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与困惑: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研究述评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邓纲 发表于:2012-03-06 00:25  点击:
【关健词】经济法;法律责任;研究述评
经济法学界对法律责任已有20多年的研究,在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基础上形成了多种学说。在这些研究中,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称谓、独立性问题争议尚存;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特点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在具体责任形态方面,经济法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承继了传统法律责任

 在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中,法律责任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无论是法律实务还是法学研究,都必须重视对法律责任的研究,经济法亦不例外。然而,在其他部门法学中很少看到类似经济法学界对该问题探讨时的热烈和争议,这一方面反映了经济法中法律责任问题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为经济法学理论的创新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径。
   从实然法角度看,几乎每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都会用专章或者相当数量篇幅规定法律责任问题,这使得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给予理论上的解读成为经济法研究中不能、也不应回避的问题。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涵义和性质、是否具备独立性和特有形态等,都是当前经济法学人最主要的关注点。这些充满困惑和矛盾的难题表明,在法律责任方面,经济法和传统法律部门,尤其是和行政法、民法之间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经济法学界对法律责任问题开展了20多年的探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有助于我们发现经济法中法律责任问题的特质,同时找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
   一、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称谓与定义
   (一)称谓
  关于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称谓,在学界中目前并没有统一和权威的看法。其中比较常见的称谓有:经济责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上的责任等,这些称谓也相应代表了不同时期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认识和学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
   经济责任说。早期有学者认为,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这种以经济责任代替民事责任的观点没有阐明经济法中法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大经济法努力的失败而被迅速扬弃。也有学者基于经济法中使用行政责任限制了法院实施经济法的职能的弊端,提出一种暂以经济责任为名的新型责任以弥补其弊端[2]。不管怎样,经济责任说容易被泛化为一切与经济有关的责任或者是财产责任,其涵义很不确定,难以成为经济法学独有的、具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基本概念[3]。同时,这种观点侵入了其他法律责任的“领地”,必然引起矛盾。
   经济法律责任说。该学说沿用了传统的法律责任表述方式,如民法之于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之于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之于刑事法律责任,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表述为经济法律责任,并一度成为经济法学教材、专著和论文中使用最多的表述形式。该学说最大的优点是符合传统法律责任表述的习惯,便于同与之平行的概念之间保持表述形式上的统一,其不足之处类似于经济责任,容易被理解为是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责任,使其涵义过于宽泛,不能凸显其作为一个新兴部门法责任所应具有的与众不同的特点[3]43。
   经济法责任说。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是按照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的结果,也是自2003年以后最为常见的表述方式,得到了经济法学界的较多认同。不过也有学者指出,直接把“经济法”和“责任”两个概念联接起来,逻辑上值得推敲[4]。言外之意是,既然没有民法责任、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的称谓,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显然不太符合类似法律术语的传统表述方式。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称谓看似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却传递出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在紧张。一个称谓既要保持其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独特性,又要契合传统法学理论的习惯;既要避免一般意义上的含混理解,又要具备法律概念上的可比性,这其中太多的要求和考虑赋予了一个称谓“不能承受之轻”。“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属于一种中性的表述,涵义明确且能避免上述诸多缺陷和不足,使用在理论研究中比较妥当。
   (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定义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四种定义方式:通过经济违法行为、通过经济法部门法、通过经济法规的违反与特定事实的出现和通过经济法权利义务来界定责任[4]108。结合前述对法律责任的法理分析,这些界定方式实际上是法律责任涵义上的义务说、后果说、代价说和惩罚说在经济法学中的反映。
   义务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5];或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特殊义务[6]。
   后果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对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7];或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者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8]。
   代价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9]。代价说所指的违反法定义务而应付出的代价与前述第二性义务相似,实际上也可理解为一种义务说。
   惩罚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在经济法主体进行了经济违法行为和未能完成经济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的责任[10]。
   还有学者综合义务说、后果说和惩罚说,提出了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综合解释,认为其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时,应当对国家或者受害者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规定的某种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或者说国家专门机关对违法的经济法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处分或惩罚措施[1]270-271。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界定的分歧是法学理论对法律责任涵义认识分歧的反映。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界定和法学理论中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的主要学说之间形成了颇具启发的对应关系,在法理上认可何种法律责任的学说,决定了在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的相应选择。
   二、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这种争议一方面来自于法学理论界和其他部门法学界的否定性意见,另一方面也来自于经济法学界内部的意见分歧。在法学理论界,对法律责任的类型主要形成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组成的三大责任说、三大责任加违宪责任的四大责任说、四大责任外加诉讼责任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六大责任说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均未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无论采取前述何种称谓)视为一种独立的责任体系和形态。在经济法学界内部,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其中主要有否定说、相对独立说和绝对独立说三种学说。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