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道”与法之“理”的由来(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费小兵 发表于:2010-10-15 00:10  点击:
【关健词】法;道;理;法律文化;法律理想图景
这就进入宁静旁观的精神状态,但又不离开现实世界,不是黑格尔绝对精神式的脱离现实的状态;或者说有多的感性世界进入精神世界,但又有一的旁观冷静的直观智慧;这就达成一与多的统一:这一与多的统一在这里是一种

  这就进入宁静旁观的精神状态,但又不离开现实世界,不是黑格尔“绝对精神”式的脱离现实的状态;或者说有“多”的感性世界进入精神世界,但又有“一”的旁观冷静的直观智慧;这就达成“一”与“多”的统一:这一与多的统一在这里是一种“混沌”的、辩证的、整体的统一。则老子追求“无欲”即非逻辑的智慧直观状态与“有欲”即逻辑思维,这两者的统一。其“似乎进入思”而已,但却未让精神凝固僵化于无现实感性内容的空洞之中。“老子”哲学使超越与现实、思维与实践、始与终、时与空达到混沌统一。
  在此基础上,人之精神(包括思维)可通过“直观”与“逻辑”的统一认识“存在”。于是,“道”的“问题域”就是:“直观”与“逻辑”统一之上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
  其次,老子曰“道法自然”,道乃“无为而无不为”,人应该“效法”这“自己如此”之法则,效法了就“知常,明也”,反之则“不知常,妄作凶”。可见,“法自然”、“无为”、“知常”、“不妄作”是可互为阐释的词,是“道”之真精神。这与西方“自然法”有区别。但另方面,“道”派生之“恒道(常道)”又是“恒永之法则”,则含有区别、批判现实“人为之道(实然法)”之韵味,所以又可比拟称作“自然法”。所以,超越东西方具体言说文化分歧,在内容可通分的符号学意义上认为“道”包含“法自然”与“自然法”两重意境;而只有以人不妄为效法常道“自己如此”的法则为前提,才能遵循“自然法”。
  综上就是从甲骨文到老子关于“道”字精神内涵之由来的主要回溯。
  
  二、“理”之真精神
  
  后世宋明理学之“理”成为支配中国人日常思维的核心概念,是法律精神诉求的另一关键概念。
  “理”辞源意:《说文》治玉也。《徐曰》物之脉理,惟玉最密,故从玉。故“加工玉石、使之有脉理、条理”成为本义,“治理、料理、条理”成为引申义,“道理、事理”成为再引申义。可见,这个“理”具有可“琢磨”之内涵,比道更易把握。
  “理”到宋明理学才成为最核心的、本源性的概念。宋明理学家以传统儒学为本,融合释道,汲取玄学,而体悟出“理”为涵摄一切的最普遍范畴。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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