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诉讼中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之嬗变——兼析检察官以当事人身份(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郭美松 发表于:2010-02-26 10:14  点击:
【关健词】人事诉讼;当事人适格;嬗变;检察官参与
察官一体化原则,可以让检察院所属的检察官进 行诉讼行为。(4)人事诉讼中赋予检察官的原告 适格和被告适格二者在意义和功能上是不尽相同 的。检察官作为原告参与人事诉讼,从公益的角 度认可了检察官对当事人身份法

察官一体化原则,可以让检察院所属的检察官进
行诉讼行为。(4)人事诉讼中赋予检察官的原告 适格和被告适格二者在意义和功能上是不尽相同 的。检察官作为原告参与人事诉讼,从公益的角 度认可了检察官对当事人身份法律关系的干涉 权;而检察官作为被告参与人事诉讼时,所依据的
并非实体法上的干涉权,而是基于启动或维持人
事诉讼程序之考虑,因为应成为被告者已不复存 在,是保持诉讼对审构造的一种立法技术u3|。
(二)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的范围
1.外国对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的认可。检察 官参与人事诉讼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 法。例如,在英国,检察长最早是国王的代表,检 察官有权参与的四种民事案件其中就包括确认婚 生和非婚生子女合法身份的案件。当事人在向法 院提出确认婚生子女或非婚子女身份的申请之前 一个月,必须将申请书和正式陈述的副本提交给 有管辖权的检察长。法国1976年民事诉讼法典 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提起婚姻无效 诉讼中,检察官可以作为主当事人或联合当事人 起诉。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适应,法国民法典 从实体法的角度也规定了检察官对尊卑血亲结婚 等违法善良风俗或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婚姻,可 以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632条等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婚姻无效案件、婚姻
关系存否确认案件拥有诉权。日本人事诉讼法第
12条规定,检察官可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婚姻关 系诉讼、收养关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
2.人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原告适格。检察官作 为原告提起人事诉讼应限定在“不合法婚姻的撤 销事件”上。不合法婚姻是指婚姻关系的成立违 反了法定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不适龄结婚、重 婚、再婚禁止期间的结婚以及近亲结婚四种。就 这些不合法婚姻的撤销,除当事人、亲属等拥有撤 销权外,法律也应同时赋予检察官撤销请求权¨4。。 从各国赋予检察官原告适格的宗旨来看,如果仅 仅因为夫妻一方死亡就导致检察官撤消权丧失的 话,似乎缺乏相当的合理性。日本学者我妻荣先 生和中尾英俊先生都认为,即使否定当事人和亲 属撤销权的行使,也应该赋予检察官撤销权。因 为从优生学的角度看,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作用是 具有积极公益效应的o[151
3.人事诉讼中检察官的被告适格。纵观外国 的立法例,婚姻无效、婚姻取撤销及离婚撤销之 诉、收养关系无效、撤销以及离缘撤销之诉④、子女 认领之诉以及生父确定之诉本应成为被告的人死 亡时,检察官具有被告适格,其旨在于满足人事诉
讼程序对审构造的需要。如日本旧人事诉讼法第
2条、24条以及韩国人事诉讼法第27条等规定了 检察官在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之诉中的被告适 格。
四、我国构建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制度所 面临的困惑

目前,在我国由于检察官的特殊地位,如果允 许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那么,必然对我国目前的 当事人适格理论带来冲击。要赋予检察机关提起 或参与包括人事诉讼在内的民事公益诉讼,将面 临诸多捉襟见肘的困惑:其一,我国目前宪法、组 织法等法律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依据,因此 检察机关提起人事诉讼尚处于无明确法律可以依 据的地位,从制度上给检察机关提起人事诉讼造 成极大的阻碍。其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 各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做法大相径
庭,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由于各地法院对此所 持态度分歧较大,导致一些地方法院受理此类案
件并做出判决彼此差异较大,无法保障司法的统
不利于社会公益的维系。尽管人事诉讼程序中限
制辩论主义适用,强调法院的职权干预,但是就目 前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和法院内部结构来看,还 难担此重任,检察机关的参与可以弥补职权探知 的不足。我国一些学者也大力倡导检察机关参与 人事诉讼m J。因此,在未找到更为恰当机构之前, 准许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为大势所趋。

注释:
①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后,作为当事 人。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对审判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是 并行不悖的。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226.
②“离缘”是日本人事诉讼法的专用术语,其含义为解除收养
关系。
③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在检察机关提起的人事诉讼中,被告可 以提起反诉。张晓茹.检察机关参与人事诉讼制度刍议[J].人民 检察,2006,(6):62~63.

参考文献:
[1]小野濑厚.新人事诉讼制度[M].东京:商事法务,2004:
 
一,有损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1 6。。其三,目前的
203.

[2]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原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民事实体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体系上
以及内容上都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对身份关 系问题缺乏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实体法保护,出现 了诸多合法利益受损而无人提起或无法可依的困 境。其四,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我国的民事诉讼 法仅原则性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享 有的监督权,缺乏对检察机关的一般民事活动监 督权及权力行使的具体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不统 一。其五,现行庭审制度难以满足检察机关参与 人事诉讼程序的需要,应施行特别方策或构建一 种特别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以及 参与人事诉讼,主要是基于对国家、人民利益和社 会公益的保护,因此,对庭审程序也应进行一些特 别的规定。比如,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人事诉讼 时,一律由同级人民法院受理,不得驳回起诉,亦 不得适用反诉④;为确保检察机关的诉权,在未征 得检察官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调解,等等。这 是一直以来为何许多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 诉讼缺少法律依据并在监督权具体内容上争执不 休的重要原因之一。(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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