、法律内容还是司法实践,都有着血缘关系的烙印。于是,我们发现两千多年来,中国人的对人对事的思考总是先人情,后国法。至今这种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还占据重要位置。虽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真正实施起来尚需时日。
  3.3 血缘关系与权力
  在汉语中,我们常用“爷爷”、“奶奶”称呼素不相识的长者,用“叔叔”、“阿姨”称呼父母的朋友或与父母同辈的陌生人。这是一种普遍的拟亲属称谓现象。这种拟亲属称谓还可以泛化到社会关系中去,形成一种拟血缘关系。作为亲属关系的泛化,首先体现在政治关系中。例如,古代大臣自称“臣子”,百姓称呼地方官为“父母官”等等。这种官无形中会把自己治理的百姓,无论是长者还是幼者,皆看成是自己的拟血缘关系的后生晚辈。
  社会上的一切职务和职业从业者都要被命名,那些拥有社会功能的职务和职业一旦获得命名,例如,当上某某长,某某主任等,他就会立即感觉到身份和地位的巨大提升并拥有了无尽的权力。于是乎就变得神气十足不可一世,就变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了。其深层的理论解释就是他把自己潜意识地当成了驾驭一切的主人。“公安局副局长”在市县级干部中是实力派人物,因此“我爸是李刚”就有了炫耀、恐吓的市场。对于权力阶层,我们很习惯把他们“神”化,或者叫“超人化”。一个人一旦被“神”化,他就不再是人,而是神的了,随之而来的就是手中权力的无限放大。“文革”就是一个造神运动的极好例证。当一个社会形形色色的贪腐官员出现“前赴后继”的时侯,就不能单纯地看做是犯罪官员的个人觉悟、品质、道德问题,整个社会的行政体制就应该受到质疑了。“我爸是李刚”在社会上引起的强烈反响,反映的是民众对权力阶层的不满和抱怨,同时也反映出他们对权力机构公信度流失的无奈。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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