竖立人情与腐败之间的法律界碑(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蔡宝刚 发表于:2011-09-08 14:44  点击:
【关健词】官员;人情往来;腐败交易;法律规制
美国对于数额较大而构成受贿的行为同样是通过刑事法规制的,而作为礼上往来的一般收送礼品行为则主要是通过政府道德法来调控的。该法是美国从微观领域治理腐败的最重要的法律措施,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良好效果,二

  美国对于数额较大而构成受贿的行为同样是通过刑事法规制的,而作为“礼上往来”的一般收送礼品行为则主要是通过政府道德法来调控的。该法是美国从微观领域治理腐败的最重要的法律措施,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良好效果,“二战以后至今,美国联邦政府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反腐败机制,它是由关于政府道德的规章和法律以及执行这些规制和法律的机构所构成的”[6]。该法调整的理论基础是利益冲突理论,利益冲突是美国反腐败及廉政研究中的一个专有名词,特指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冲突与侵害,官员如果在某项政策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与己有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就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来作出决策。[6](P314)为了防治腐败首先要避免利益冲突,大凡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特别是个人的经济利益,同他们的公共职责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美国联邦政府的法规便称这种情况为利益冲突。美国政府道德法第一条就规定了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即执行公务是受公众的委托,所以政府工作人员都对美国政府和公民负有责任,要忠于宪法、法律和道德原则并将其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而官员收受他人的礼品在自身获得一定利益的同时还可能为他人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不仅可能产生利益冲突,还会损害政府的形象,“接受礼物的官员可能不是基于公正而是基于对利益的回报来作出有利于送礼者的决定,即使收礼者没有受到礼物的影响,公众也会认为送礼者享受了不公正的利益,会降低公众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信任度,最终损害民主政治的形象”①。为此,美国的做法是,一方面对官员的“礼上往来”行为进行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制,基本禁止官员收受他人的礼品,另一方面又给予官员适度的收受礼品的空间以应对人情往来。因考虑到亲情关系、社交礼仪以及某些特殊场合的惯例或需要,法律规定了允许接受价值不大的象征性的物品及招待作为禁止例外,从而竖立起人情与腐败之间鲜明的法律界碑。美国自1978年颁布政府道德法以来不断对该法进行修改补充,每次修改都对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进行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制,其中主要的有《政府的道德法》、《众议院议员和雇员的伦理细则》、《参议院公务行为伦理规范》。②特别是1993年生效的《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规定了适用于美国行政部门全体雇员的一套统一标准,该准则中有关官员收送礼品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
二是完善立法。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不够具体细化,显得泛泛而谈,从而给腐败分子留下模糊的认识和狡辩的空间,制度的缺漏也是致使一些官员最终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目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礼的规定有很多的漏洞,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被‘馈赠’等多种形式掩盖起来”[12]。美国对官员的礼上往来进行了极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在对可能形成利益冲突而产生腐败的礼品送收行为具体列入禁止情形的同时,也对属于“礼尚往来”的情形进行了例外排除规定,这样使得在收送礼品问题上如何处理一目了然,法律界碑明显,不会产生什么歧义和偏差,当事人完全能够对照法律条款来掂量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从而真正做到了在礼品收送问题上的有法可依。如规定的在某一场合收到并非索取的市场价值总计不超出20美元的礼物,在一年内从某一个人那里收取的累积市场价值在50美元以下的礼物,但不得因执行公务时改变行为而收取作为报答的礼物,而且不能是现金、礼券等。也就是说官员一次收受并非索取的相关服务对象的礼品(或服务)价值不得超过20美元,要求之高真是难以想象,加之严格的财产申报等制度约束,官员谋取私利或利益输送等腐败的空间和可能微乎其微。再如,官员即使出于人情往来也不得每次收取下属价值超过10美元的礼品,而且不得是现金的礼品,这就使得像我国一些官员所借口的诸多收受礼品的行为只是出于“礼尚往来”的说辞无立锥之地,在我国现实条件下下属不可能只送给上司们低于几美元的礼品,上级官员们更不会看上这点区区小礼,那些借婚丧嫁娶、过年过节、生日升迁而大操大办敛财的就更不用说了。美国政府道德法将各种利益冲突行为详细列举并予以规制,禁止什么、如何处罚、怎样遵守清清楚楚,如此具体规定就使得文强等人行为的腐败性质无可辩驳,就不会纠缠于主观意图如何评价,只要其从事了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礼上往来行为就构成违法,这样才能行之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因此,尽快制定详细的政府或从政道德法应是我国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针对我国公务员因私收受礼品的行为,既要考虑到公务员作为社会中的公民所必需的感情交流的需要,更要防止因滥收礼品所导致的腐败。因此,我国的立法有必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针对公务员收礼行为制定法律法规,通过对公务员因私收礼的价值、频率加以严格的规定,保证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清廉自律”[13]。
  三是强化执法。在我国诸多腐败案中,许多落网贪官总喜欢拿“礼尚往来”说事,想方设法将“腐败往来”说成是“礼尚往来”,以期混淆视听或逃避惩罚。如文强在对其受指控受贿的部分事实和性质持有异议时认为,其下属给其送礼多是逢年过节过生日的礼节性人情往来,“都是礼尚往来,不是受贿”,“有些钱是收了,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也交代:“我在沈阳市任职的4年中,有180余人,每逢年节,大事小情,以各种名义给我送钱送物多达几百万元。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把这种送礼行为看做‘人情往来’而坦然待之”。由于缺乏对“礼尚往来”概念的正确认知,加之我国法律方面的宽泛甚至空白,使得这样的说辞比比皆是,人们的看法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似是而非、莫衷一是,执法标准模糊混乱,惩罚力度失之过宽。其实,不管这些人的说法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管这些人当初收受这些所谓礼物时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但一个基本事实是,官员们即使真的有往有来,那也是人家“来”的多,自家“往”的少或“往”的公家之礼,绝不会出现“逆流”现象,更绝非是基于平视态度并付出对价礼物的“礼尚往来”。而由于这种所谓“礼尚往来”的行为比比皆是,近乎到了“法不责众”状态,纪检、执法和司法部门在很多情况下对官员所收礼品也并不纳入案值之中处理。所以,要减少官员不正当收送礼品现象发生和蔓延,就必须加大执法的力度,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区分“礼尚往来”还是“腐败往来”。我们可以研究和借鉴美国的政府道德法中利益冲突理论来指导司法实践,就是将官员收送礼品的行为推定为可能形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只要是客观上收送了一定数额的礼物的行为,构成违法就无须以给送礼者谋取非法利益为认定前提,除非符合法律上例外的规定,不管其主观上出于什么目的,都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而加以惩治,这样就避免了法律实践中的模糊认识与做法,从而使那些高喊“礼尚往来”的腐败分子失去掩人耳目的借口。而且要有一个强有力且直接隶属于高层的执法机构予以实施,美国对于政府道德法及其礼品规制的实施有一套严密的执法机构予以操作,即各类道德委员会或道德办公室进行专门执法,负责对政府道德法进行宣传教育、调查取证,甚至把该法律的要求张贴在每个办公室的墙上,以时刻提醒每个官员注意自己的言行。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定级别官员礼品申报、财产申报等制度,由于执法不严而处于形式主义的状态,所以强化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是预防和惩治官员从“礼上往来”走向“腐败往来”的关键所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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