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自然法营养构建和谐型法治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忠良 发表于:2012-04-21 12:00  点击:
【关健词】和谐型法治 自然法 借鉴意义
和谐型法治应该是和谐立法、和谐执法、和谐司法与和谐守法的有机统一,它体现在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全部过程。近代自然法学派倡导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分权制衡以及法治思想。这些思想虽然形成于几百年前的资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九届全国人大将其写进了宪法,从此我国踏上了法治建设的漫漫征程。中共十六大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胡锦涛同志用28个字概括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谐语境不断赋予我国法治建设新的时代内涵。和谐型法治就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笔者认为,和谐型法治应该是和谐立法、和谐执法、和谐司法与和谐守法的有机统一。它体现在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律遵守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法治运行的全部过程。和谐为我国法治建设增添了无限魅力。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法治呢?笔者以为,构建和谐型法治仍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宏观层面去着手。具体说来,就是要做到:第一,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法律必须由代表人民意志的有权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第二,执法的法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执行法律的机关必须是经过法律授权的组织或个人,有权的组织或个人在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授权确定自己的权限和职责。执行法律的机关应当采取人道的而非残忍的,文明的而非野蛮的手段和方式。第三,司法的公正化、高效化、廉洁化、权威化。国家应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司法体系;司法人员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法律职业水平和法律职业道德,增强廉洁奉公意识,切实做到司法公正与高效;积极树立、维护司法形象和权威。第四,守法的自觉化和自愿化。国家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公民守法观念,使广大公民自觉守法,积极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在其因违法而产生第二性义务时,能够主动做出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善举。以格老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的近代自然法学派围绕自然法提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分权制衡、法治的思想主张。这些思想虽然形成于几百年前的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其合理内核在现代社会仍然闪耀着理性的光芒!汲取自然法思想的营养,必将对我国和谐型法治的构建,大有裨益!
  本文拟从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入手,通过价值分析和历史判断,挖掘其时代价值,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层面去阐释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构建的借鉴意义。
  一、近代自然法思想概览
  (一)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学说
  1.关于自然状态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普遍持肯定态度。但是,对其具体描绘却不尽相同。例如,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1]洛克将自然状态描绘为一种自由平等、有规则可循的状态。[2]卢梭则将自然状态界定为人类的黄金时代。那里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国家、法律,也没有奴役,人们过着孤立、自由、平等的生活,人们普遍有同情心和怜悯心,这种怜悯心是维系人们的重要纽带。[3]
  2.关于自然权利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而且是不可剥夺的。[4]关于权利的内容,格老秀斯重视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关注人的生命和安全,[5]洛克则系统地提出了人类的三种重要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同时,他还提出,自然权利还包括做他认为合适的,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以及惩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利。[6]
  3.关于自然法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虽然没有成文的法律,但人们却普遍遵循着一定得法则,那就是自然法。关于自然法的含义,格老秀斯将其描绘为:私有财产不得侵犯,不谋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赔偿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损害和违法犯罪者应受到惩罚。斯宾诺莎认为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霍布斯则把自然法的内容详细总结后,得出的最一般原则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7]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人的自卑感、寻找食物和互相爱慕。[8]在卢梭的意识中,自然法是人类固有的一种趋向完善的能力。[9]
  (二)社会契约论、分权制衡、平等自由、人民主权、法治
   1.关于社会契约论。近代自然法学派普遍认为,社会契约在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社会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人们订立契约的主要方式就是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某一个集体或某一个具体的人,由此形成主权。而主权的所有者就是这个接受人们权利的集体或个人。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国家、政治体。但是,在自然权利让渡的程度、政体构建的方式以及民主的程度方面,格老秀斯等思想家门之间却存在着较大差异。格老秀斯认为,人们应让渡自己的全部权利,实行君主制,国家或政府可以要求人民绝对服从。斯宾诺莎认为人们应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实行民主制,人民有反抗权。[10]霍布斯主张人们让渡全部权利,实行君主制,人民无反抗政府的权利。[11]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同时,他主张共和制。
   2.关于分权制衡原则。近代自然法学派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和权利出发,认为无论人们采取何种政体都应坚持分权原则。其中,洛克提出了权力分立原则,孟德斯鸠则提出了完整意义上的三权分立理论。洛克将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12]孟德斯鸠将司法权单独分立出来,形成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3.关于平等自由原则。近代意义上的自由意义的开创者是洛克。他从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以及人们订立契约组织国家的目的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刻阐述。他认为,国家和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保护人民的权利是国家和政府的天然的职责。他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并且提出人民在国家或政府未履行保护人民职责时有权推翻旧政府重新签订契约组建新政府。斯宾诺莎钟情于思想、言论、信仰、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卢梭从人类经历的平等-不平等-平等阶段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13]
   4.关于人民主权学说。近代自然法学派对主权的归属以及是否可以让渡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其中,格老秀斯、霍布斯主张主权属于君主,并且可以让渡。洛克和卢梭确认为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但两者又有不同。洛克认为主权可以分割,而卢梭对此持激烈的批评态度。在卢梭看来,主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主权至上的特征。[14]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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