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民法院司法权威(3)

来源:nylw.net 作者:许丽华 发表于:2010-08-23 11:21  点击:
【关健词】司法权威;法院;司法
维护和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还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需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运行和利益冲突与矛盾的解决,均应依靠法律作为规则和依靠法律来解决。因为许多经济

  维护和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还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需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的运行和利益冲突与矛盾的解决,均应依靠法律作为规则和依靠法律来解决。因为许多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冲突在不能自行解决时,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法是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社会是从事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团,如果各人恣意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生活” 。此所谓“有社会就有法,有社会就需要法”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界经济一体化潮流冲击着我们传统的司法理念,越来越多熏陶在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外国商人和企业来到中国从事经贸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一旦出现案件“翻烧饼”式的反复再审;一旦出现存在超越司法的因素左右诉讼的情形;那么通过诉讼解决纷争将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外商看中的不仅仅是我国对外的各项优惠政策,他们更看重的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是否完善、知识产权是否能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只有维护和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才能维护和促进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秩序,才能维护国家的威信。
  二、司法环境仍然相当恶劣的现实,显现我国法院司法权威面临的尴尬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而是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而应是裁判的准则。我们主张信仰法律,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快了司法改革的步伐,全国各级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这个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纵深推进诸如公开审判制度、裁判文书写作模式、立审与审监及审执分立制度、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法官业务培训制度等等的司法改革,换来了丰硕的成果。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因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强化,审判人员的腐败被清除、审判队伍的纯洁得到保证;因为合议庭职权配置制度的设立,审判权逐渐向少数精英法官集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关系的理顺,“还权”工作效果显著,从而根治了审、判脱节的痼疾。
  然而,令人振奋的阶段性成果,却丝毫不能掩盖现实仍然十分恶劣的司法环境问题。我们经常看到这样鲜活的报道:某地法院庭审职务侵占案件时,被告人公然在法庭上殴打公诉人;某地法院受到数十名暴徒的冲击,将法官和法警多人打伤;某地法院的立案大厅内围攻、谩骂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某地法院的审判人员经常遭到当事人以“进京上访、法官下岗”的语言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2005年就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这个紧急通知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向社会发出司法权威不容亵渎、法律尊严必须捍卫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则又突现了我国司法权威所面临的现实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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