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市场失灵后的政府干预问题(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胡宇 发表于:2011-09-01 11:03  点击:
【关健词】市场失灵;政府干预;经济监管法;适度干预原则
(一)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

  (一)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
  (二)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不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由于政府的干预也存在着失灵的情况,假设在市场已经失灵的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又出现失灵的话,那无异于“雪上加霜”。可以列这样一个公式: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我们可以寻求政府干预来寻找“出路”;那么这个公式的末端是,政府同时也干预失灵时,我们那什么区救济这样一种局面那?
  六、法律(经济监管法)是最后的救命稻草
  假若真的像上段提到的那样,市场先失灵,政府的干预随后也失灵的时候。唯一可以去救济的途径只有存在经济中的法律。经济监管法存在的合理性和实际作用最应该再此时体现出来。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顶端范畴的法律,是任何无法借助其他途径、手段解决的问题的“杀手锏”。
  法律的救助不同于其他一些方面的救助,例如行政重新决策、民意统计等。在法律真正介入市场和政府干预先后双重失灵时,法律仍然是一个公平的“旁观者”,并以冷静的眼光,不带偏袒的去解决“烂摊子”。法律所有的特性也必然可以优于其他任何一种救助途径。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从法律在市场失灵,政府进行干预(适当、良好的)时进行了行为的约束和行动的指导,而且法律同样也最为一个终局的“裁判”,在双重失灵的情况下,介入到市场经济领域里。这两段时期的介入,很好的体现了经济监管法在市场失灵后的政府干预的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鲁篱.论行业协会自治与国家干预的互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9).
  [2]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M].1977.
  [3]金太军.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与政府干预[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5).
  [4]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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