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教育到法律制裁(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余德光 发表于:2012-04-21 12:27  点击:
【关健词】政治教育 农村偷盗 身份 法治话语 革命话语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偷盗治理 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给农民,同时,将人民公社废除,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委员会对村庄进行治理。在这些措施之下,农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偷盗治理
   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给农民,同时,将人民公社废除,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委员会对村庄进行治理。在这些措施之下,农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农村的偷盗行为也发生了变化。一是偷盗主体。在改革开放以后,偷盗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惯偷和部分青少年。集体化时期的惯偷此时依旧从事自己的偷盗行为,并成为村庄实行偷盗的主要人群,而在集体化时期进行偷盗的其他农民,此时已经不再从事偷盗行为。不过,由于教育的缺乏等原因,青少年成为了实行偷盗的另一群体。二是偷盗的对象。在这一时期,偷盗的对象大多是农民的私人财产。集体财产已经不是偷盗行为的主要对象。三是偷盗规模。在这一时期,广泛的偷盗行为在村庄已经不再发生,广泛的社员偷盗已经变成“小偷小摸”。在集体化时期,在对集体财产进行偷盗时,农民之前形成了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偷盗者都在“你争我赶”,偷盗在农民之间,成为一种公开的行为,甚至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偷盗成为“地下行动”,同时,也成为受到村民集体谴责的越轨行为,村庄作为一个社区,对偷盗行为进行了另一种层面上的治理。 
在这个时期,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采取了另外一种治理方式。这种方式治理方式是依靠正式的国家机关,依照正式的国家法律,通过审判对盗窃犯罪进行刑事制裁,或通过行政处罚对偷盗行为进行制裁。这种方式是现代社会治理越轨行为的正式方式,符合现代国家理论的要求,也是法治化建设的必要部分。相对于集体化时期的政治教育手段,这种治理方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理的手段。集体化时期的政治教育,其包含的治理手段主要都写检查、通报批评、批斗、游街等,而新时期的治理手段主要是行政处罚措施和部分刑事制裁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二是治理的机构。在集体化时期,对偷盗行为的治理,主要由村庄干部来负责,同时,村庄干部也可以实行政治教育措施;而在新时期,国家主要通过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公安系统和部分政府职能部分治理偷盗行为,村民委员会已经没有权力对偷盗者进行处罚。三是治理所依据的标准。在集体化时期,对于乡村偷盗行为的治理,依据的是国家的意识形态,即偷盗行为是对村庄的“破坏”,这种“破坏”行为是同社会主义相冲突的,在此处,偷盗同其他行为,诸如“投机倒把”、抢劫、杀人、强奸等处在同一层面,国家都把这些行为视为是对政权的反抗。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依照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偷盗行为被作为是对个体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对国家秩序的破坏,进而对偷盗行为进行治理,也是为了维护个体的私有财产权和国家秩序的稳定。
  四、话语转变和治理变革
   从集体化时期到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这种转变表现在治理手段、治理主体和治理依据多方面。这种转变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家治理话语的转变。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是建立在一种革命话语的基础之上,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是建立在一种法治话语的基础之上。这种话语同治理方式以及偷盗行为的表现形成了一个集合体,分别延伸了两个时代的社会状态。
   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依据是革命话语。这种话语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阶级分析法,即将农村进行阶级划分,相关的治理建立在这种划分的基础之上。具体来说,在集体化时期,农民被分为地主、贫农、中农和富农,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革命态度、政治角色和国家身份,国家对偷盗的治理就是建立在这种身份之上,对不同身份的群体,采取不同的手段。9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偷盗治理实际上是一种身份的治理。另外一个是政治运动。革命话语将政治生活作为村庄生活的主要方面,所有村庄活动都要围绕政治展开。对于偷盗行为的治理也不例外。具体来说,在集体化时期,通过把偷盗行为作为一种“破坏”行为,进而把对偷盗的治理纳入到村庄的政治治理当中,偷盗只是政治治理的延伸。