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影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探讨(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小龙 发表于:2013-09-25 19: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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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性质微电影的内容审查 广告性质的微电影因其主旨及目的均是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因此除了符合非广告性质的微电影的审查机制外,还应当遵守《广告法》(1995年实施)、《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

  (2)广告性质微电影的内容审查
  广告性质的微电影因其主旨及目的均是对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因此除了符合非广告性质的微电影的审查机制外,还应当遵守《广告法》(1995年实施)、《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实施)及其他广告类规章或者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广告法》第七条对禁止性内容做出了规定。③除了九条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定禁止情形以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三)微电影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与其他视频类节目不同,微电影由于自身定位的模糊及理念的不同,横跨互联网、电影、广告等多个领域。法律对微电影的规范也因此呈现错综复杂的状态,对微电影关涉的法律问题及责任追究机制也呈现出多头并进的模式。首先,微电影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涵盖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有侵权(人身权、名誉权),有犯罪(分裂国家和传播暴力、色情),有行政违法(未经许可拍摄电影)等等。目前,微电影审查主体主要是网络信息服务商、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常常被忽视。因此,建立微电影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应当明确好管理责任主体及辅助体系,使微电影能够纳入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
  微电影的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思想艺术的载体,微电影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其作者当然享有对该微电影的知识产权。与其他电影、文字作品一样,微电影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法》中,微电影属于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微电影在传播中遭遇的侵犯著作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两方面造成的: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的微电影是由广大电影爱好者及大学生群体制作的,他们更注重电影内容的时代性及艺术性。对微电影的传播是其默许、许可的一种行为。另一方面,作为传播投资方理念的广告性微电影,广而告之是其获取广泛知名度与利润的手段,这就促使了广告性质的微电影对著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放开。然而,不可否认,微电影有其自身的商业价值和艺术价值。在微电影带来巨大利益的未来,其相关知识产权问题也会层出不穷。
  结 语
  微电影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微电影会脱离法律的限制,微电影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制作和传播。
  注释:
  ①崔兆倩:《浅析微电影的现状及发展》[J],《新闻爱好者》,2012年第4期
  ②崔笑维:《试论微电影的发展空间》[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③《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信息法与传媒法专业硕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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