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诉讼中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之嬗变——兼析检察官以当事人身份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郭美松 发表于:2010-02-26 10:14  点击:
【关健词】人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嬗变;检察官参与
[摘要]基于人事诉讼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及判决对世效力,人事诉讼中若仍墨守我国传统当事人适格i ;理论,将导致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濒临纸面化的危险.人事诉讼中有必要嬗变当事人的适格要件,让检察; i 官参与其中。诉讼担当理论的创设缓和了当事人适格理论,为检察官作为职务上的当事人参与人事诉 i i讼提供了理论根据。本文主要就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法理、参与方式和范围、法律地位以及我国 ; 导入这种制度所面临的困惑等f*l题进行探讨。

人事诉讼,是以身份关系的形成及确认为目
的的诉讼LIJ,它与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的一般 民事诉讼在价值取向、适用程序、诉讼法理等方面
存在诸多不同。鉴于人事诉讼调整对象为身份关
系,不能完全由各诉讼主体间任意加以相对解决, 为保持身份关系的高度稳定,通过判决效力的扩 张赋予其判决结果对世效力。因此,为适应权利 保护的需要,人事诉讼中就不能按部就班地遵循 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
两大法系诸多国家对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不 乏立法之先例,为德国、日本等民事诉讼法、人事 诉讼程序法均承认之原则。就目前世界各国的规
定来看,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大体可分为两种模
式:一种是检察官以“职务上的当事人”的身份参 与特定的人事诉讼,具有原告或被告的地位;另一 种是不管检察官是否成为当事人的一方,均可列 席人事诉讼裁判,陈述自己的意见并提出有关事 实主张及证据。本文主要就检察官以当事人身份 参与人事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初略的探讨。
一、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考察 当事人适格亦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
能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除此之外的人不能成为
该案的当事人。从当事人的侧面来看,成为正当 当事人就意味着要求本案判决的诉讼追行得以正 当化,因此,一些大陆法国家又将当事人适格称为 诉讼追行权。作为大陆法系母法国的德国更多地 使用诉讼追行权这一称谓,而日本等其他大陆法 国家则通常使用当事人适格∞J。英美法系不存在 正当当事人和当事人适格之术语,所言的“实质的 利益当事人”与德国法、日本法中的实质正当当事 人相类似。“事实出发型诉讼”的英美法系以已经 发生的案件本身作为诉讼标的,从而决定了所有与 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原则上都属于诉讼当事人。
(一)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学术争鸣 当事人适格理论以诉讼实施权为基础,但到
底是将管理权作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还是将诉的 利益作为其基础,各国学者并非泾渭分明。早期 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认为,就诉讼标的所涉及的权 利义务关系,凡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都可为 本案正当当事人。而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对财产 权的内容一般享有管理权或处分权。这样,实体 法上的管理权或处分权就成为实施权的基础。对 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有管理权或处分权的当
J(P
 
的诉讼行为作为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21传
事人就是适格当事人H
401)。然而,将管理权或
 
统当事人理论所采用的是“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只有民事权益被侵犯或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才
处分权作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具有很大的局限 性。许多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并不适合于确认之
诉,对形成之诉也难以自圆其说。因为确认之诉
的原告有无诉讼实施权,应看原告对权利或法律 关系的确认,是否有法律上的利益。就第三人的 权利而提起诉讼时,日本通说认为无需就其权利 有管理权洲蚴)。
鉴于将管理权作为诉讼实施权的基础并不能 普遍地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故有学者主张诉 讼实施权的直接基础是主体的“诉的利益”。将 “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将当事人 适格基础予以扩大,凡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争执,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相对立的双方之间 进行,该双方主体对该诉讼就具有“诉的利益”,即 在本案中为适格当事人。
由此看来,依据“诉的利益”来确定是否为适 格当事人,比以管理权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大大 扩张了当事人适格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 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愈来愈受到重视,以及司法 解决纠纷的功能不断扩大,理论上出现了以“诉的 利益”代替管理权或处分权作为诉讼实施权基础 的学说。这种学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使得一 些纠纷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诉的利 益”的主体会获得胜诉判决,以及纯粹由诉讼法拟 制的诉讼主体也获得了当事人适格【4】(P。402)。
但是,也有学者主张,当事人适格的判断基准 是“代表性”或“争议管理权”。这些学者认为,过 去考察当事人适格的基准只是从实体权利的方面 人手,而没有考虑到当事人适格基础的诉讼特性。 在一些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的客观诉讼中,以实体 管理权、处分权来解释当事人是否适格显然是陈 旧的。而以代表性或争议管理权的观点来解释自 然能自圆其说。H1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当事人适 格标准容易给人们一种误导:认为只有自己合法 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毋庸置 疑,“直接利害关系”之原则对限制诉权的滥用具 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一理念的弊端在于忽略了 公益的存在,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和现代型诉讼 的出现,这一传统适格理论越发受到质疑和挑战。 随着实体权利的广度和深度不断被司法发现和立 法确认,正当当事人在程序当事人概念之下,有很 大的扩张空间,进一步推动了当事人适格要件的 缓和,引起了司法权的扩大。为加强社会公益保 护的可能性,应当扩大诉权主体范围,所谓的“利 害关系诉讼”或“民众诉讼”等的出现,就是顺应此 要求而设立的。(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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