同时,对偷盗进行治理的手段——政治教育,也是在政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革命话语影响了国家对于偷盗行为的治理,同时,这种话语也影响了偷盗行为本身。革命话语作为一种国家话语,在进入村庄的过程中,同村庄的习惯、规范和伦理形成了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农民行动具有了不同的伦理依据。在村庄伦理当中,个体财产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而集体财产则是一种界限模糊的概念。村庄对于大量出现的集体财产,还没有建立行为的伦理基础。所以,在集体化时期,农民对集体财产的偷盗并不会受到村庄伦理的谴责,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会受到其鼓动。村庄伦理之下农民的偷盗行为之间形成一种竞争关系,处于落后的偷盗者则会认为“自己吃了亏”。10同样,反过来,这样也可以解释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偷盗行为的减少。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私有财产重新成为村庄财产的主要部分,对农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同时也触犯了村庄伦理。村庄的偷盗行为在受到国家监控和制裁的同时,也会受到村庄的监控、谴责甚至是制裁。村庄在盗窃治理中的角色转变是偷盗行为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村庄在不同时代所表现的不同关系,这种关系左右了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和偷盗行为本身。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依照的是法治话语。这种话语产生于西方,在西方强势文化的格局下传入中国,并作为中国“近代史共识”的一部分。这种话语建立在西方传统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这个话语的核心命题是以法治国,即将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和模式。在改革开放以后,这种话语主导了中国的治理活动,尤其是对农村偷盗的治理。在这个方面,这种话语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分层治理。依照偷窃数额等情节,偷盗行为被分为犯罪和违法两个层面。违法属于轻微型偷盗,如果偷盗数额1000元以上或者多次偷盗,则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罪,依照数额大小,又分为三个级别: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针对不同的级别和层面,分别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这点构成了同集体化时期下对偷盗行为治理的重要不同。正如上文所述,集体化时期对于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是一种身份的治理,惩罚的程度不仅依照偷盗的数额,更要依照偷盗者的政治角色和国家身份。而法治话语之下,对于农村偷盗的治理则是一种针对行为的治理。偷盗被作为一种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则依照该行为本身,如行为的危害性等。第二个是科层体制。法治话语强调对正义、自由和公平等价值的追求,同时,法治话语希望通过建构完整的程序来实现和保障这些价值。由此,就导致了司法领域的科层体制和治理领域的多环节性。国家设立多级的法院体系、检察院体系和政府体系,同时,针对盗窃犯罪的治理,有分为案件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环节,而且,审判又分为一审和二审。在不同的环节,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进行治理。可以看出,在法治话语之下,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被划分为很多环节,治理被分为很多步,由不同的主体分别完成。法治话语希望通过这种体制来规避由于权力集中于一个主体所产生的恣意,从而采用了这种办法。这种法治话语左右了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具体来说,在这种话语之下,农村偷盗的治理成为了一种法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是主导治理的主要标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过程将农村的偷盗治理和城市的偷盗治理放在同等的场域之下,同时,有设置了细致的程序,使得治理成为一种刚性的治理。在集体化时期,对农村偷盗的治理由于革命话语的影响,使得这种治理在具体实践中极度的粗线条,进而这种粗线条使得当村庄伦理在强大的政治伦理冲击下时,国家与村庄形成了一种共谋,这种共谋为村庄广泛的偷盗行为提供了土壤。而在改革开放之下,法治话语导致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过于刚性,陷入形式主义,进而使得作为治理偷盗的重要主体——村庄——被排斥,导致了国家在治理面前的无力和苍白。同时,这种话语由于缺少同村庄的密切联系,使得这种治理所赖以生存的国家权威正在村庄逐渐流失,农民在国家权威和村庄伦理的冲突中,坚定的站在了村庄伦理这一边。近年来,综合治理概念的提出,就是希望恢复村庄作为一个重要主体,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来弥补法治的不足,形成一种“综合为治”的状态。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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