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与社会领域内“合法性”的建构(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金岭 发表于:2011-07-19 10:00  点击:
【关健词】合法性 公民意识 社会领域 制度 规范 秩序
趋向于国家所认可的规范与秩序。 马长山认为,公民意识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关键的结构性要素,是其内驱力。公民意识理性自由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它不仅是权利、义务观念的简单合成,而更具底蕴意义,是

趋向于国家所认可的规范与秩序。
  马长山认为,公民意识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关键的结构性要素,是其内驱力。公民意识理性自由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它不仅是权利、义务观念的简单合成,而更具底蕴意义,是对公民在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双重组织生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价值判断及规范化认同,因而具有多元的内在结构:合理性意识是其内核,合法性意识是其基础构成,积极守法精神是其外显层面。正是因为公民意识中存在这样一种追求合理性的内核,才使得它在建构社会合法性制度、规范与秩序中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它有助于公民追问和积极谋求社会制度、规范与秩序的合理性。合理性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抽象的主观价值判断,而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社会意识中的反映,具有一定的阶级性、社会性和历史性,公民意识一方面具有现实性和凝聚功能,另一方面也有超越性和反思功能,但它始终以体现自由、平等和理性的正义价值为终极追求。
  
  (二)公民意识具有反思机制
  公民意识有助于反思社会上既有和正在形成中的社会制度、规范与秩序是否具有“合法性”,它在“合法性”建构中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善于主动置疑。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稳定和发展”的话语具有广泛的社会认可度,与之顺应的政策、规范与秩序具有一定的合法性。而在社会实践中,对于“稳定与发展”的具体含义与表征,则有着不同的理解,因此也产生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社会冲突事件。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些社会冲突事件,是与中国社会中特定群体范围内的公民意识共识密切相关的。这些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折射出中国民众公民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又使得社会规范的标准发生变更。于建嵘采用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的方法来分析中国社会的秩序,他指出,中国的社会秩序总体上是稳定的,但这种社会稳定是“刚性稳定”,它以垄断政治权力为制度特征,以绝对秩序为表象,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以控制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为手段;它缺乏制度弹性和韧度,忽视了内在的融合和发展转型的适应性要求;压力型体制下的各级政府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却忽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公平,忽视社会基本规则的建设和维护,从而导致政治合法性的快速流失。而造成这种原有合法性流失的主要原因是,公民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他们对既有规范与秩序在当下社会中的适宜性产生了置疑,进而使得它们的合法性受到了挑战。这种“置疑”也能够成为社会既有制度、规范与秩序变革的风向标。
  随着国家社会民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国家体制与社会制度为普通公众表达对各类社会问题之见解的渠道逐步拓宽,并得到了一定的安全性保障,进而人们“敢于”并“能够”置疑一些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背后的制度与规范的合法性,比如社会分配不公、经济剥夺、司法不公、权力腐败等。国家公共政治权力的善用与否已经成为广大民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因为这密切地关系着他们自身的切实利益,他们也认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施行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这种意识便是一种现代公民意识,这一意识的增强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既有社会政治权力秩序的合法性。
  2.维护与适应既有合法性。
  公民意识在能够置疑既有制度、规范与秩序的适宜性,促进新的合法性建构的同时,也能够在既有社会体系受到新的价值观念冲击时,合理地把持相关的既有合法性,并借以规范某些社会现象,保持社会稳定。
  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甚至有时候是相互矛盾的,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对所谓“合法性”问题都有自己的理解与主张,他们所呼吁的制度变革也是与他们自己的利益相一致的,但是不同群体所要求的社会制度的“合法性”边界的改革是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的,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使得一部分群体会有不满的情绪与举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充分意识到社会制度中既有的合法性所能够起到的规范作用,用能够得到广大民众认可的合法性标准去规范不和谐的因素。实际上,这是社会互动的一种正常状态,也是一个现代民主社会所应有的一种常态的社会实践方式。
  近些年来,“维权运动”被视为中国公民意识不断增强的重要标志之一,但不少维权运动被有些人看作是有害于社会稳定的政治因素,而于建嵘的研究则指出,实际上,民众追求自身权利很可能会巩固而不是挑战国家权力,因为在中国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是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进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不是由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在近几年来中国所发生的社会群体事件中,无论是因利益冲突所引发的维权事件,还是因民间纠纷而引发的社会泄愤事件,民众抗议政府腐败、不作为、乱作为等都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具体利益问题,目的不是推翻政府并取而代之。这些维权运动所体现出的不断增长的公民意识,通过对某些社会现象的抗诉,表现的是对新的合法性的诉求,同时在根本上也维护了国家及其制度中所应有的合法性。
  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冲突,在不断地争辩着相关合法性的边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不同的诉求也会掩盖了既有制度、规范和秩序中所本应继续维护的合法性,而公民意识的增强则有助于维护这种合法性,并帮助公民在其社会实践中适应这种合法性在新的社会情境中被具体化的新的实践方式。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群体维权运动已经开始发生结构性转化,这些以维权为目的的基层社会运动不仅保护了公民权益,促进了社会空间的发育,而且在实际上增强了国家的权威和合法性。或者说,民众通过一些社会群体行为所呼吁和要求的主张,从根本上讲是要建立一种符合广大民众利益的“合法性”制度、规范与秩序,只有在这样的合法性机制下,他们的利益才能得以保障。于建嵘也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的刚性稳定所表明的缺乏适应转型发展的制度性变革特征,应引起执政者的高度重视并进行必要的改革。社会在变化,人们的认识能力、价值诉求也在变化,只有适应性改革才能够让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诉求、意识形态等与社会制度、社会实践密切地和谐关联。当然,审视既有合法性边界,对之进行适应性改革,并不意味着社会制度的变革一味地适应社会上存在的所有要求建立的规范与秩序,只有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才是真正应当维护的合法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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