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技术评估的探讨(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汪全胜 发表于:2010-03-04 10:27  点击:
【关健词】立法后评估;立法技术;法的结构技术;法的语言文字表达技术
63条第2款出现较大的市,在第63条第4款中 就对较大的市进行了解释。有的将法律中的出 现的法律概念、术语放置在附则中加以解释,如 《民法通则》第九章附则对不可抗力、期限等 相关的概念、术语进行集中解释。 (五)

63条第2款出现“较大的市”,在第63条第4款中 就对“较大的市”进行了解释。有的将法律中的出 现的法律概念、术语放置在附则中加以解释,如
《民法通则》第九章附则对“不可抗力”、“期限”等 相关的概念、术语进行集中解释。
(五)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法的正文的主体,是法的适用的 基本依据。一般包括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 后果。
法的适用条件是指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 况,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与情况,法律规范才 能加以适用。如《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是该法 律规范的适用条件。
行为模式是法律规定社会主体应当做的、可
以做的、允许做的和禁止做的实际事项,它对人们 的行为进行直接的指引。通常表现为三种模式: l、禁止性规范行为模式。即限制或禁止人们实施 某种行为,是一种针对危害社会或他人的行为而
使用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4 条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 物。”2、义务性规范行为模式,即要求人们必须作 出某种行为或承担某种义务的规定。义务性规范 体现国家对法律关系主体所作的命令性指示,法
律关系主体必须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作出某种行 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 制裁。在法律规范中,义务性规范占有相当大的 比重。3、授权性规范行为模式,即授予当事人可 以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一般用“可以”或“可”来 表述。这种行为模式既不要求人们作出某种行 为,也不禁止作出某种行为,只给出授权主体作出 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授予他完成这种行为的权利, 当事人是否行使该权利,决定于他自己的意志。
法律后果,是指当社会主体违反法律规范后 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必须与行为模式 相对应,而且不可缺少。如果法律规则中没有法 律后果的设置,则法律就不能发挥激励或惩罚的 功能,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与严肃性。另外,在设 置法律后果时一定要适宜,不可畸轻畸重,或肯定 性法律后果与否定性法律后果区分不当,都会带 来负面社会效应。
当然,还应注意,法律规范的三个要素并不一 定要同时规定在一个法律条文中,它可以表述在 几个法律条文中,甚至规定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 件中,但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必须具备这三个要 素。
(六)法律、法规的解释机关 一般来讲,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当然有权对
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如《行政法规制定
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 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 解释。”但有时得考虑法律、法规的解释机关设置
的合理性,如我国宪法第67条就规定,宪法的解 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些立 法机关将法的解释权授予其他主体,其表述方法 为“本法(法规、条例、规章等)由⋯⋯进行解释。”
(七)法律的施行日期
《立法法》第51条明确规定:“法律应当明确 规定施行日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7 条第2款也规定:“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施行日期~般表述
为:“本法(法规、条例、规章等)自××年××月×
×日起施行。”其位置多在法律的附则中。 (八)法律的废止条款 立法机关在制定新法时,同时对一些旧法明
示废止,不再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43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 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lO月
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 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 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员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在法律、法规设置废止条款一定要明确废止 的法律、法规的名称,不能够用模糊语言搞一揽子 废除,如有些行政法规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 起,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 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 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这种规定不科学,特别 是让执法、司法部门在执法、司法时造成不必要的 障碍。这种立法技术不可取。

四、法的语言文字表达技术的评估 任何立法,不论其属于哪种形式,都要通过立
法语言文字表达出来,这是立法的一项重要技
术——法的语言文字的表达技术,包括句子使用、 字词使用、标点符号使用、语气语态使用以及其他 诸如此类的问题的技术。
(一)法律文本的风格 很多国家都通过专门法律规定法律文本风格
的基本要求,即立法语言文字应准确、简洁、清楚、 通俗、严谨、规范和庄重。美国《统一和标准法案 起草规则》规定:“一部好的法律的起草要素是用 语准确、简洁、清楚和通俗。法案中的词语应能清 楚地表明该法的作用和目的,要求立法者注意选 用简单、常用的字词,注意使每一个读者都能作出 符合愿意的理解。要求去掉可有可无的字词,运 用正确的语法。”在其第6条中专门对“简洁”作了 具体的要求:“其一、删去不必要的词语;其二、一 个词和词组应以相同的字词表达相同的意思;其 三、用最简朴的句子表述法的内容。”前罗马尼亚
《立法技术总方法》第8条规定:“条文必须简洁扼 要、明晰和准确,以便人人都能理解。”其第99条 规定:“文字必须简洁、明晰和准确,不得模棱两 可。”
周旺生认为,立法语言文字应遵守基本的风 格和要求,主要包括:l、明确、肯定。即用清楚的、
具体的、明白无误的语言文字,在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 的后果,表述法的其他内容。2、通俗、简洁。法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要起到为人们的 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作用,就要易于为人 们理解和掌握,其语言文字就要通俗、简洁。所谓 通俗,主要是说能使一般人有效地理解,通常不发 生理解上的障碍;所谓简洁,主要是说言简意赅、 要言不烦、切中要害。3、严谨、规范。严谨是指立 法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严密周详,逻辑合理,无懈 可击。规范则指立法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常规,在 必要时虽然也可以适度超出常规使用语言文字表 述法的内容,但要严格控制。[8】(1咐57-358)(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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