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历史缺陷与现代超越(4)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王子坤 杨兴昌 发表于:2011-05-23 11:23  点击:
【关健词】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历史缺陷;现代超越;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以德治国、以德治官侧重伦理建设、作风建设,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只是一种软性的约束。以法治国侧重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以德治国必须靠以法治国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真正实现,要求我们在

  “以德治国”、“以德治官”侧重伦理建设、作风建设,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只是一种软性的约束。“以法治国”侧重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以德治国必须靠以法治国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真正实现,要求我们在坚持“以德治国”的同时,必须强化“以法治国”。“依法治国”强调的是制度和法律规约,防止权力无限扩张,避免导致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权利,将人民的意志纳入制度设计和政策实施全过程,确立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制。通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才能真正使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3.超越“民本”的群体理性,赋予“以人为本”在宏观与微观层面的双重使命。“民本”中的“民”,属于“类的群体”概念,是相对于“君”、“官”而言的普天之下的民众,“民”虽然存在阶层之分或分工之别,但在内涵上却是基于群体性意义的抽象和概括。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以群体的方式实现了对于“人”的价值的发现,以相对于“神本”、“君本”而言的整体意义上的“人”来表达自身的觉醒。民本思想没有确立起“个体人”的利益尊严、个性解放和独立价值。我们今天所倡导的“以人为本”,是对马克思“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8]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推崇人的主体地位、能动作用,肯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人格。“以人为本”中的“人”,是具体而非抽象的概念,是“人”的价值在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内在统一。
  从整体意义上说,“以人为本”中的“人”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所有社会成员,包括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为主体,社会各阶层在内的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居于社会主体地位,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种权利,具有普遍性和全面性。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关注宏观、整体的“人”的价值、权力的同时,更为关注“个体人”的全面发展,对于任何个体的合法权利都给予合理尊重。“任何政治体系,如果剥夺了个人‘就他们的生命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就破坏了人类尊严的基础,威胁了社会的正义。” [19] “以人为本”中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利主体行为资格。在“以人为本”的视野中,所有社会成员的个性都将得到全面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条件。在“以人为本”的视野中,不仅倡导人的社会价值,而且肯定人的个人价值,完善的个人与完善的社会实现了统一。从人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相统一的角度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在整体和个体层面上辩证统一于并生动体现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及其全部实践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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