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等级关系以及等级社会中的“官”(2)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张康之 张乾友 发表于:2011-03-16 13:38  点击:
【关健词】等级关系;土地关系;“官”;“役”
这样一来,行为层面上的役与非役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了。由于等级关系的原因,土地上的劳作就会体现为劳役,等级关系决定了土地分配制度,因而也决定了土地上的劳作所具有的劳役性质。但是,土地关系毕竟不等同于

  这样一来,行为层面上的“役”与非“役”就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了。由于等级关系的原因,土地上的劳作就会体现为“劳役”,等级关系决定了土地分配制度,因而也决定了土地上的劳作所具有的劳役性质。但是,土地关系毕竟不等同于等级关系,而且也不与等级关系相重合。尽管等级关系决定了土地分配,但基于土地的经营却是无法完全按照等级关系进行,在土地上进行劳作而取得的收获并不完全按照等级关系的性质而进行分配,而是有一部分可以留给自己的。其实,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土地关系以及在土地上的劳作就已经体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我们从中国的“井田制”中可以看到,可能只是在中央部分的“公田”上的劳作才是劳役,而在那些边缘地块的“私田”上的劳作,就不能称得上是劳役。到了后来,在封建化的过程中,劳役的特征也开始淡化了。这时,虽然等级关系决定了土地的所有权(这是一种特权,与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所有权”概念是根本不同的),但土地上的经营权却转移到了那些在土地上劳作的人身上去了,他们通过“付费”(地租)的方式而使用土地,至于土地上的收获则归自己所有。当然,真正能够归自己所有的只是极少的一部分,而绝大部分收获都以地租的形式交给了土地的所有者。可是,如果我们对其作出理论判断的话,是可以说土地上的一切收获都归劳作者所有,只是他在占有了全部收获之后而把其中的一部分(可能是极大的一部分)提取出来交给了土地的所有者。因此,土地关系虽然是与等级关系胶着在一起的,却又具有一种与等级关系相背离的性质。而且,正是这种与等级关系相背离的性质,造就了所谓“小农”和“小农经济”,在政治的边缘保留了既支持等级关系又不受等级关系完全支配的社会构成要素。这种情况,就是等级关系与土地关系之间的“裂隙”,并且成了农业社会最终解体的根源。
  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在等级关系与土地关系的裂隙中发现了“逐利”意识的萌生,无论是在土地的所有者那里,还是在土地的使用者那里,都会因为这种土地关系而产生逐利的动机。对于土地所有者来说,他之所以放弃使用劳役而转为把土地租给农民,显然是历史经验在其中发挥了作用,那就是租给农民后的收益要比直接使用劳役的收益多得多,而且这种收益也更加稳定。就此而言,无疑是逐利动机促成了土地租用制度。同样,农民之所以不希望以劳役的形式而直接地在地主的土地上耕种,却愿意租用土地,那是因为在地租议定之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作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在今天看来这些收益是微薄的,但是它已经足以激发出农民的逐利动机。此外,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当土地租用制度出现了,必然会有议定地租的行为。在等级体系中,这种议定往往会以恳求的形式出现,尽管是恳求,却也是一种意志的表达,在哪怕是极小的意义上,也已经有了讨价还价的内涵。而且,我们也可以把这种恳求看作是在尊重等级关系的前提下而对等级关系的挑战。所以说,它在实质上已经是可以看作为“议定”了。在农民有了逐利的要求后,就会激发起农民拥有一块自己的土地的要求,事实上,在历史演进中,特别是在中国社会,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逐渐地多了起来。这对于那些继续租用地主土地的人来说,显然是可以增强其在议定地租行为中的优势的。所以,会对等级关系造成一种压力。
  总之,在整个农业社会,土地关系所具有的是经济属性,它在与具有政治属性的等级关系并存的条件下,受到等级关系的调整。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农业社会的治理体系所要加以调整的基本内容,就是土地关系。所以,在中国古代的王朝更替过程中,每一个新的王朝建立之后,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重新分封土地。只有当这件事做完之后,才有可能想到社会治理的其他方面。而且,全部的社会治理活动又都是为了维护等级关系和等级秩序,以保证等级关系能够始终凌驾于土地关系之上,并随时能够调整土地关系。但是,土地关系却隐含着冲击等级关系的内涵。虽然在等级关系处于强势的条件下,这是一种不被人们所觉察的力量,但是,世界上几乎所有地区农业社会的解体,都是这种力量成长的结果。
  
  二、封建结构的变迁
  
  农业社会的封建结构是等级关系与土地关系结合而成的整体;以等级关系和土地关系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在欧洲,由领主授予附庸的采邑就是等级关系与土地关系相结合的集中体现。在形式上,采邑是一种土地授予,但是,如布洛赫所指出的,“如果认为所有的采邑实际上是由领主授予附庸土地而产生,这将是一种误解。尽管看似奇怪,但许多采邑实际上出自附庸对领主的土地赠与,因为这位寻求保护者的人,经常要为这种被保护权付出代价。……所以弱小者在向领主委身的同时,也要献出土地。人身依附关系一旦确立,领主便将新产生的依附者临时交出的土地返还给后者,但此时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领主”。因此,采邑的本质是依附关系,而不是土地授予,或者说,土地授予与依附关系结为了一体,是一种以土地为中介的人身依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关系臣服于等级关系之下,因为任何附庸关系的建立都必须经过采邑授予这样一个程序,它虽是一个要件,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件。所以,即便本来是附庸对领主的赠与,也必须让附庸变成被授予者才是有效的。这种领主与附庸的关系是经过了授予程序而加以确认的,所建立起来的既是等级关系也是土地关系。当然,根据当时的习惯,臣服关系的建立需要经过“臣服礼”、“效忠礼”和“封地仪式”这三道程序。虽然封地仪式永远排在最后,却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封地仪式的话,那么臣服礼和效忠礼都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封地仪式是保证建立起人身依附关系的关键。
  在封建结构中,如上所说,由于等级关系的原因,役是一种普遍形态,所有依附者都对支配者负有特定的“役务”。然而,由于土地关系等方面的原因,“租”与“利”又发挥了对役加以矫正的作用。而且,在农业社会的发展中,由于土地是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不断增强。虽然土地关系也受到等级关系的调整,并被纳入到了等级关系的范畴中去了,从而成为人身依附的“中介”,但是,人身依附的状况是非常复杂的。因为,在这一社会的人身依附系列(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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