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法院司法权威(2)

来源:nylw.net 作者:许丽华 发表于:2010-08-23 11:21  点击:
【关健词】司法权威;法院;司法
第四,优秀的法官素质,文明的审判作风,公正的审判形象,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职业法官队伍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其首先要尊重法律,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仰。如果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不讲法律,不

  第四,优秀的法官素质,文明的审判作风,公正的审判形象,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职业法官队伍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其首先要尊重法律,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仰。如果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不讲法律,不信仰法律,不把法律看作神圣和权威的事物,那么司法权威就将荡然无存。作为司法审判人员,知法讲法是树立司法权威必不可少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审判人员没有权利在职务活动中批评法律,只有严格依法司法的义务,达不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职业要求,在工作中常说我们的法律不行,法律和司法权威无从树立。
  第五,司法权威的树立,最终还得靠法官持之以恒地公正司法。法官必须对法律忠诚。法官最大的耻辱就是枉法裁判。一个对法律不忠的人,一个法律的背叛者,是没有资格担当法官重任的。法官只有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无愧于法律和良知,真正唯法是从,公众才会对法律有信心,才会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法律的权威、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的树立起来。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话题,其是否应当得到尊重,享有它应有的地位,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司法系统是否有效。法院作出的判决,若没人遵守,无法执行,谁还相信法律?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必然会处于无序状态。在产生社会矛盾与发生争端的情况下,与法律相争比与他人相争更明智,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睿智便是愚蠢,可见呼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实行法治是我们全社会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2][日]山田晟.法学[M].东京大学出版会,196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5][美]司法行为守则.
  [6] 朱采真.现代法学通论[M].世界书局,1935.
  [7]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现代汉语词典》对“权威”一词的解说有两种:一是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二是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威望、地位的人或者事物。在法学上最早使用“权威”一词则源于拉丁文,原意指威信和创始人,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随后演变成泛指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所拥有的要求人们信从且具支配作用的威望,这种力量和决定性影响,在当代社会科学中又被视为个人、群体或者更大的社会结构所具有的品质或者属性。“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在职能行使中行使了反映社会共同意志和普遍利益的合法权力,并且得到了相对人内心认同和信服的威望。简而言之,就是相对人对司法过程予以了充分的确信和承认。
  目前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远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高度,特别是近年来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挑战。重点反映在法院终审判决后,仍然会出现有人无序上访,希望通过行政干预来改变司法判决的情况,十分明显地表露出对司法的极不尊重。人民法院本应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实际情况却是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推到了第一道防线。因为一方面人民群众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公平解决矛盾纠纷;另一方面不断的暴力妨碍司法现象时有发生。实际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一直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司法权威也就没有国家权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协调好各种矛盾和冲突,最直接和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司法手段,如果全社会对司法权威的重视程度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没有司法权威、国家权威,也就不会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意义在于,其系法治多维视角下的共同选择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这句古老的刑法格言强调的是法律至高无上。人治需要个人权威,法治强调法律至上,而司法是法律正义的最终守护神,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权威来体现的。没有司法权威,法律至上必将是一句空话;没有司法权威,司法裁判其固有的评定曲直、定纷止争的功效必将弱化;没有司法权威,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必将因履行不能而失去意义。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法治第一次有了宪法意义。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将步入法治时代,这个法治时代不仅是突出司法公正的时代,也是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既然是法治的社会,司法自然在法治社会中将扮演至关重要并且是无可替代的角色,维护司法权威也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是时代的有力呼唤。
  首先,树立与维护法院司法权威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用司法审判手段体现和实现党的执政意志的需要。拥有五十余年执政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已经总结出适应现代社会管理需要和我国国情的执政方式,即将党的意志通过立法变成国家意志,再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执行。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如果发生争议则最终也要依靠审判机关的司法程序去解决。法治社会是一个尊重与保障权利的社会,法治进程就是整个社会权利意识不断唤醒、权利不断主张并得以保障的过程,因而在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法院的司法活动必将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我们虽处于依法治国的权利时代,仍是应当突出司法权威的时代。
  其次,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需要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目前我国社会尚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频发的时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已经被广泛接受并开始习惯。“每个社会都会产生矛盾” 人与人之间总会发生争端。对于矛盾与争端,法律的处置比人的处置更衡平。众所周知运用司法审判的手段调处纠纷、缓解冲突,可以使当前变革中的利益冲突在国家法治的总体框架内获得缓冲,不致酿成重大的社会震荡。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民商事案件数字的逐年不断攀升,也足以说明广大企业和公民愿意接受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端,国家厉行法治建设,法院司法却无权威又怎么能够促使诸多的社会矛盾和冲突获得终局定论和化解处理呢?重视、倡导和引导社会纠纷的司法解决,使司法渠道真正成为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主渠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政治意义。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必须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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