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主客体关系研究(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何绍华 发表于:2010-10-30 10:52  点击:
【关健词】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主客体
(3)金融服务机构 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过程中的支付结算系统以及担保和保险机构。相关利益主体在进行移动交易时,经常会担心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交易数据被篡改、安全风险等问题,这些不确定性使

  (3)金融服务机构
  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过程中的支付结算系统以及担保和保险机构。相关利益主体在进行移动交易时,经常会担心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交易数据被篡改、安全风险等问题,这些不确定性使得移动客户需要市场第三方提供证明、监督作用。另外,虚拟交易市场加大了信息的不对称状况,网络欺诈现象时有发生,风险的重新配置成为规避网络欺诈的一种手段。传统市场中的担保、保险业务已经十分成熟,这种规避风险的形式完全可以一直到虚拟市场中,由网上交易主体提出事前担保和事后赔偿的需求,由第三方专业的风险转移机构提供服务,这种服务对提高网上交易的信心有重要作用。
  (4)认证和鉴定机构
  移动商务的信用服务体系还应包括认证和鉴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CA认证机构以及信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鉴定机构,这些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或鉴别服务,提高信用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对于规避信用风险有一定作用。
  2.1.3 核心层
  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主体核心层与传统信用信息服务一样,主要包括信用调查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相当于移动商务的信用信息的内容开发商,是对移动交易市场中相关利益主体的信用自交进行收集和登记,这些信用数据是形成信用产品的基础,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身份确认信息(姓名或名称、地址、出生或创立年份等)、诚信信息(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偿还历史记录)、公开信息(如欺诈率、货物评价、有关参考资料等)。信用评级机构相当于移动商务信用信息的内容整合商,主要是把信用调查机构获取的信息进行分类、比较、计算、分析和评估等一系列加工处理,形成信用评估报告,信用评估报告将移动商务中不同交易主体的信用质量进行分级划分,形成筛选机制。信用信息的内容开发商和内容整合商处于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主体的核心位置,其最终目的是为移动商务市场提供完善信用产品,及时传递和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2.2 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客体
  信用信息服务的客体,就是信用信息服务的对象,考虑到当前移动商务自身特点及其发展的阶段和环境,本文认为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客体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即企业客体和个人客体。
  2.2.1 企业客体
  企业是信用活动的主角,也是信用信息服务的主要接受者和消费者,企业接受信用信息服务有两个主要目的[8]:一是增加对于交易伙伴和对手的了解,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防范信用风险,提高效益;而是利用信用信息进行有关信用管理。
  随着移动网络的建设和无线技术的发展,应用软件开发商部署越来越多的移动应用来指出企业用户的销售自动化、客户关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移动商务的企业市场需求逐步扩大。移动信息化已经成为企业信息化应用中的重要应用之一,移动商务的解决方案也逐渐从开始的短信群发、祝福、通知提醒等简单功能,转向物流、销售、管理等等更加深入的纵向服务应用,信用信息服务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1)信用信息服务能够大大提高企业进行移动销售业务的成功率,提高采用移动销售模式的供应链的柔性。在移动销售过程中,通过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企业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信用信息,提高授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减少由于信用问题产生的交易时间延迟,提高供应链的柔性。
  (2)信用信息服务能够提高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随着移动商务模式在企业的逐步成熟,企业的运营和管理模式也将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这对企业尤其是制造类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能够为顺应企业内部管理改革和发展的趋势,为企业信用管理问题提供有益的帮助。
  (3)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对于企业正在进行的移动客户关系管理以及物流供应等业务起到良好的支持作用,不仅能够即时收到信用信息反馈,而且能够为企业面对客户所采取的授信额度和策略起到恰当的指导作用。
  2.2.2 个人客体
  在社会信用程度比较发达的国家,个人信用报告被广泛应用,社会公民在申请贷款和信用卡、求职、租房等活动中都可以提供自己的信用报告,作为自身信用的有效证据,可以说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在中国,针对个人的信用信息服务业务也正在蓬勃发展中。
  随着移动商务中个人客户的广泛参与以及网络实名认证制度的逐步推进,个人客体对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也将会越来越高。不论是在B2C还是C2C模式下,以个人信用报告形式为主的信用产品的需求量都将会大大增加,信用信息服务将成为交易顺利进行的“助推器”。
  2.3 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主客体关系
  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遵循普遍的规律,即主体决定客体,同时客体又反作用于主体,使得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能够有效开展,并且能不断适应移动商务的发展和变化需要。
   2.3.1 主体对客体的决定作用
  主体对客体的决定作用,是指在整个信用信息服务活动中,主体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处于基础层的主体获取了大量的信用信息并且形成了基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处于支持层的主体为移动商务中信用信息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网络支撑、风险控制以及安全保障,处于核心层的主体将信用信息加工成适应需求的产品,能够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相关交易客户的信用状况。作为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决定了信用信息产品的类型以及传递和订购方式。
  2.3.2 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
  信用信息服务客体对主体的反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发展的规模和程度;二是指导下一阶段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所采取的策略和方向。
  企业个体和个人客体的一系列经济行为,构成了最原始信用信息的来源,这类原始信用信息经过信用信息服务的主体收集、整理和加工,构成了信用信息服务流程的最初环节。
  另外,移动商务发展的商业模式以及不同的企业所采取的移动商务发展策略都不成熟,伴随移动商务的信用信息服务更需要在不断地摸索和积累中前进,对于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关于安全性、准确度和便利性的问题,企业和个人客体形成的反馈意见和提出的新要求都十分重要。
  3 移动商务信用信息服务基本流程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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