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民间投资政策制度环境的优化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齐丽红 发表于:2011-02-25 10:03  点击:
【关健词】金融危机;民间投资;政策制度环境
目前,我国已进入金融危机后的缓慢恢复性阶段,投资动力亟待实现由政府投资向民间投资的转换。相对政府投资而言,民间投资具有机制灵活、效率高、潜力大、可持续性强、有利于创业创新和就业效应强的特点,是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与活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应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现状
  所谓民间投资,是指除政府投资与外商投资以外的所有社会投资。[1]具体包括个体投资(居民个人的生产性投资和住宅投资、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投资)、私营企业投资、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以及集体企业投资等。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迅速推出了以积极财政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为中心的一揽子刺激计划,政府投资在经济回升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通过政府投资来刺激经济增长,缘于凯恩斯的危机应对论,其更多适用于危机时期。目前,我国已进入金融危机后的缓慢恢复性阶段,投资动力亟待实现由政府投资向民间投资的转换。因为政府投资作为增长动力不具有可持续性,经济增长不可能完全依靠外力保持,而政府财政赤字也难以承受长期投资的资金需求,特别是在当前的行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过分强烈,政府投资容易导致重复建设和经济过热,最终会加剧当前的产能过剩问题。相对政府投资而言,民间投资具有机制灵活、效率高、潜力大、可持续性强、有利于创业创新和就业效应强的特点,是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与活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民营经济占中国GDP总量的60%,税收贡献率为71%,在社会投资中占45%,就业人口占比将近90%。其中中小企业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完成了中国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2]2009年以来,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持续提高,2009年为48.2%,从2010年第一季度开始首次超过50%,今年上半年继续提高到52%。[3] 民间投资已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国家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扩大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从投资力度上看,我国民间投资发展迅速、力度不断加强。但从投资结构上看,民间投资主要集中在耗能高、污染高、技术低、水平低的一般竞争性行业,在投资收益高的传统垄断行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民间资本很难进入。另外,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金融危机给我国民间投资带来巨大冲击,挑战与机遇并存。经济危机从来都是通过产业升级换代走出产能过剩的困境,完成产业周期调整,重新开始新产业结构、新产品结构层次上的增长周期循环。如果不完成产业结构的调整,可能走不出危机的阴影。民间投资是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只有加速推进并合理引导民间投资,保障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才能使我国顺利渡过危机,实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目标。
  从2001年到2010年,国家陆续出台多个扶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民间投资的文件,中央的力度不断加大,态度日益鲜明,但执行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为了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非公经济36条”颁布5年后,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再次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于该意见共计36条,为了与 “非公经济36条”相区别,故被简称为“新36条”),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首份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的专门性、综合性政策文件。“新36条”在“非公经济36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明确规定民间投资可以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6大领域18个行业,而且还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财税金融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民资进入的一系列配套措施。随后,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任务,并要求各相关部门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民间投资发展再次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新36条”针对“非公经济36条”中提到的很多领域进行了更深入、更详细的说明,并且点出一些独特的领域,比如土地整治、政策性住房等。在鼓励民间资本进行自主创新方面,虽然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内容,并没有太多新意,但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个亮点,说明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不是国有经济垄断的。在医疗事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甚至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 今后,有效激活民间投资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实现全面复苏和推进改革开放的一个关键要素。
  二、民间投资的政策制度环境障碍
  目前,我国民间投资在政策制度环境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这制约了民间投资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1.市场准入仍存在壁垒,民间投资领域受限。“非公经济36条”明确规定,对各投资主体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但是在实践中民间投资不时遭遇三重门:“铁门”(完全被排斥在外)、“玻璃门”(看似可进却被行政审批的高门槛高标准阻挡)和“弹簧门”(进入后又被非市场因素挤出来),这种情况至今依然存在。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在目前全社会80多个行业中,有62个行业允许外资进入,而只有41个行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民间投资在高回报率的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所占比重非常低。在电力、热力的生产与供应行业中占13.6%,在教育行业中占12.3%,在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行业中占11.8%,在金融行业中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行业中占7.5%,在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行业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仅占5.9%。[4]至于在石油、电信、铁路等领域,所占比例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目前传统竞争性行业已处于产能过剩状态,民间资本缺乏有效投资领域。“新36条”的发布为民间资本流向以前被国企垄断的领域打开了通道,也为中国重振实体经济打下了基础。但笔者认为“新36条”在“关键领域”并没有太多的实质性的突破,如在电信、石油天然气等领域,民间资本仍只能以参股,而不能以与国资平等的市场主体,以独资、控股的方式进入。另外,在电信、石油天然气领域,国资已经牢牢掌握了话语权,民资除了服从原有语境外没有其他选择,根本没有平等可言。一些所谓的对民间开放的投资领域,其实是一些国有资本根本不愿进入的领域,或者是赢利微薄的领域,或者是急需资金的领域。比如,“新36条”列举的经济适用房、公共主体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本来就属于一个不赚钱的公益行业,国有资本根本不愿意投入;再比如,在金融服务业方面,“新36条”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兴办中小城镇金融机构,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辅助社等金融机构,但是这些业务领域经营风险都极大,民营企业轻易不敢进入。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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