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和诉讼地位(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刘娟 胡睿 刘春 发表于:2012-10-10 13:29  点击:
【关健词】诉讼,法理,地位,基础,公益,启动,行政,检察机关,
总之,我们既要确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使得检察机关能够主动追查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同时也要强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向检察机关控告、检举、揭发的权利,从而弥补检察机关自身力量的

  总之,我们既要确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使得检察机关能够主动追查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同时也要强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向检察机关控告、检举、揭发的权利,从而弥补检察机关自身力量的不足。如果该控告、检举、揭发未得到检察机关的回应,那么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机关给予书面答复。在对该书面答复仍不满意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检察机关的书面回复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这样一方面可以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线索,另一方面也减少了滥诉的可能性。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宪政体制的需要
  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的主导地位,也许会有人质疑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的合宪性,但是分析检察机关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我们不难从中找出根据。
  首先,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当然就有权实施监督。至于监督的方式,则取决于监督目的,哪一种监督方式能有效地实现监督目的,法律就应确立哪种方式。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监督形式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应当说,这种单一的缺乏操作性的事后监督形式,与检察机关的性质是不相称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程序意义上的监督应该是全面的、完整的,现阶段的行政诉讼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尝试性监督,具有不完整性[3]。
  其次,从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看,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作为一种利益形态,其主体是国家或者是人民,个人却并非公共利益的代表。所以,就需要宪法授权的公权力机构来代表人民承担实现公共利益的重任。而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因此检察院完全具有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一方“抽象相关联、具体无利害”的主体特征。因此,应当赋予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告诉权,这与检察院依据《宪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目标是一致的。
  综上,检察机关的特殊宪政地位能够突破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一方资格规定的樊笼。有学者就提出了,行政公诉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由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
  三、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地位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地位即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所处的诉讼地位。对于这个问题, 目前理论界存在公益代表人学说、原告人学说、公诉人学说三种观点。一是原告人观点该学说的主要理由与苏俄学说中有关形式当事人理论有很大关联。即作为启动诉讼程序的形式当事人,不一定要求与案件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即是形式当事人。二是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的学说,源自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公益性质使得检察机构应当以公益代表的身份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或参与有公民启动的行政公益诉讼。三是持公诉人观点的人认为公诉权逾越刑事诉讼领域,是对自身价值的一次重新定位和升华,是法治理念的重大革新,更显示了公权力对社会公益及私权利的关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者,既然能够代表国家,对破坏刑事法律秩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自然也能对破坏民事、行政法律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人提起公诉,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而非局限于司法监督。
  笔者个人倾向于公诉人学说,首先,检察机关所诉行政违法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其利益,因此,它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是处于一种超然的地位,其首要目的是启动司法程序,维护公共利益。这比较符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身份与地位。其次,将检察机关定性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因此设定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有利于明确其参诉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最后,检察机关也将因公诉人的职权而在诉讼中发挥其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权力,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诸如:未经检察院同意撤诉,法院必须受理案件进行审判,而不能裁定驳回等等。而检察机关只有处于公诉人的地位,才能与上述权力相适应,才能尽量避免诉讼程序上如反诉、诉讼费用的承担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注释:
  [1]孙谦:《中国的检察改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
  [2]王振庆:《行政诉讼前言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44页。
  [3]胡卫列:《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论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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