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自然法营养构建和谐型法治(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忠良 发表于:2012-04-21 12:00  点击:
【关健词】和谐型法治 自然法 借鉴意义
(三)司法层面--司法的公正化、高效化、廉洁化、权威化 司法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上的缺陷,执法上的错误,都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司法来予以纠正。虽然我国司法机关不可能获得近代自然法学派们所倡导的

  (三)司法层面--司法的公正化、高效化、廉洁化、权威化
   司法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上的缺陷,执法上的错误,都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司法来予以纠正。虽然我国司法机关不可能获得近代自然法学派们所倡导的那种司法独立,但其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是无法推卸和无法替代的。而司法要承担其如此重任就必须做到司法的公正、高效、廉洁、权威。这几个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司法只有获得足够权威才能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因为没有权威的判决是得不到当事人、社会的认可和自愿履行的。司法只有廉洁才有公正,因为司法腐败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威胁。司法只有公正才会高效,因为一个不公正的判决不仅不能解决原有矛盾而且还会滋生新的社会问题。例如,无休止的申诉和上访。同样,司法只有做到了公正、高效、廉洁才可能不断获取人民和社会的信任,司法的公信力才能不断增强,司法的权威也才能最终树立。近代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着自由、人权、平等、公正,闪耀着理性光芒,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除了要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要树立自由、平等正义观念,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廉洁奉公意识、依法办案意识,努力提高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职业水平。切实发挥司法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促和谐的作用。在严格依照法律将导致审判不公的情况下,要敢于运用自然法思想,凭借知识、经验和良心道德去实现个案公正。例如,前几年发生的二奶状告妻子侵犯财产权案、许霆盗窃ATM机案件,以及最近发生的李昌奎案件都很好的体现了自然法帮助司法实现个案公正的理念。 
二、近代自然法思想的价值评析
   (一)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历史局限性
   近代自然法思想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因此他不可避免地被深深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它反映了经济地位得到提高的资产阶级迫切变革封建生产关系、推翻封建势力构建资产阶级统治的愿望。因此,它具有天然的阶级局限性。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近代自然法思想家门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分权制衡和人民主权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人权、自由、平等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即使后来的资产阶级国家纷纷将其上升为一系列宪法原则或法定权利,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实现。特别是对于广大的下层劳动人民来说,那些权利只不过是水中花和镜中月,徒具象征意义罢了。
  (二) 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那样,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是历史的必然。近代自然法思想正是适应这一需要而产生的。而它的产生,无疑为资产阶级最终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同时,它唤起了广大人民的反抗意识和革命精神,对于动员广大人民积极参加资产阶级革命起到了极大地舆论宣传作用。近代自然法思想的许多原则成为后来许多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法律原则,为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最终确立作出了贡献。尽管其存在着阶级局限性,但其毕竟打破了封建专制夜空的宁静,打响了人类追求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人权的“第一枪”。尽管受时代局限,他们主张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人权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但它毕竟装饰了封建社会的夜空,如皓月一般照亮了人们前行的道路。它以极大的勇气向世人宣布:专制独裁与残暴统治已被历史和人民所抛弃。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基本精神对现代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有极大地借鉴意义。
   三、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的借鉴意义
   近代自然法思想在当代中国仍有吸收借鉴的空间和可 能。近代自然法思想对我国和谐型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宏观层面。
  (一)立法层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近代自然法学派崇尚理性,认为凡是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就是正义的法律,否则即为非正义的法律。对于正义的法律,人们有守法的义务,而对于“恶法”,人们有“违法”的自由。因此,自然法学派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是符合理性和规律、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利益的“良法”。它应该能够反映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平等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为公民基本人权以及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法律保护,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法律保障,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保驾护航。要做到这点,我们必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具体来说,民主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要广征民意,广集民智,通过各种形式倾听和接受群众建议和意见。科学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尊重法治发展规律,使制定的法律既具有现实可行性又具有适度前瞻性,能够满足当前和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立法要建立在深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依法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主旨不得与宪法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立法主体、程序、立法技术合法。
   (二)执法层面——执法的法定化、人道化、文明化
   立法层面的人权、自由、平等、公平只是纸上的权利,它还处于宣示阶段。要将其从纸上搬到现实中,让人民真正感受到权利的存在,就需要法律的执行,将良法运用到现实生活中,而执法正是从国家履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角度展开的。近代自然法学派主张社会契约原则和人民主权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利,人民组成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国家能够保障其安全和利益。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无论是立法权还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都根本上来源于人民。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也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也就是说,不仅制定法是善良之法,而且执行这一善良之法的手段和方式也应该是善良的。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然要求执法的法定化、人道化和文明化。执法的法定化要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个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坚持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事项、执法程序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也包括法规),否则即为违法。人道化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要坚持适当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即行政主体的执法目的、手段要适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为公共利益而损害公民个人私益。文明化要求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他人,切实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但是,令我们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任意执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现象。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暴力强拆了。许多地方政府官员出于追求政绩和经济利益,不顾党纪国法,不顾群众利益,视法律程序如空气,视人民生命如草芥,勾结房地产开发商在手续不齐全、补偿不到位、人民不同意的情况下动员行政力量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即对群众进行暴力强拆。由此导致了一些列自焚等恶性群体事件。这一方面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更为长远的是它损害了整个执法体系的权威。还有现实中频繁出现的钓鱼执法案件更是将法治原则破坏殆尽。再如,在扫黄打非中,公安人员为了展示战绩和增强效果,对抓获的卖淫小姐戴上手铐、脚镣游街示众,执法的人道性和文明性被推到了反面的极致。当前,我国正处社会矛盾凸显的转型期,如果这种恶性执法现象仍然得不到遏制,势必会加剧这一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法治更是无从谈起。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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