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共责任概念研究概述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陈斌斌 胡春艳 发表于:2012-02-29 10:38  点击:
【关健词】西方 公共责任 控制论 社会关系说
公共责任,作为善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与公共行政学科的重要词汇。从西方学者对公共责任与问责制度研究的相关文献中可以看出,公共责任的概念界定存在着严重的争议,西方学者对公共责任概念研究的演变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研究视角:回应的视角、控制论的视

 欧文·休斯认为,“责任”一词最基本的含义是以他人或者团体名义行动的人向团体汇报工作的,或者以某种方式对这个人或团体负责。[1] 因此,公共责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公共责任本身反映的是公民与政府之间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政府)以委托人的名义执行任务并向其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与评估,并承担其相应行为的后果。
   1.公共责任概念的界定现状
   在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文献中,对于何谓公共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纵观西方学者对公共责任的描述,其主要使用的是public responsibility与public accountability两词。根据朗文词典的注解,前者更倾向于强调个人责任,一种来自内心的感受,既包括积极的责任,也包括消极的责任; 而后者更多地强调对行为的解释与说明,意为负责任的,主要指消极的责任,即承担责任后果与惩罚,也可译为问责。因此,西方学者更多地使用public accountability来描述公共责任。公共责任作为政府官僚机制的一个重要术语,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学与公共行政学研究的焦点。正如哈克所指出,责任一直被视为对公共官僚的一个重要保护,缺少责任,公共官僚存在着失去其公共性形象与合法性,甚至转变为追逐自我利益的危险。[2] 公共责任是如此重要,然而,迄今为止,西方学术界尚未对于公共责任的具体概念与内涵形成共识。辛格莱将公共责任描述成“变色龙”,[3] 马尔根认为公共责任是一个仍然处于扩展中的概念(expanding concept),[4] 达布提克和贾斯提斯则将公共责任视为一个图表式的概念。[5] 然而,对于公共责任概念共识的缺乏却并未阻碍相关具有代表性的定义的出现。
   2.公共责任概念研究的三种研究视角
   2.1公共责任即回应说。罗伯茨等提出,责任是指为行为做出理由,并认为责任是一种基于权力基础上的解释关系。20世纪70年代布拉茨与哈里斯等对责任与回应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度的研究与论证,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满足了回应性需求却没有实现责任的情况是完全存在的。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们认为回应性更多地强调过程取向,而缺乏对结果的考虑。
   2.2公共责任的控制论。格雷和詹金斯认为,公共责任关系的核心是存在对责任的奖惩控制机制。他们认为公共责任是一种向责任委托人解释和回答责任执行情况的义务。而这种义务是依赖于表扬与责备、奖励与惩罚的分配。因此,在他们看来,缺乏奖惩控制机制的关系并不是一种责任关系。贝恩亦认为,“当人们想让某人负责时,它们通常是制定一些惩罚措施”。[6]此外,波温斯对公共责任关系的模式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并将公共责任模式分为三个阶段:解释义务阶段、争论阶段以及判定阶段。公共责任的回应性特征与奖惩机制融为一体。[7]
   2.3公共责任即社会关系说。斯图尔特·斯密斯在其批判性的公共责任概念构建中认为,公共责任可被视为一种动态的社会关系,通过这种关系公民社会可以试图去控制和挑战国家。[8] 该定义鲜明地说明了一下几点:首先是责任关系中的两个参与主体,即公共责任委托人与代理人,也即政府与公民社会;其次是权威与解释责任之间的单向互动。公共责任代理人享有了来自委托人授予的权威就必须履行向委托人做出行为解释的义务;再次是公共责任委托人拥有对代理人进行责任评价的权利,奖惩控制机制的存在为这种评价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最后是对于公共责任行为的解释与说明必须具有公众可接近性。因此,在斯图尔特·斯密斯看来,公共责任关系是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具有等级性、规范性的双边关系, 此外,马克·波温斯、也曾将公共责任责任描述成一种社会关系,并给出此种社会关系的五个重要构成要件:责任解释说明的公共可接近性、公共责任行为的可解释性和可证明性、解释必须面向具体的责任委托人、代理人必须是自告奋勇地做出解释以及进行争论与做出裁决的可能性。[8]
  
  参考文献:
  [1]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M].张成福,王学栋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Haque, M. S., 1994. "The Emerging Challenge to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 A Critical Perspective,"in A. Farazmand, ed., Handbook of Bureaucracy New York Marcel Dekker Inc.:265/285.
  [3]Sinclair, A. (1995). 'The Chameleon of Accountability: forms and discourses' Accounting, Organizations and Society. 20, 2/3, 219-237.
  [4]Mulgan, R. (2000) 'Accountability: an ever-expanding concept' Public Administration 78, 3pp 555-573
  [5]Dubnick, M.J. & Justice, J.B. (2004) 'Accounting for Accountability' paper presented at Annual Meeting of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 September 2004. Available at: http://pubpages.unh.edu/dubnick/papers.html, (accessed on 20 April, 2007).
  [6]Behn, Robert D.2001. ‘Rethinking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Washington DC: Brooking Institution Press.
  [7][8]Bovens, M. (2005a).’Public Accountability’ in E. Ferlie,; L.E.Lynn,&C.Pollitt(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ublic manage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8]戴维·H·罗森布鲁姆. 公共行政学:管理、政治和法律的途径[M],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简介:
   陈斌斌(1986-),男,湖南娄底人,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问责与公共治理。
   胡春艳(1977-),女,湖南郴州人,博士,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科技政策与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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