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的场所”抑或“社会的桥梁”(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刘福元 发表于:2013-03-30 22:05  点击:
【关健词】法学教育;服务对象;学术研究;职业培训
然而,以职业培训为核心的法学教育,即使在美国也并非毫无异议。一方面,从本质上讲,教育不应当是纯粹功利主义的,学术底蕴的缺失会影响到法律职业的长远发展;当法学院放弃创造性思维并蜕变成为初级职业学校时,

     然而,以“职业培训”为核心的法学教育,即使在美国也并非毫无异议。一方面,从本质上讲,教育不应当是纯粹功利主义的,学术底蕴的缺失会影响到法律职业的长远发展;当法学院放弃创造性思维并蜕变成为初级职业学校时,法律专业也必定会蜕变成为一个初级职业。因此,在法学院里“不应尝试‘实际’的工作,因为它干扰了学生的教育”,“它会使法学院学生不能集中注意力去学习他们在法学院可能学到的内容,也就是法学的理论、基本命题和一般原则”[8]。另一方面,“职业培训”所搭建的“社会的桥梁”是否稳固也存在问题,学生与法律实践的真正对接其实难以实现。由于法律职业是一种多元化的职业,它的成员扮演着多种矛盾的角色,因此法律的执业技巧在各个法务领域乃至于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都会有所不同,有些执业技巧又会因为太过个性化而难以复制和移植,法律本身的快速修改也会使适用于旧法的诉讼技巧只具有较短的寿命……所有这些使得法学教育所搭建的“社会的桥梁”可能在学生毕业时就已开始崩解。
  尽管法学教育中的“职业培训”倾向可能确实存在偏颇,但如果学生确实需要实践、需要就业、需要职业培训,那么无论其存在何种偏颇,以服务对象为线索的分析都无法否定这种教育模式的正当性。但事实真是如此吗?在“学生需要”方面给予“职业培训”致命打击的事实在于“这样一种令人痛心的情况,即一位学生将他的整个大学时光花费在特定的职业准备上,但是又没有去从事这项职业,浪费了他的大学生涯”[9]。在我国,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并不能保证“专业对口”:过去的法学院毕业生主要是到司法机关,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现在到司法机关的反而成了少数,有相当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到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就业[10]。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每年毕业的学生超过8万人,已经远远超过司法机关的需求量,很多学生毕业后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因此,尽管不断有学者主张“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通过“观摩审判模式”、“模拟法庭模式”等途径将实践性教学环节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11],但法学院毕业生中又有几人最终能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又有几人能真正从事律师行业?如果毕业生成为党政机关的公务员、甚至是秘书、推销员、售货员,其所习得的庭审程序、诉讼技巧又有何意义?仅就这一点而言,法学教育中的“职业培训”其实难以架起通向社会的桥梁——毕业生将来究竟从事何种工作是难以预知的,即便能够预知,教师也无法针对学生们各不相同的实际就业方向“因材施教”,而毕业生就业后是否会转换职业、转换几次职业乃至于转换为何种职业更是无法纳入到教学考虑中来。种种这些状况意味着,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法学教育原则并不是单纯地将“学术教育”改成“职业培训”就可以。
  三、针对服务对象的法学教育进路:学生究竟需要什么?
  “针对服务对象的法学教育”应当始终围绕学生的真实需要展开。但问题是,学生究竟需要什么?
  在就业难度与日俱增的现时代,学生在进入高校后不得不面对的就是对自己未来的规划,我们认为,“针对服务对象的法学教育”指的就是真正能够对学生的未来发展有所助益的教育进路。现实中,法学院学生正统的就业渠道只有屈指可数的几种,而且大多与考试有关。除了以获取学位为目的的结业考试之外,还包括:(1)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这是法学院学生从事司法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入门条件。尽管毕业生并不一定从事司法职业,但通过司法考试已然成了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一种“见证”。(2)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由于现今职业准入门槛越来越高,提高自己的学历也是学生发展规划的重要步骤,“考研”,特别是重点院校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竞争依然相当激烈。(3)公务员考试。法学院学生进入公务员队伍也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职业选择,同时,如果要成为法官检察官、从事司法职业,不仅要通过司法考试,而且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具备公务员身份。
  可以说,法学院的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就被包围在各种考试中,他们首先需要的是那些能够帮助自己通过各种考试、顺利实现就业、实施未来发展规划的知识。具体而言,(1)对那些急于就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是在读期间最为重要的考试,它是“具有法学学历教育的人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经之桥”[12],“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科学生就业资格”[13],其“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14]。因此,很多人认为,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二者在内容上应当相互渗透[15]。司法考试主要是考察考生对法律规则(即现行法律规范)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同时还包括对部分法律原则及原理的理解,但却没有对法律执业技巧的考察。然而执业技巧和经验可以在就业之后、执业之中逐渐磨合,但如果不能通过考试,那就连磨合的机会都没有。(2)对那些期望提高学历的学生来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本科阶段最重要的考试。尽管现在大多数参加考试的人仅仅是为了获得相应的学位而非从事科研活动甚至科研职业,但硕士教育特别是研究生入学考试仍然偏重于学理分析能力,而非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掌握和运用。这就使得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在内容上几乎完全相反,在教学过程中偏重于任何一方都不利于学生对另一种考试的把握。(3)公务员考试几乎和法学专业毫无关联,其考试内容不可能在教学环节中体现出来,这方面的“学生需要”注定无法满足。
  其实,在上述三种关系到学生发展规划的考试中,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分别涵盖了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和学术性,只是没有包含执业技能方面的内容。在这一局面下,我们认为,若要实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对象原则,主要并不在于“探究的场所”和“社会的桥梁”二者之间的相互转化——教师针对不同学生的需求来选择教学侧重点才是最为理想的情况:对急于就业的学生偏重于现行法律规范的讲授、对希望提高学历的学生偏重于法学理论的讲授。但很多时候现实条件(如大班授课)决定教师无法“按需分配”——这也是“以学生为中心”原则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教师必须在实践性教学和学术性教学之间保持一个合理的平衡,而这种平衡使得法学教育又回到了高等教育理论的原点:大学教育包括法学教育所应当教授给学生的不是固定的知识,而是“学习的技能”,在习得这种技能后,学生能够根据自己的发展方向去进行实践性的学习或者理论性的学习。(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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