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洪亮 发表于:2010-01-07 09:10  点击:
【关健词】请求权,实体,请求,诉讼,确认,权利,物权,法律,关系,可以
请求权这一概念中还具有法律地位(Rechtsposi-tion)的内涵,包含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即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债权人一定的给付,由此推出请求权的另一层含义,即作为法律地位的请求权,与主观权利相比,法律地位自

    请求权这一概念中还具有法律地位(Rechtsposi-tion)的内涵,包含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即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给债权人一定的给付,由此推出请求权的另一层含义,即作为法律地位的请求权,与主观权利相比,法律地位自身就表明了目的,而主观权利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在此含义上,请求权确定债权人应得到什么并同时将之归属给他,所以,该含义中又含有两层含义,首先要确定被保护措施所担保的客体,其次要确定请求权与其主体之间的关系。[9]24在法律地位中存在价值判断问题,决定是否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其范围。对此,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学说中也有所涉及。
    在温德沙伊德请求权的概念中,还区分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主观权利功能在于确定归属(Zuornungsfunktion)客体,并将其分配给权利主体;而在债法领域,这一功能是为请求权概念所承担的。但在物权被侵害时,会产生针对侵害人的、以排除侵害为内容的、转化的物权,即物上请求权,所以,物上请求权含有物权,并与物权一起具有归属功能。[9]25
((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    但值得注意的是,温德沙伊德只将请求权与权利保护手段关联起来,并没有将其与法律地位内涵联系在一起。其思想基础恰恰是上述萨维尼的主观权利思想,即抽象为意思之力的主观权利思想。温德沙伊德就认为请求权是一种主观权利。
    这种意思力一旦丧失或者被移转,意思之力相关的法律地位状况都会相应变化。如在日耳曼法上,“actio”不能脱离作为其基础的权利而被让与,但在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下,请求权是可以被独立让与的,但这原则上只适用于对人之债。[9]28
    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并不以权利之侵害为前提[8]2该论点对债权请求权是正确的,但导致的是请求权与债权的重合,但在物权请求权上,该理论则有所不同,因为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以无权占有为前提的,无权占有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侵害。对此,在学说上有两种修正观点,一种是区分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观点,物权请求权只是一种保护手段,作为起诉的实体法根据,其产生之前提需要权利侵害之存在,其所保护的法律/权利地位与范围在物权请求权之外,法律/权利地位功能广泛,是处分的客体、清偿的客体、给付原因重要因素、附随性担保的关联点;但在债权上,请求权与债权是一致的,债权请求权同时包含保护手段与法律/权利地位两种要素。[11]141第二种观点更为激进,将请求权统一界定在保护手段上,也就是说采纳的是狭义的请求权概念。物权上可以区分为保护手段以及物权请求权之外的价值(法律/权利地位),这里的法律地位是物权;债权上,也可以区分出保护手段与债权请求权之外的价值(法律/权利地位),这里的法律地位是债权。在这里,只有法律地位是处分的客体、清偿的客体、给付原因重要因素、附随性担保的关联点。[11]142
    两种观点的区别对于物权法上的不作为/妨害防止请求权具有意义,根据第一种观点,侵害权利之虞是程序法之前提;按照第二种观点,侵害权利之虞是实体法上的诉讼基础,但其实际意义不大,因为在不存在侵害权利之虞的情况下,二者的法律效果都是驳回起诉。[11]143
    (三)温德沙伊德请求权学说的贡献
    首先,通过温德沙伊德请求权学说,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上的司法观察方法,即罗马法上的诉权思想退居次要地位,占主导地位的是主观权利及其体系,主观权利是天赋的,而诉权是公法性的,是政治国家所赋予的,由诉权到主观权利的转变,恰与天赋人权理念相符合[2];其次,温德沙伊德请求权的学说证明了不能将法律关系的实现与保障手段排除在实体权利规则之外,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中恰恰具有程序特征。温德沙伊德认为,权利在先,诉在其后,权利是“制造者”,诉是被制造者,法庭上可追究性是权利的结果。[8]3,6而程序的任务为:当先于程序已存在之实体权利受侵害或有争议时,排除其疑义并使之实现。在这里,私法权利是第一位的,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是第二位的;通过请求权概念的构造,使给付之诉能够实现,并适用强制执行程序。[12]Rn245
    (四)请求权与主观权利的关系
((诉讼请求与实体请求权权之辨))    按照温德沙伊德的观点,请求权与主观权利在内在关系以及功能关系上是不同的,但在外在关系上是相同的。[8]223主观权利分配给个人以支配范围,而且在该支配范围内,其意思对其他个人也有约束力。如果主观权利被侵害,就转变为针对侵害人的请求权。所以,请求权与主观权利在内在关系以及功能关系上有所不同,但温德沙伊德认为请求权是主观权利的变形,在外在关系上,与主观权利是一致的。[8]222但在温德沙伊德以后的教科书中,他又认为,请求权与主观权利内在关系以及功能关系上是一致的,即请求权也是一种使他人意思在物权上、在对人权上受到约束的权利。[13]183(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