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传统政策目的之检讨

来源:nylw.net 作者:李蕾 于飞 发表于:2015-01-07 17:34  点击:
【关健词】监狱;一般预防;特殊预防;行刑成本
摘 要:监狱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镜子,它既是文明产生的标志,也反映着社会最丑陋的现象。长期以来,监狱承载着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政策目的,但不断上升的犯罪率和监狱的人满为患促使社会开始反思:监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落实刑事政策目的;监狱面临的现实困境;如何面对、认识和运用监禁刑等等。本文在对监狱所遭受质疑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监狱的传统政策目的进行了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2-0104-06
  收稿日期:2014-09-20
  作者简介:李蕾(1985—),女,江苏徐州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刑事司法;于飞(1983—),男,辽宁本溪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刑事司法。
  刑罚是犯罪的逻辑结论。刑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任何对应于犯罪的刑罚都需要依托于一种特定的方法,体现特定的政策目的。早期的刑罚方法体现的是单纯的报应与复仇,源起于人类对待罪恶的朴素的道德情感。随着刑罚制度的不断演进,在控制与预防犯罪的历史环境之中,以剥夺人的行为自由为主要手段的监禁刑逐步演变成为主导性的刑罚方法。相应地,人类社会也赋予了监狱重要的政策目的:一方面,通过监狱对罪犯进行隔离和教育,实现特殊预防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强化监狱的威慑功能,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然而,监狱在历经几百年的实践后,全球范围内的“罪与罚”问题陷入了一个“怪圈”,即监禁人数越多,犯罪人数就越多;犯罪人数越多,监禁人数也相应增加,监狱愈发人满为患。有鉴于此,人们逐渐发现,过度依赖监狱的矫正预防作用、过度迷信监禁的威慑功能和改造能力,是一种陈旧理念引导下的政策失误,其社会效果值得怀疑,因此应当重新加以认识。
  一、监狱的一般预防功能面临挑战
  一般预防论着眼于刑罚的痛苦性,认为刑法的基本功能是将刑罚的痛苦预先公告于社会,并且利用该公告的威慑作用形成社会的心理反射,从而达到普遍预防犯罪的目的。在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中,监狱逐步承载了一般预防的政策目的,成为对全社会进行心理强制的物理载体。令人遗憾的是,监狱的现实威慑效果却与监狱的理论设计初衷背道而驰:按照朴素的观念,如果监狱一般预防功能可以发挥作用,那么监狱关押人数越是庞大,其心理强制作用越明显,犯罪率也理应降低。但现实的监禁实践却恰恰相反:1970年-1975年,全球平均犯罪率为900/100000;1975年-1980年,全球的平均犯罪率上升至1300/100000。[1]2000年-2010年,全球平均犯罪率已上升至3000/100000以上。[2]我国的刑事犯罪总数,1978年为50多万起,1990年突破200万起,2001年达400万起,2005年犯罪总数为468万多起。近5年来,犯罪总量虽出现过小幅下降趋势,但总量均高于450万起之上。[3]以上数据说明,一般预防理论和威慑刑思想“企图以有限和不变的刑罚资源来应对无限和变化的刑事犯罪,这必将以失败告终”。[4]对此,笔者认为,监狱对于绝大部分罪犯来说既没有预防功能,也没有镇压效力,这是监禁本身不完善以及错误的理论所形成的后果。也就是说,刑罚对社会的作用力存在着明显区别,对监狱威慑功能的期待同面对威慑的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与规范意识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正相关联系。就连当代最著名的一般预防论者安德聂斯也承认,“刑罚不可能对所有人都产生一般预防的效果”,“即使事先知道犯罪将遭受刑事制裁,在行动时也忘乎所以,不顾一切地犯罪”。[5]也就是说,在行为人的理性不足以使其通过合法行为规避刑罚的情况下,在行为人的价值观念中还有比被判死刑更为重要的问题上,行为人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提高犯罪的恶性来得到心理上的补偿。①更何况监狱中服刑的痛苦只能使直接受刑者受到威慑。换句话说,刑罚的直接作用并无直接针对非犯罪人的实际价值,希望通过刑罚的直接作用来预防非刑罚承受人的犯罪,只是逻辑上的推论,刑罚威慑的合理性无法得到科学的解释,而刑罚威慑的真正效果则很难得到实践的证明,并且没有证实的有效途径。
  二、监狱的特殊预防功能遭受质疑
  所谓的特殊预防,指的是通过刑罚的具体适用来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特殊目的。特殊预防论特别关注犯罪人,将已经实施了犯罪并且已经接受刑罚宣告的行为人视为刑罚预防的唯一对象。具体到监狱的问题上,监狱较好发挥特殊预防功能的主要指标就是重新犯罪率②的下降。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体现着监狱特殊预防功能发挥的好坏,是监狱功能的“晴雨表”与“风向标”。但现实中,“再犯蔓延”的现象却与监狱所承载的政策目的背道而驰。
  (一)发达国家重新犯罪率的居高不下
  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90年代的调查:罪犯刑释后3年,美国重新犯罪率为46.9%,其中51.8%的人重返监狱。2006年,英国的重新犯罪率是57.6%,③法国为50%,日本为57.2%,原联邦德国为62%。[6]1990年美国监狱中的罪犯是748000人,重新入狱人数是467000人;2000年监狱中的罪犯是l357000人,重新入狱人数是728000人。[7]另有数据显示,全美2000年有600000名罪犯出狱,其中有67%的罪犯在释放后3年被捕;有30%的罪犯在释放后半年内被捕;有47%的罪犯在释放后3年内因重新犯罪而被定罪;有25%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3年内因新罪而重新被量刑。[8]据新西兰惩教署1998-1999年度报告显示:新西兰罪犯释放后24个月内重新犯罪及被判刑的比率为80%;加拿大57%;英格兰56%;澳大利亚37%的罪犯获释后36个月内再犯重罪;日本(1990-1994年)42%的在押犯人为累犯。[9]由此,发达国家的重新犯罪率之高可见一斑。

       (二)我国重新犯罪率的不断攀升
  据资料显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1982到1986年5年间平均为5.3%左右。[10]到上世纪90年代,我国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8%左右。1992年《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公布的重新犯罪率是6%-8%。有分析指出,1984到1990年重新犯罪比较增长了2.2%;1990到1996年重新犯罪比较增长了2.55%点,1996年重新犯罪率是11.10%。[11]1996年后,无全国范围的权威统计,但从相关省份公开的数据看,近年来我国重新犯罪率仍持续走高。如湖北省1997-2000年重新犯罪比重分别为17.9%、21.1%、19%、23%,而山西省2000年重新犯罪率也上升到13.47%。[12]这些数据足以说明,监狱的威慑力越是强大,犯罪的恶性程度越是严重;监禁刑的覆盖范围越大、行刑时间越长,犯罪涉及的领域越是广泛;监狱内有利于累犯的因素越被控制,重新犯罪率却成反比增长。
  (三)重新犯罪率与监狱功能
  政策真正价值在于体现时代的要求。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累犯率迫使社会反思:监狱能否担负起威慑犯罪和减少累犯的任务?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能否有效发挥?理论上的经典假设和现实中犯罪的爆发性增长为何呈反比关系?监狱究竟应当承载怎样的理论使命,又应该实现怎样的现实目标?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实证主义学派代表人物龙勃罗梭早在几百年前就对监狱功能进行了论述:“监禁除了对偶发性犯罪人尚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外,对于其他犯罪人来说则根本没有什么意义。”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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