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人口出生性别比的法律问题分析(2)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王云柯 发表于:2011-04-28 10:23  点击:
【关健词】人口出生性别比;立法问题;法律实施问题
二、控制出生性别比法律实施问题分析 (一)执法中存在着只重罚不重奖的现象 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部门相互推诿再加上基层群众法律观念淡漠,造成了执法中只重罚不重奖的现象。首先,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

二、控制出生性别比法律实施问题分析
  (一)执法中存在着只重“罚”不重奖的现象
  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部门相互推诿再加上基层群众法律观念淡漠,造成了执法中只重“罚”不重奖的现象。首先,执法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只重视法律法规中有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而忽视法律法规中对奖励的规定。重义务而轻权利。其次,“罚”可能对执法部门存在一定的利益,如罚款可以进入部门的小金库,罚够人数可以完成上级下的指标等等。而“奖”对于执法部门却毫无利益可言。所以当“罚”的时候大家一拥而上,当“奖”的时候大家相互推诿。最后,由于执法者对公民只有惩罚,没有保护,也没有奖励,使基层群众常常只感到对法律法规的“怕”,而没有感受到法律法规的“爱”,便会对它从畏惧到漠视到鄙视。这使他们不能、不会或者不想行使自己已有的权利,从而造成法律对奖的规定变为一纸空文。
  (二)守法中存在着群众守法自觉性不高,守法意识淡漠的现象
  首先,我国城乡居民的生育观念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还不强,因而“两非”行为、超生躲生、溺弃女婴等现象禁而不止。其次,大众并没有站在人口安全的高度、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中华民族兴衰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认识性别比失调这一问题。他们觉得性别比失调的危害目前也看不出,没必要严守相关法律法规,守法意识淡漠。最后,有些执法人员对B超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对这种行为对象抱同情态度,使不法分子有机可趁,造成现有的法律法规得不到良好的遵守。
  (三)监督中存在着监督不力,约束机制运转不畅的现象
  对出生性别比失调治理监督,从理论上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社会监督四个层面,但事实上出生性别比失调治理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因为各种原因,地方人民法院受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不多、行政复议机关很少将计划生育类案件列为受案范围、计划生育信访案件不被重视、计划生育侵权案例很少在媒体曝光等现象在我国多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且富人性别选择性超生、“两非”行为、溺弃女婴、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等现象屡屡发生,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严厉惩处。
  (四)针对控制出生性别比法律实施问题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努力转变执法者在群众中的形象,要从冷冰冰的制裁者变成热情友好正直的引导者。其次,各执法部门应当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两非”问题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原因,是违反《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惩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禁“两非”的重要意义,明确医疗卫生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要加强对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两非”危害的认识。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与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的配合,为严禁“两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最后,应当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长效监管。《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找工作中的问题,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内部管理,坚决防止发生“两非”问题。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不力、“两非”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和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作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定期报送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我部将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对部分地区打击“两非”情况进行抽查。
  
  参考文献:
  [1]汤兆云.20世纪90年代关于我国出生性别比问题的研究[J].人口学刊,2007,(3).
  [2]江中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亟待完善相关立法[J].人口研究,2005,(2).
  [3]杨军昌,张幸福.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法治因素论析[J].贵州社会科学,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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