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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治教育到法律制裁(3)

时间:2012-04-21 12:27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余德光 点击:
五、结论 在农村社会,偷盗行为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对于偷盗的治理,构成了村庄治理的重要方面。由于时代的影响,中国在前三十年坚持革命话语,并利用这种话语来支配村庄治理,这导致对于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成为
  
  五、结论
   在农村社会,偷盗行为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对于偷盗的治理,构成了村庄治理的重要方面。由于时代的影响,中国在前三十年坚持革命话语,并利用这种话语来支配村庄治理,这导致对于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成为一种身份的治理,在这种治理之下,村庄干部作为唯一的主要主体实施治理,村庄干部掌握的治理的大部分资源、承担了治理的主要实践,同时,这种治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治运动在农村的延伸。在国家-村庄格局之下,国家借助革命话语和政治运动进入农村,主导了村庄的生活和结构,村庄伦理和国家形成了某种共谋。表现在农民身上,就是国家被形式得作为个体行为的辩护和借口,村庄伦理借助国家权威实现了重生。在农民偷盗中,村庄伦理成为了这种行为的正当性来源,国家权威则被符号化,成为偷盗行为的附庸。过于意识形态的治理导致了虚无主义。在后三十年,法治话语恢复了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开始主导了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这种治理是一种针对行为的治理。治理围绕偷盗行为展开,从而被分为不同环节,由不同主体分步进行。但是,这种刚性的治理产生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弊端,使得村庄本身的治理被排斥。同样在国家-村庄格局之下,国家同村庄产生了冲突。总体来说,两种治理同时反映了国家对村庄的渗透,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农村偷盗的治理反映了国家的意识和话语下乡,这种渗透通过发掘村庄自身的潜在力量来实现,使得国家和政治成为了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农村偷盗的治理反映了国家的体制下乡,这种刚性的渗透使得国家将村庄放在了自己的对立面,从而使得治理变得苍白和无力。更为要命的是,这种对立使得前三十年通过某种剧烈的方式在村庄意识中建立的国家权威再次流失,村庄重新作为一个主体,承担伦理功能和治理功能。
  
  注释:
  1 满永,“反行为”与乡村生活的经验世界,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2 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3 注2第57页。
  4 马维强,红与黑:集体化时代的政治身份与乡村日常生活——以平遥双口村为中心的考察,开放时代,2011年第8期。
  5 邓宏琴,反省:集体化时代塑造乡村干部群体的运作机制——以山西长治张庄为考察中心,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6 卢敏,湘潭“四清”运动研究,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5月。
  7 注6。
  8 笔者在法院实习期间,曾经在法院档案室发现很多盗窃罪的卷宗,卷宗中的被告大多符合文中描述的条件。
  9 毛泽东,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10 注2第9页。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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