羌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及其法律调适—兼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周梅 发表于:2010-02-26 09:28  点击:
【关健词】羌族;婚姻习惯法;国家制定法;冲突;法律调适
[摘要]羌族婚姻习惯法作为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另一种文化现象,在羌族婚姻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 } j 的作用。为处理好婚姻法与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关系,我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结合当地少数民族 i ; 的婚姻传统---7俗,于1983年制定了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外来文化的冲击和 i : 法制宣传的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习俗也逐渐发生了改变。与人

羌族是我国多民族大家庭中最古老的民族之
一。主要分布在岷江上游一带,即四川省阿坝藏 族羌族自治州的汶川县、茂县、理县、松潘县、黑水 县和绵阳市的北川县、平武县等。在其悠久的历 史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其独特的民族文化,尤其是 他们的婚姻习俗。为了正确处理好国家制定法与 少数民族婚姻习惯法的关系,既坚持国家法律的 统一实施,又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1983年3 月17日阿坝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阿坝 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
充规定》,1988年修改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以下 简称《补充规定》)。由于该《补充规定》制定及修 改距今已有20多年,其间,无论是经济、文化、还 是人们的思想观念均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与人们 的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补充规定是否 有必要随之进行适当的调整。带着这一问题,我 们利用2007年暑假和2008年寒假对羌族地区进 行了“婚姻法及其变通规定的实施情况”的实际调 查,对国家制定法在羌族地区的实施现状,国家制 定法与羌族婚姻习惯法的融合和冲突情况进行了 了解,希望通过我们的调查及其分析,对已经实施
20多年的婚姻法《补充规定》的修正提出一些浅 见。以更好地调整和维护羌族婚姻家庭关系,促进 羌族婚姻家庭的和谐发展。在我们的研究正在进 行的过程中,发生了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大地 震,该次地震使羌族同胞聚居的上述各县遭到了
非常严重的破坏,也给羌族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
难,数以万计的家庭家破人亡。在这样一个特殊 的背景下,研究羌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 融合和冲突及其调适,有利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 和民族团结,这既是对汶JiI大地震中逝者的安慰。 也是使羌民族发展壮大的制度保障。
一、羌族婚姻习惯法概述 在长期的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羌族人民
创造了辉煌的民族文化。形成了独特的风俗习惯。
在婚姻家庭领域,羌人更是将婚姻视为天经地义 的头等大事,事关家庭、民族的兴衰存亡,因此,必 须按习俗和规矩行事,由此形成了羌族婚姻习惯 法。
(一)婚姻调整原则方面
1.神灵定亲。羌族婚姻习惯法的渊源是神 法,具有浓郁的宗教色彩。[1】(附”从说亲到结婚的 漫长过程中都有神的参与,缺少了这一环将会导 致婚姻无效。神以其神圣性和神秘性为婚姻关系 的稳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由于婚姻是神的安 排,具有永久性、持续性,因而也引申出了禁止离 婚的婚姻原则。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不管嫁娶都先由 红爷从中说合,一切由父母做主,男女本人不得过 问。由于羌人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繁衍后代,而非 男女当事人的个人幸福,因此,婚姻的缔结,完全 由双方家长做主,婚姻当事人没有自主、自由。3.门当户对。羌人称之为“穷找穷婚,富找富
配”。羌人择婚有严格的等级界限,讲究男女家庭 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的旗鼓相当。经济地位对 等是决定一起婚姻契约能否达成的必要条件和决 定要件。在羌人看来,女贫男富,女子出嫁后要受 气;女富男贫,女子出嫁后生活窘迫,易生变故。
“门当户对”的习惯法原则,保证了羌人婚姻经济 地位的对等性,避免了男女景况反差太大引起的 矛盾和纠纷。男女双方生活环境的接近,也减少 了新家族成员生活磨合的艰难性,降低了离异的 风险,彼此容易和睦相处。[2】(阱3)
4.近亲通婚。指男女在选择配偶时,该男或 该女的近亲享有优先婚配权。也就是羌人所说的 “亲上加亲,雪上加凌”。它集中表现在羌族习惯 法中的中表婚、姨表婚、姑表婚。羌族婚姻亲上加 亲是自然环境与社会结构双重作用的结果,从自 然环境上分析,羌区交通闭塞,与外界接触困难, 交友与择偶的范围都只限于邻近的几个村落,近 亲结婚难以避免;从社会因素上分析,羌族生活在 典型的乡土社会,特重家族势力,家族愈大,势力 愈强,互相保护愈有力。通过联姻方式,加强各家 族间的联系和亲密关系,扩大家族的势力范围,等 于增加了家族的保护能力。C1](只so-s1)
但是,在羌族的婚姻生活中,同宗血缘传下的 同姓后代(主要指堂亲)之间不能通婚,即“同姓不 婚”。如果通婚,则被视为乱伦,男女双方都得处 死。
(二)婚姻缔结方面
1.在婚姻缔结形式上:羌族婚姻习惯法中传 统的婚姻缔结形式纷繁多样,主要有:(1)正聘:即 正式的婚配嫁娶,是针对非正式聘娶如转房、入 赘、抢婚等而言的。正聘都须经历从订立婚约到 正式成婚的程序,尤其以婚约为重要,为习惯法所 确认和保护。婚约一旦订立,就具有约束力,任何 一方不得反悔。(2)入赘:即男人女家,是“嫁女” 的补充形式,也是羌族最为流行的自愿婚形式。 (3)“转房”:包括子妻后母、弟纳寡嫂、兄收弟妇 三类。虽然羌族“转房”与封建传统伦理规范相背 离,历代以令禁之,但由于羌族聚居地山重水复,
对外交往极为不便,经济落后,族中男子大都难以
支付巨资以谋正聘,转房变成了解决这些困难的 良方,成为颇具普适性的习惯法制度。(4)抢婚: 由于羌族旧规不支持离婚或解除婚约,因此有未 婚夫或配偶的女子不喜欢自己的未婚夫或配偶, 而与另一个男子已私下和好时,双方两厢情愿,约 好时问地点,男子带人将女子抢回男方家立即成(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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