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的场所”抑或“社会的桥梁”(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刘福元 发表于:2013-03-30 22:05  点击:
【关健词】法学教育;服务对象;学术研究;职业培训
这就意味着,不管是学术性教育还是职业性教育,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自行掌握知识的能力、教给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和途径,使学生在接受现行知识的基础上自行生发出更多的知识,也就是教育学上所说的发现式学习(disco

       这就意味着,不管是学术性教育还是职业性教育,更重要的是教给学生自行掌握知识的能力、教给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和途径,使学生在接受现行知识的基础上自行生发出更多的知识,也就是教育学上所说的发现式学习(discovery learning),即学生用提供给他们的信息来构建自己的理解过程,并且是由教师帮助学生进行发现的“有指导的发现”(guided discovery)[16]。对于需要增加理论深度的学生,教师应当教给学生阅读学术专著的方法、进行学术思考的角度和路径,并且教给学生论证自己观点的手段;对于需要知晓法律规则的学生,教师应当教给学生获取法律法规内容的途径、分析法律规范内部逻辑关系的思路,以及应对法律规范之间冲突、适用与整合的方式。尽管我们认为,法学院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当比较偏重于现行法律规范的讲授,从而迎合那些所占比重更大、希望参加法律实践或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的需要,但是,学生的最终需要其实是获取“学习的技能”,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教学路径应当注重传授学术性的和实践性的“学习方法”,因为它不仅能够弥补教师授课内容无法面面俱到的缺陷,同时还能满足不同学生的切实需要,并为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为其一生中不断获取知识的道路奠定基础。纵观国内外,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学院能完成知用合一的法学教育的。实际的情况是,法学院教育可以给学生一个法学理论的基本的框架性的知识结构,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要么是由专门机构进行训练,要么是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即使法学理论,也是要终身学习更新的[17]。而这种“终身学习更新”的方法,才是法学教育中凌驾于“探究的场所”和“社会的桥梁”的首要传授内容。
  参考文献:
  [1] [美]伯顿·克拉克. 探究的场所:现代大学的科研和研究生教育[M]. 王承绪译.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
  [2] [德]雅斯贝尔斯. 什么是教育[M]. 邹进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4.
  [3] [美]约翰·S. 布鲁贝克. 高等教育哲学[M]. 王承绪等译.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13,15.
  [4][6][8][9] [美]罗伯特·M. 赫钦斯. 美国高等教育[M]. 汪利兵译.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65-66,23,26,30,28.
  [5] [美]罗伯特·斯蒂文斯. 法学院:19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法学教育[M]. 阎亚林,等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24.
  [7] 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20-321.
  [10][17] 徐中起. 试论法学的特点和法学教育方法[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5).
  [11] 张丽英. 英国的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及其借鉴[J].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
  [12] 李建伟. 本科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架构及其改革命题[J]. 中国司法,2007(9).
  [13] 李建伟,夏敏. 正确发挥司法考试对本科法学教育的导向性作用:以近期司法考试改革动向为背景[J]. 中国司法,2009(1).
  [14] 彭俊. 我们应该有怎样的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背景[J].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9(6).
  [15] 何士青.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兼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16] [美]斯滕伯格,威廉姆斯. 教育心理学[M]. 张厚粲译. 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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