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道”与法之“理”的由来(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费小兵 发表于:2010-10-15 00:10  点击:
【关健词】法;道;理;法律文化;法律理想图景
不过,世俗的良法是由常道规定的,或如马克思所预言,世俗的法律不是人类最后的归属。当人类能够法自然、无妄为时,世俗的良法就该被抛弃人类路过法治,但最后遵循了法律的真精神。 而回到现实,法之道就存有于法本

  不过,世俗的“良法”是由“常道”规定的,或如马克思所预言,世俗的法律不是人类最后的归属。当人类能够“法自然”、无妄为时,世俗的良法就该被抛弃——人类路过法治,但最后遵循了法律的真精神。
  而回到现实,法之“道”就存有于法本身,它可分离出法之“理”,但它本身不是法之“理”,它是与法实际共在的。道在具体案件、甚至在立法条文中都不能以“言”显现,但它作为最高的精神价值可超越于一切之上,成为法的精神支撑和正当性诉求;而“理”作为“道”的形而下显现,其本身依然不可言,但历史积淀的文化却能够告诉我们有哪些“理”,具体事物的“理”是什么,并使具体事物的“理”成为衡量事物善恶、是非的标准。当法无明文规定而需要“自由裁量权”时,“理”应成为评判“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恰当与否的标准——这是任何一个中国法律人都能够明白的法律内在之文化根据。由此,我们可不再受职权主义之机械司法的困境之局限。
  最重要的是,法之“道”及法之“理”不再是西方近代逻各斯中心主义下的法治的产物,而是“逻辑与直观辩证统一”的产物。它可使中国在享受法治带来的人性、个体精神的觉醒及其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之同时,却有自我的能力反思现代性的如下困境:片面追求法令滋彰但人性未见好转,甚至出现机械追求法治中的民主导致狂热分子的上台,后者发动两次惨绝人寰的世界大战。
  
  四、结语
  
  甲骨文中有(道)字。而通过对“道”与“理”等字的哲学解释学理解,可知:真道生妙无,妙无生神明,神明生理念,理念生规律,规律生万物。“道”之思维乃“逻辑与直觉的统一”。它能启发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向,使西方的现代性的理性至上与东方的逻辑缺乏的毛病都得到克服;并通过把形而上的“道”作为终极追求或价值批判诉求,把相对更易把握的“理”作为“自由裁量权”正义与否的标准,由此超越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困惑,而不再受职权主义之机械司法的局限,并实现法治的实效,升华法治的质量,防止法治中的“现代性”的泛滥。

钱穆曰:“中国思想之主要论题,即在探讨道理。”那么,中国法律思想之主要论题,即在探讨法之道与法之理。但何为法之“道”与法之“理”?似乎却没有人从中国传统文化源头上理清二者的由来。而邓晓芒、赵明先生对西方的逻各斯精神十分崇尚,尤其是赵明先生认为中国法律文化缺乏逻各斯精神。而我却不以为然,认为中国法律理想的文化根基在中国古老的“道”、“理”等字之真精神中。虽我之学识和能力皆难胜任如此深刻之问题,但因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于是不得不不揣冒昧,虔诚而认真地探索此问题,并求教于两先生。
  
  
  
  一、“道”之真精神
  
  
  
  邓晓芒言:道家哲学应说是中国的“本体论”。笔者不赞同用“本体论”这个西化术语来表达道家哲学。但“道”作为中国古人的信念或信仰系统,依然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从此意义上,笔者认为“道”是中国传统哲学(及其法哲学)的本源。
  因此,探寻“道”的由来是理解传统哲学,甚至被传统哲学遮蔽了的真精神之关键。
  首先需回顾“道”之辞源。《说文》:所行道也;一达言胃之道;衙等,亦古文道。《古今汉语辞典》:“道”形声字,从(chu6),首声;本义是“供行走的道路”。
   日神明二),那是更高层次意涵的“道”;而这更高层次的道是一个“设置者”(神明),它从哪里来?必然要为此设置者添加一个设置者;一直添加,以致无穷,但总不可能一直无穷下去而无根,所以,那个根、那个尽头总应设定,老子设定“有生于无”,则那个根是“虚”(一),即最后的设置者由那个“虚”产生,这个“虚”是比设置者更高层次意涵的“道”;但这个“虚”能够产生设置者极其万有,本就不是绝对的虚无,而是“真空妙有”,所以这个“虚”本身还是“有”。那这个“一”从何出?如“虚”依然从“虚”(真空妙有)产生,那还是永恒轮回而找不到根本,所以只能认为其从“绝对虚无”(虚之虚)中产生,而这个“绝对虚无”就是最高层次意涵的“道”,即真道。这就是《老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真实涵义。“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都是理论上、逻辑上之“生”,而非常人“可见之生”,因为常人可见之生都有生者、被生者和场景三者存在,是“实存”的,任何“三”以下的常人可见物是不存在的,所以只有“三生万物”是常人可见的实存的生;老子的高明恰在于能够把那个终极推向“无”,避免了西方哲学中宇宙动力“第一推动者”由何产生之困境。
  用现代人能够看得懂之现代语境(其实含有西来哲学词汇),勉强比拟表达即是:真道(虚之虚)生妙无。妙无生神明,神明生理念,理念生规律,规律生万物。当然这比附仅乃比方,有助于让不能看懂前述语言之人看懂,决不能做绝对哲学比附。
  由此,《老子》第一章可阐释为:道不可道,不道是道;不道生道,道生可道,可道生恒道,恒道生万物。不道无名,道亦无名,可道有名。恒道,万物之母,不道,万物之始。所以,无欲观不道微妙,有欲观恒道边界。两者同出于道,皆在观道、落端与否而已。故此原点方是众物奥妙之关键窍门。
  其中,“有欲以观其嗷(微)”与“无欲以观其妙”表达了两种思维的统一:“无欲”即“绝智弃辩”即超越欲望之状态,此时“我”这个分母视为零(因为无欲),不参与存在而能旁观万物,就可“直观”万物,即是“直观”主导“思维”,是欲望、智辩思维作为镜子(心)中之“存在”在镜子中运行,“我”能够看到“我”和“存在”的这一切,即看到天人合一之“道”之整全奥妙;“有欲”即感性欲望(及知性)之状态,欲望就意味着我参与“存在”,就不再旁观或直观,所以其知性逻辑思维运行到哪个层次,看到存在之边界就在哪个层次,如此就对“可道”、“恒道”、“人为之道”(例如刑名政教)的边界有所界定、规范,这界定“边界”的能力表明人运用了清晰的“逻辑”思维。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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