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泉汉简新见的两例汉代职官制度(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张俊民 发表于:2016-01-11 14:00  点击:
【关健词】悬泉汉简;西汉;职官制度;敦煌郡
十四两为置运谷茭谷到受平粮毋侵民輙使便载茭三反二 A /啬夫辅 B ⅡT0214②:547AB 年七月丁未朔丁卯效谷守丞广至守尉 A 兼掾赏啬夫敞 B ⅠT0110①:27AB 以上八简或残缺或完整,内容均与某人行某事有关,且都是敦

十四两为置运谷茭谷到受平粮毋侵民輙使便载茭三反二    A
/啬夫辅     B
ⅡT0214②:547AB
年七月丁未朔丁卯效谷守丞广至守尉        A
兼掾赏啬夫敞  B
ⅠT0110①:27AB
以上八简或残缺或完整,内容均与某人行某事有关,且都是敦煌郡属县之一的人员兼行另一县的职位。如:
第一简上下残,为广至县写给悬泉置的文书。“广至守长冥安守尉长”,即由冥安名长的守尉兼行广至县的守长。
第二简上残,属于效谷县发给悬泉置的文书。“效谷守长渊泉尉闳”,即由渊泉名闳的尉代行效谷县守长事。渊泉或有左、右尉,此简单言尉。
第三简完整,属于效谷县发给悬泉置的文书。“效谷守长龙勒长忠”,即由名忠的龙勒县长兼行效谷县的长事。此为真长兼行守长事例。
第四简完整,属于效谷县给悬泉置文书。“效谷守长敦煌右尉”,即由敦煌右尉兼行效谷守长事,右尉人名空缺。
第五简上残,效谷县转发太守府文书。“效谷守长敦煌守右尉福”,即由名福的敦煌守右尉兼行效谷守长事。
第六简完整,效谷县下发的行政文书,涉及鱼离乡等效谷县的所有管辖机构。“效谷守长敦煌左尉护”,即由名护的敦煌左尉兼行效谷守长事。
第七简完整,为永光五年效谷县发给悬泉置的文书。“守丞敦煌左尉忠”,即由名忠的敦煌左尉兼行效谷县的丞事。
第八简上下残,约为效谷县所发文书。“效谷守丞广至守尉”,按照上述文意即由广至县的守尉兼行效谷县的守长事。
统观以上八简,兼行之职可以是守长,也可以是守丞。兼行之人的身份则更为复杂,可以是尉(或左、右尉),可以是守尉,甚至可以是长。即兼行某职一定是“守”某职,兼行之人的原来职位不一定是守职。
兼行人员的来源,不一定是原本官府中的吏员,县长、丞不一定来自本县廷的属吏,而有可能是来自外县。如广至的守长由冥安守尉兼行,效谷县长可由敦煌左、右尉兼行,效谷县东临广至,西邻敦煌,效谷县的长、丞由附近二县兼行尚可以理解,至于由渊泉尉守效谷长、龙勒长守效谷长则因为地理位置较远不好理解。敦煌郡六县,由东向西依次是渊泉、冥安、广至、效谷、敦煌和龙勒。渊泉与效谷中隔冥安、广至二县,龙勒与效谷之间亦间隔敦煌县。

  这种不直接由本县廷属吏兼行长、丞的现象,由于这些数据本身数量有限,又受到简牍文书的保存状况影响,缺少足以说明其纪年时间的信息,给我们判断这种现象存在的时间造成很多困难。它的存在,至少可以说明“长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谓之行事”,简称为“行”的说法是有问题的,与类似上述所引的悬泉汉简事例是有冲突的。

        悬泉汉简还有一种兼行的特例,只有一条,简文为: 

  朔戊申敦煌长尚以近次行长史事行大守事仓长殷兼行丞事谓过所遣守卒史葛恽上书
□从者如律令  十月乙丑过东  /掾钦卒史隆书佐修
ⅡT0115③:208
本简上残,属于传文书,缺少具体时间。“敦煌长尚以近次行长史事行大守事”,即敦煌长尚先以官秩的大小兼行敦煌郡的长史事,有了兼行长史事的身份之后再行太守事;“仓长殷兼行丞事”,即敦煌县的仓长兼行敦煌丞事。
本简反映出这一传文书的签发时,敦煌郡缺少太守、长史和丞,敦煌郡中的三个最高长官都不在。而敦煌郡签发的官文书多由三人联署,如:
建平二年十一月甲申朔壬子敦煌大守永长史临丞涉谓过所使龙勒少内啬夫泛政与守部千人古成迁市缮兵物长安
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二人
ⅠT0114①:50
建昭三年七月乙卯朔丁巳敦煌大守强长史渊丞敞告守部司马千人司马丞假司马千人
谓县诏书候者数言有虏兵气……
ⅠT0116②:54
太守不在或出缺而由长史兼行太守事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且是常见状况,如:
初元年七月乙未朔己酉敦煌长史奉憙行大守事丞破胡谓
郡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七月庚申东ⅡT0115④:58
甘露二年八月戊午朔乙丑敦煌长史奉憙行大守事谓郡库□□□
书告县泉置官卒徒御卅七人硙二合皆敝尽不可用调给有ⅡT0216③:54
建昭五年闰月乙朔壬申敦煌长史渊行大守事丞敞谓县遣守卒史鲍尊客宣□
戍卒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ⅡT0111③:68
六月丁酉敦煌长史布施行大守事千人倚国行丞事敢告部都尉卒人谓县
官领畜东道史奉亲冥安尉石光将格塞宜禾候丞护国移书□乡邑
ⅡT0214③:293
其它吏员也可以兼行太守事,可是并没有郡丞兼行太守事的事例,为此有必要将兼行太守事的简文除长史身份之外一并列出:
甘露二年二月甲戌敦煌骑司马充行大守事库令
贺兼行丞事谓敦煌以次为当舍传舍如律令ⅤT1311③:315
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癸亥敦煌守部候贤行大守事丞破胡谓县丞史助府佐樊羌
案事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ⅡT0214③:46
敦煌仓长行大守事上书一封
ⅠT0114③:35
神爵四年十月辛卯朔己酉敦煌千人充以近次行大守事□□
者如律令
ⅠT0309③:112
初元二年五月壬戌朔辛巳敦煌守部骑司马贤行大守事
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敦煌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ⅡT0213③:130
甘露三年五月癸未朔丁酉肩水仓长延年以近次行大守事库丞奉憙兼行丞事谓过所遣氐池
东鄣隧长司马承明以诏书送施刑士阳关乘所占用马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ⅡT0214③:64
年六月丙寅朔庚辰酒泉库令长寿以近秩次兼行大守事禄福仓丞未央兼行丞事谓
□得府佐梁禹以诏书将护转敦煌郡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ⅤT1311③:223
以上七简,五简属于敦煌郡,后二简分属张掖郡和酒泉郡。前五简之中兼行太守事的人员分别是敦煌的骑司马、守部候、仓长、千人和守部骑司马等,并没有郡丞兼行之例。后二简身份虽不一样,但均是“以近次”兼行太守事。酒泉库令长寿兼行酒泉郡太守事还可以理解,而肩水县中的仓长延年距离张掖郡可是很远的,他也能“以近次”兼行就不好理解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甘露二年守部候贤兼行太守事的时候郡丞破胡仍在,二人联署文书,亦可证明郡丞是不能兼行太守事的。此等事例的存在,亦可证明“长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的说法是有问题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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