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流领域合同诈骗犯罪的若干问题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姜海洋 发表于:2011-03-15 09:35  点击:
【关健词】合同 合同诈骗 物流合同
当前,物流业被列入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因此,包括配送业、仓储业等在内的物流业成为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环节,地位更显重要。然而,物流业的安全性、便捷性、低成本、审核宽松的特点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依托物流业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重要手段。应当明确物流合同

 物流合同诈骗是指在签订履行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一、物流业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

1、物流业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
(1)伪造证照,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供假地址等手段骗取运输货物。一些犯罪嫌疑人制作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假行驶执照和假牌照等,经空车配货站介绍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留下伪造的证件、无机主的联系电话骗取货物后在运输途中将货物销售逃匿。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犯罪分子利用一些经商人员缺乏银行票据知识,使用虚假的银行票据,使对方误以为钱已到手,而取对方的货物,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其他企业、单位的名义签合同,骗取钱物,以虚假担保、证明、票据凭证为诱饵,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以虚假国际物流骗取货物,骗取物流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当前,不少人认为从事国际物流业赚钱比较容易,于是未经注册,就挂上某国际物流公司的招牌,招揽员工、印制宣传单,实施诈骗。同时,一些不法境外商人在经营外贸生意中,利用市场经营户销货心理迫切的弱点,也与国内的经营方式一样,使用“赊货”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具有极大的风险性,一旦外国商人离境,很可能造成被骗。有的国际物流公司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出口或代理出口,加之物流企业之间竞争激烈,有的物流公司为了拢住客源便采取按一定比例付给货主风险抵押金的方式,冒险经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公司急需客源的心理,低价收购大量的次品,向物流公司索要比货物高出几倍风险抵押金,不到国外取货而逃匿,如果物流公司将货物按合同拍卖后,货主就会向物流公司索赔。
2、物流业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
(1)团伙作案,分工明确,犯罪手段不断更新。一般合同诈骗犯罪都是有预谋、有计划的,以团伙作案为主,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团伙犯罪中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伪造证件的,有充当车主的,有负责运输的,有负责销赃的,有负责采购的。具有较强的欺骗性,这类案件因事先合谋缜密,在诈骗过程中分工具体,诈骗容易得逞,事后一起分赃。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有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行为,分工具体,安排紧凑,采用连环手段,使诈骗成功。
(2)流窜作案居多,犯罪数额不断增大,不易侦破。该类案件一般都是异地作案,居住甲地到乙地作案。发生物流诈骗的长途运输居多,运输周期少则三、五天多则十天、半个月,待发现被骗时犯罪嫌疑人早已逃之夭夭,错过侦破时机,也是此类案件难以侦破的原因之一。案件线索少,虽然加大侦查力度,但破案率不高,有的侦破后调查取证困难。此外,犯罪分子为了骗取财物而不择手段,合同诈骗的标的物价值越来越大,有的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致使被骗企业和市场经营户无法正常经营甚至濒临破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二、物流业合同诈骗犯罪形成的原因

1、预防不力,给犯罪嫌疑人可趁之机。一是物流业内部预防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空车配货站,商品运输大多是经空车配货站介绍的一些经营者为了生存竞争,只收钱不负责任,不管是谁、谁的车,只象征性地查验一下证照,履行一下手续,不管真假,使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二是货主警惕性不高,有的货主过分相信空车配货站,对空车配货站提供的信息不加分析,盲目认同,有的甚至不派人跟车押运致使受骗。加之,市场经营方式很不规范,基本上采用口头约定、电话联系、单方登记帐目,很少有双方确认的书面凭据,不用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讲不清楚,财物被骗也很难认定诈骗数额,事实较难查清,给案件的侦破工作也带来难度。
2、物流业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是发案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在物流业的运输者绝大多数是以个体形式出现在市场中,松散、无组织是运输市场的主要特征,给管理上带来很大困难,另外职能部门交叉管理不到位,形成死角,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等是案发的重要原因。有的物流经营者不是靠劳动和智慧去致富而是想投机取巧不劳而获,不认真经营,看到每天经自己运输各种商品有的价值过百万元,而自己的运费才几千元,心里很不平衡,受利益驱动,就采取各种手段实施诈骗活动,走上犯罪道路。
3、法律规定不明确,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对物流业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对相关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新《刑法》颁布后,对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操作至今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在新刑法施行之前,已不能作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只能参照执行。由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够具体,操作有一定难度,公、检、法之间对此罪的认识上不一致,再加上此类案件是有的隐蔽性、复杂性,不法分子想方设法钻法律上的空子,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而狡辩是合同纠纷,逃避法律的制裁。

三、物流业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1、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杜绝案件的发生。当前物流业的管理部门主要由公安、交通、工商、税务等,这些部门都能按着自己的职能分工管理,但因各自职能不同各管一面,为此应由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达到优势互补共同管理,从人员、车辆、场地、企业资质等源头抓起,逐一审查登记,从管理上预防和发现犯罪。作为公安机关负有服务和管理职能,应根据各类警种自身特点,对涉及到的有关人员、车辆、场所等进行信息采集,如交警部门对驾驶员、车辆信息采集,经济侦查部门、治安部门、刑侦部门、派出所的情报部门对该行业进行全面收集和掌控。应要求所有的空车配货站对自己联系的车辆、人员要认真核实登记,要对人员同所驾驶的车辆一起拍照,报送公安机关备案,以达到震慑作用。公安机关信息指挥中心能与空车配货站、物流公司、企业实现微机联网。
2、加强宣传,提高货主和物流业主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针对物流业诈骗案件的特点、手段,充分利用宣传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尤其提醒货主对大宗货物、贵重物品要派人押运。如: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工具,开展专题法制、合同法讲座,从意识上提高经商户的法制意识;由工商等职能部门根据物流业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格式合同,供经商户使用,以减少被骗案件的发生;物流业设立帮助签订合同的中介组织,无偿帮助经商户与客商签订合同,使市场经商户培养成买卖商品要有合同的观念,规范市场经营。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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