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案件中调解的实务状况分析(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肖影 发表于:2011-11-24 11:39  点击:
【关健词】调解 实务状况 分析
(二)既要尊重调解自愿与合法,不能强迫当事人,又要防止久调不决,使得调解拖延 调解虽然有着迅速、便利的解决纠纷的优势,但是我国民诉法规定必须要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强迫当事人,法官不能为了追求

  (二)既要尊重调解自愿与合法,不能强迫当事人,又要防止久调不决,使得调解拖延
  调解虽然有着迅速、便利的解决纠纷的优势,但是我国民诉法规定必须要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不能强迫当事人,法官不能为了追求调解率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让当事人迫于无奈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做就失去了调解的真正意义了。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让当事人利用调解制度这一手段,无故拖延时间,法官如果在调解中任由此中情况发生的话,势必会使另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偏向于其拖延方,对法院失去信任,不愿调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判决,不要造成久调不决。
  (三)创新调解衔接机制,着力减少涉诉信访案件数量
  法院要积极地创新调解衔接机制,构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例如建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非俗的调解组织之间的联系,使得诉讼调解与外部调解结合,包括设立专门的调解室、设立调解衔接工作站点,选聘专门的调解员来进行接待和工作,整合社会上各种力量来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商事案件或者涉及金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案件,可由庭长、分管院长或院长介入案件中来,进行调解,一方面显示了法院对案件的重视,一方面当事人可能从心理上看领导出面,关心自己的事情,可能对调解态度较好,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四)要善于总结调解方法,不断提高法官自己的调解方法和技巧
  法院里一些年轻法官,办案经验较浅,可能对于一些商事案件的特点把握的不够精准,在组织调解的时候经验不足,可能在对原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时候就没有运用自如,使得调解不能成功。所以法院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划拨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一些办案年数较高,经验较丰富的法官,尤其是在案件调解上成功率较高的法官,可以让他们做专门的讲座,或者作为培训老师对年轻法官进行培训,或者对他们进行访问做调查,将他们的调解技巧和经验编写出来,发与其它法官来去学习和运用。另外法官还不要不断地学习新的东西,例如心理学,要懂得揣摩当事人心中所想,能随机应变的变幻调解方法和技巧来达到调解成功。
  
  参考文献
  [1]沈志先.诉讼调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24.
  [2]许东伟.浅析我国古代调解制度[J].商业文化,2011(5).
  [3]李祖军.调解制度论:冲突解决的和谐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6.
  [4]李祖军.调解制度论:冲突解决的和谐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6.
  [5]李祖军.调解制度论:冲突解决的和谐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7.
  [6]宋朝武.调解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36.
  [7]顾功耘、沈贵明.商法专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
  
  作者简介:肖影(1986—),安徽亳州人,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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