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会计师应尽义务、法律责任与行业规则制定——兼与中注协(6)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郭强华 发表于:2010-02-08 09:31  点击:
【关健词】职业豁免反洗钱义务法律责任行业规则
1999年10月修订的加勒比海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组织《十九条建议》,将共谋或参与和 资助、协助毒品交易、洗钱和其他严重罪行及此类活动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 (第三条)。2003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纽在德国

1999年10月修订的加勒比海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组织《十九条建议》,将“共谋或参与和 资助、协助毒品交易、洗钱和其他严重罪行及此类活动”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的刑事处罚 (第三条)。2003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纽在德国柏林举行会议修改先前制定的40条反洗钱建议 和8条反恐融资特别建议,新通过的修改意见除了决定加强对所谓“高风险”金融操作加强监 督外,还要求赌场经营者、房地产商、贵重金属和宝石交易员以及会计和律师接受反洗钱监督。 劓

3.欧盟
欧共体理事会于1991年6月10日发布了《关于防止使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即欧盟第 一个反洗钱指令),根据指令的规定,“洗钱”系指下列故意行为:①明知财产来自犯罪活动或来 自参与此种活动的行为,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此种犯罪活 动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②明知财产是来自犯罪活动或参与此种活 动的行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
③在收取财产时明知财产是来自犯罪活动或参与此种活动的行为而获取、占有或使用该财产;
④参与进行,合伙进行,进行未遂,以及帮助、教唆、便利和参谋进行按本条确定的犯罪。拍 相对于《联合国禁毒公约》(1988)关于洗钱的定义,欧盟的上述定义显然将洗钱的范围进一步 扩大化了。因为指令将明知是犯罪收益而收取的行为,参与进行,合伙进行,以及帮助、教唆、 便利和参谋进行的类似行为都纳入了洗钱的定义中,从而加大了会计师涉嫌洗钱的可能性,注 册会计师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
2001年欧盟第二指令(即《关于修订理事会(关r防l}:利用金融系统洗钱的指令)的指令》) 对第一个指令进行了修改。该草案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适用范闱扩展至非银行 的金融机构和义务人,比如:公证人、律师、拍卖师、房地产经纪人、艺术交易商、娱乐场所


24参见陈健《国际反洗钱开始总动员》,2003年6月26      f1,新华社专稿。
25参见1991年6月10 l|欧共体《关于防止利用金融系统洗钱指令》第1条。
 
经营人(包括赌博场所)、交易所、现金运送人、会计师、税务顾问、审计师等,他们在执业过 程中,也应该象银行一样,同样有防止和披露洗钱的义务,如报告的义务等。第二,洗钱罪除 了与第一指令相同以外,特别增加了E款,指出洗钱“犯罪活动”至少是“严重罪行”,其范围 中包括“严重舞弊”拍。因此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严重舞弊就等同丁洗钱罪。
4.英国                                                                        .。
英国刑事立法所确立的如下几种洗钱犯罪均不同程度地涉及注册会计师参与洗钱的犯 罪行为:
(1)帮助他人保持犯罪利益罪。(1993年刑事司法法》第29节规定,所谓“帮助他人 保持犯罪利益罪”,系指: “任何人明知或者怀疑他人正在或者已经实施或者从犯罪行为抉 得了利益,而达成的或以其他方式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安排:①通过隐瞒、转移出管辖或 者转交给被提名人的手段,便利由犯罪人或者犯罪人保持或者控制其犯罪收益的;②为犯罪 人处置资金而使用犯罪收益的;③为犯罪人获得财产利益,将犯罪收益投资而使用犯罪收益 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明知或怀疑某一财产为犯罪收益,而帮助他人保持该 犯罪收益,如采Hj投资的方法,处置的方法等,即违反了此罪而应当受到处罚。
(2)不披露洗钱行为罪。这是《1993年刑事司法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不披露洗钱 行为罪,是指:“(a)行为人明知或者怀疑他人实施毒品洗钱犯罪或者恐怖洗钱犯罪;(b)行 为人的认识是以基于其贸易、职业、业务、受雇而得到的信息或者其他事项得出的;(c)行 为人得出认识之后,没有在尽可能合理短的时间内向警官披露上述信息或其他事项的。”根 据上述规定,不披露洗钱行为罪的构成特征主要表现在:①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律师、会计 师、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在其执业的过程中,容易获得各种表 明有可能或者显示出是洗钱交易的信息与事项,因而有义务向主管当局报告,否则即为犯罪。
②本罪在客观上是一种不作为行为。⑨在主观上是行为人故意地不披露其明知或者怀疑是洗 钱的金融交易。违反不披露洗钱行为罪的,可以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或者两者并罚。 (3)隐瞒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罪。这是《1993年刑事司法法》第3l节对{1988年刑事司 法法》第93节C的增补。本罪是指以下两种犯罪行为之一:①为了逃避适用本法对犯罪起诉 或者作出、执行没收令的目的:(a)隐瞒或者掩饰任何是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或者间接属于 犯罪收益的财产的:(b)转换或者转让该财产或者将该财产转移出管辖的。②为了帮助任何 人逃避适用本法对犯罪的起诉或者作出、执行没收令的日的,明知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任 何财产全部或者部分、直接或者间接属于犯罪收益:(a)隐瞒或者掩饰任何是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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