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基准的概念、体系及完善路径(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艳丽 吴春华 发表于:2011-12-31 21:39  点击:
【关健词】民生;基准;民生行政;民生系统
2.民生基准的政治、法律与行政三维评价体系。从政治、法律与行政三个维度考察民生基准,主要是针对民生基准具有不断更新和展拓属性的运行规律而言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过程中,政府往往通过政策贯彻实施民生改善的

2.民生基准的政治、法律与行政三维评价体系。从政治、法律与行政三个维度考察民生基准,主要是针对民生基准具有不断更新和展拓属性的运行规律而言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过程中,政府往往通过政策贯彻实施民生改善的一系列规划和构想,甚至突破原来法定的民生基准。基于政府行为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即使是以政策形式贯彻的民生基准,也会成为民生行政的依据,并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但相比较于法定的民生基准,政策确立的民生基准往往会引发社会对其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因此,应运用政治途径保障民生基准的正当性,以确保新的民生基准被社会民生行政系统所接纳,进而替换原有的法定民生基准,顺利完成民生基准的更新。民生基准的政治保障首先在于有一个健全的舆论监督和评价机制,通过舆论和代表机关监督政府的行为。[2]这符合民主政府的理念,即决定公共政策的最终政治权力应属于全体人民,应该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反映。“政治与行政的分野更多地表现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或者实施方式上。并非所有的行政都表现为概括性、普遍性的公共利益追求。相反,行政的常态表现为由特定的人(群)或者地域享受或者忍受其实施所带来的结果。”[3]因为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公共决策主要控制在行政管理者手中,而不是在公众监督下,由政治领导者做出。因此,政治争论和政治决策已经从政治机构转移到行政管制机构手中。[4]因而通过法律保障公众对民生决策过程施加合理的影响和保持足够的控制成为必要。法律保障主要是合理的控制民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通过设置咨询、对质、公开、说明理由等行政程序制度加强民生行政及决策的民主化。
   3.“日常生活”与“灾难生活”二元背景与民生基准的全面化。民生主要是公民的生存权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背景下,通过国家获得实现的过程。生存环境作为影响民生的重要因素,必须在民生基准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全面考虑。与日常生活相对应的,“灾害(hazard)”和“灾难(disaster)”是影响民生的另一较重要的因素,二者往往具有突发性、偶发性、不可预见性、损害范围和强度大等特点。在灾难发生时,往往要求政府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做出反应,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在保障灾区居民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恢复灾区的民生秩序。很显然,日常生活的基本基准在这里无法适应政府行政管理的需求。确立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作为民生行政和公民生存权在灾难这一特殊背景下互动所应遵循的准则,对“民生常态”在灾难背景下进行诠释和解读非常必要。
   四、灾难预防日常基准的构建
   1.灾难预防日常基准何以重要。与给付行政法理不同的是,政府在救灾等特定情况下施行的行政给付往往具有较强的单方性和强制性,是通过行政决策和命令的方式强行贯彻实施,而且基于灾难的偶发性,灾难过程中的行政给付往往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行为和程序基准。而且为了应急救灾,各国往往都可以根据事态的紧急,放大民生行政的权限。由于灾难发生时,民生物资极度匮乏,政府在分配和调动民生物资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利时,通常没有具体基准。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对于关系民生的一系列给付行为,如抚恤、住房重建等问题事先也往往缺乏统一立法,而是延续政策调整的趋势。[5]例如:汶川地震之后,对于灾后重建问题,就是先由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分别落实,在中央相关规定没有颁布之前,一度引起了社会对于重建补助基准的公平性、重建补助基准的确定性等问题的质疑。[6]故此,建立灾难预防日常基准非常必要。
   2.灾难预防日常基准构建何以可能。从技术角度来看,灾难类型的专业性和多样性,使得灾难预防的单独法体系建构相对困难,但国家通过法规确认公民对于行政给付的主观请求权利,并从民生行政的角度,基于公民在灾难预防中的基本生存状态保障,对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进行建构尚属可行。首先,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受灾民众的基本生存权认知已经相对确定。如上所述,现代法治观念下,公民生存权已经定型化,是由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多种权利形态复合而成。公民生存权的实现是国家民生行政制度综合作用的结果。灾难发生时,在理论上公民的基本生存权虽然不会根据灾难的严重程度而消减,但由于民生行政制度运行发生了暂时阻滞,民生状态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重大灾难发生时,民生行政职能会立即收缩为保障受灾民众的生命权。即政府通过及时组织救援,确保受灾民众生命安全;通过提供集中安置地点,确保受灾民众最低居住条件和饮食;为受灾民众提供最低的医疗救助等。这些行政给付都是保障受灾民众生命权的暂时性、应急性措施,实践中常常没有给付基准,仅仅是保障受灾民众的温饱(特殊条件下甚至连温饱都达不到)。另外,在灾难过后,政府的行政给付由具有救助色彩的临时措施,转向由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开展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这些安置和重建工作应该参照日常生活基本基准和社会公平等原则制定相应基准。其次,2007年11月1日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点主要放在如何开展突发事件应对上,整部立法围绕着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宏观规定,给具体基准的构建提出了大的原则。例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1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此处的“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制定具体基准。
   3.灾难预防日常基准的基本内容。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是民生行政和公民生存权在特殊的灾难背景下的互动准则,这一准则是对“民生常态”在灾难背景下的诠释和解读。因此,构建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需要兼顾受灾民众生存权实现的客观基准和行政权合理运行基准两个方面。首先,对于受灾民众生存权保障和实现的基准构建而言,不仅包括政府对于受灾民众提供的居住、饮食和医疗等基准,而且涉及到灾后重建阶段,政府为受灾民众提供的“重建基准”,其中尤以后者更为重要。政府对于灾后重建基准的确立,必须考虑到国家财政支持的力度,以及“重建基准”与日常生活基本基准——即基本生活保障基准和最低生活保障基准的区别和联系。其次,灾难预防日常基准得以实现的保障,是民生行政过程中权力的合理运行。国家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确保民生行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具言之,国家通过构建一系列原理和准则,约束灾难应对过程中的行政裁量。如: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基于尊重城镇和农村居民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确立不动产保护机制;承认房屋所有者对可修复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即便对于无法修复的房屋,也可以承认房屋所有者的土地使用权等。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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