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等级关系以及等级社会中的“官”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张康之 张乾友 发表于:2011-03-16 13:38  点击:
【关健词】等级关系;土地关系;“官”;“役”
农业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但是,这只是就其身份等级关系而言的。其实,农业社会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由两大关系所构成的:其一是身份等级关系;其二是土地关系。在身份等级关系中,“为官”就是服役,所服的是一种特殊的“官役”;在土地关系中,却包含着逐利动机生成的要求

 作者简介:张康之,博士,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10093;张乾友,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100872
  
  一切社会治理都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反过来,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也就会有着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形态。但是,社会治理是通过“官”而得以实现的,离开了对“官”的认识,社会治理可能就会变得非常难于理解了。官承载着社会治理的使命,即使是在法制的条件下,离开了官,也无法理解治理过程。然而,官的产生以及在不同的社会中所承载的社会治理功能是不同的。在等级社会中,官既是等级关系的产物,又是服务于维护等级关系不受破坏的目的的。在中国,由于在农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中形成了完整的官的等级系列,因而使超越这个社会的革命进程变得无比艰难。在欧洲,之所以资产阶级革命能够从根本上消除身份等级制度,也是因为它在历史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官的等级系列。所以,社会治理的变革甚至整个社会的变革,都是需要通过对官的状况的考察而去发现其原因的。
  
  一、农业社会中的社会关系
  
  “官”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中,由于社会关系的类型不同,“官”的概念是有着不同内涵的。比如,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如同任何其他生活类型一样,为官被视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命运;而在等级社会,为官又是由一系列特权构筑出来的足以光宗耀祖的身份;到了近代社会,由于等级制度的解体与社会分工的专门化,为官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个人以此谋生的一项职业。
  “官”这个概念产生于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这是因为,人类自觉的社会治理活动是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形成的,特别是社会治理活动结构化为治理体系的时候,就形成了“官”的系列。毫无疑问,社会治理活动是沿着社会关系的线索展开的,也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所以,官既是社会关系中的构成要素,又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动者。社会关系有着丰富的内涵,人们可以从中分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等多种类型和多重内容。然而,当人类社会还是一个具有中心一边缘结构的社会时,总会有一种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基础性构成部分,具有支配性的地位。在人类结束了游牧生活而进入农业社会后,等级关系就成了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果以今天的视角把社会关系分为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的话,可能会把等级关系归入政治关系的范畴。其实,在整个农业社会,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基本上都处在一种尚未分化的混沌状态之中。比如,在古希腊,城邦与家庭的对立似乎代表了政治与经济的分离,而实际上这种对立本身就是政治性的,是“人”与“非人”不同政治地位的体现,后者不具有任何独立于前者的地位,不能拥有财产。所以,此时的政治与经济都是统一于等级结构之中的。即便到了罗马时期,出现了所谓“财产权”,显示出政治与经济分化的迹象,但是,经济关系也依然受到等级关系的控制。总的说来,在整个农业社会,等级关系都体现为一种一体性的社会关系,它在政治、经济、宗教甚至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生活内容,都是在等级关系的版图上展开的。
  政治经济的一体性,特别是在中国还出现了“家国一体性”的典型形态,都表明农业社会的生活形态是一种共同生活,同一等级的人们具有共同的生活内容,不同等级的人们通常不具有共同的生活内容。当然,型塑了农业社会共同生活的要素并不仅仅是等级关系,农业社会地域区隔的割据状态也是它无法形成一种公共生活的重要原因。所以,从共同生活到公共生活的转型不仅仅是一个身份共同体不断解体、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还是一个地域共同体不断解体、从地域形态向领域形态转化的过程。总之,这是一个从家元共同体向族阈共同体转化的过程,是一个从封闭走向开放的过程。由于整个农业社会是建立在等级共同体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形态,所以,这种生活在等级内部与等级外部的表现是不同的。同一等级内部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松散的和不稳定的“互帮互助”;而不同等级之间的人们则处于一种严格的人身依附状态,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当然,从整个历史发展的趋势来看,等级关系处于一个不断瓦解的过程之中,人身依附也是逐渐走向淡化的。在西欧中世纪,等级关系已经部分地退出了经济生活,使自由的种子得以生根发芽,并成长为一座座引入注目的城市,从而为市民社会及其国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近代国家的形成,等级关系及其人身依附就被从近代人的生活之中最终驱逐出去了。
  不过,等级关系是农业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农业社会就是在等级关系的版图上展开的,并以“役”的行为去反映这种关系和维护这种关系。在不同等级之间,役体现为较低等级对自己的直接支配者的军役、劳役和财役。但是,役不仅发生在等级之间,在同一等级中,也存在着役。比如,同一身份共同体中的成员之间,也有役务关系,同为一母所生,却有着君臣之分。可见,除了较高一等级是较低一等级的主人之外,在同一身份共同体中也有着主仆关系。中国的清王朝把这一点诠释得非常清楚,那就是汉族人在清廷为臣的时候还被称作为“臣”,而满族人在清廷为臣的时候,则称“奴才”。这说明,农业社会的等级关系并不仅仅存在于等级之间,而是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的,即使是在同一个等级中,在同一个身份共同体中,也存在着等级关系。清王朝的所谓“旗”,就是这种等级的标识。
  我们说等级关系是农业社会中的最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实际上是说农业社会中并不仅仅存在着等级关系,而是表现出了较为复杂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农业社会仅仅存在着等级关系的话,那么这个社会中就永远也不会存在着否定自身的力量,而会如秦始皇所期望的那样“万世一系”。现在看来,在几乎世界上的每一个地区,农业社会都已经解体或正在解体。这说明,农业社会自身

是有着自我否定的力量的,即使在一些地区是因为外部因素的冲击而迫使农业社会解体,也是需要从其内部因素去作出更加合理的解释的。究竟是什么因素成了农业社会自我否定的力量呢?我们认为,是与等级关系并存的土地关系。显然,世界上所有地区的农业文明都是与土地关系相关联的,农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所有方面都反映了土地关系的状况。所以,在认识农业社会时,土地关系也是一条必须考量的线索。事实上,在农业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土地关系与等级关系一直胶着在一起,或者说,正是土地关系与等级关系的互相支持,构成了农业社会生活和交往的基本框架。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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