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质诘问权与书面证言的使用——以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决为中心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颜飞 发表于:2010-02-26 10:18  点击:
【关健词】对质诘f*-I权;书面证言;欧洲人权法院
[摘要]书面证言不受任何限制地被普遍使用,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之中长期存在的交出f'l题,既阻碍 ; 了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也侵犯了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欧洲人权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 i “对质诘问权”条款,通过相关判决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书面证言使用规范。在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证人普遍不出庭,而其于庭审前向侦、诉机关
提供的书面证言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地被作为证据 使用,这是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之 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正如龙宗智教授所言,在我 国刑事审判中,书面证言使用的普遍性世所罕见, 并且法律对书面证言的使用未做任何限制,这在
实行现代诉讼制度的各国中也可以说是绝无仅
际公约中,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均被置为“公正审
判”条款之下。也就是说,保障被告人的对质诘问 权既是公正审判的原则之一,也是公正审判所要 求的被告人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之一。 有鉴于此,我国台湾地区在2004年7月的“大法 官释字第582号解释”中明确宣示:刑事被告享有 诘问证人之权利,乃具有普世价值之基本人
188’
 
有。⋯∽67’而书面证言不加限制地使用导致了两
方面的后果:第一,严重阻碍了案件事实真相的发 现。特别是在很多疑难案件中,案件本身就缺乏 足够的证据,而提供书面证言,甚至是关键书面证 言的证人还普遍不出庭,也就无法通过庭审对其 证言进行调查核实,这就更加大了发生错案的可 能性。从陈永生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 样本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在这20起冤案中,警察 违法取证、隐瞒、伪造证据,甚至阻止证人作证的
现象非常严重。但这些违法手段不仅没有被禁 止,其得到的证据,比如伪造、收买的证人证言在 证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均被法院作为定案的依据, 进而导致了冤案的发生。④第二,严重侵犯了被告 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对质诘问权。所谓对质诘 问权是指,刑事被告人享有的与不利证人面对面, 并对其进行诘问的权利。该权利不仅为美国联邦 宪法第6修正案、日本宪法第37条、意大利宪法 第111条等国内法所确认和保障,而且在《欧洲人 权公约》第6条第3项d款、联合国《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戊)款、《美洲 人权公约》第8条第2项第f款等国际性公约中均 将其列为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在上述国
权。‘2】‘n
相对于学界对于书面证言的使用易导致错案 这一危害后果所给予的较多关注,对于书面证言 的使用导致侵犯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这一问题却 少有系统论述。本文拟以欧洲人权法院针对被告 人的对质诘问权所做的相关判决为中心,系统考 察欧洲人权法院是如何以维护公正审判、确保被 告人的对质诘问权为目标,进而严格规范刑事审 判中书面证言的使用,并以此为我国刑事审判中 规范书面证言的使用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公正审判”条款与“对质诘问权”

《欧洲人权公约》由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欧盟的前身)于1953年所创制。该公约与 其他类似的国际公约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它是世 界上第一部具有“可诉讼性”的人权公约。签约成 员国的公民若认为本国的终审判决侵犯了其受欧 洲人权公约所保障的基本诉讼权利时,可以以本
国为被告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而作为签约
成员国,除负有遵守公约并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 一般义务外,对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当事国还 负有遵循判决并将其贯彻到国内司法程序的个案 义务。因此,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刑事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德、法、意大利等欧洲国家而言均具有
拘束力。
《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刑事司法的相关规定
主要体现在公约第6条一“公正审判”条款。该
条第l项为公正审判的一般程序保障,即任何人
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与公正 的法庭之公平与公开的审判;第2项和第3项是 刑事审判的特别程序保障。其中第2项为无罪推 定原则,而第3项则明确规定了刑事被告人应享 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其中d款“对质诘问 权”对各签约国在刑事审判中如何使用书面证言 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该款规定,刑事被告人应当 被保障享有“质问对其不利的证人,并在与不利证 人相同的条件下,使有利于他的证人出庭接受询 问”的基本权利。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这条原则性 的规定以外,《欧洲人权公约》并没有对能否使用 书面证言以及如何使用书面证言等问题进行规 定,也没有规定证人证言必须是在公开的法庭上 以口头的方式提供。相反,欧洲人权法院在涉及 书面证言使用的诸多判决中一再重申其尊重签约 国国内法的基本立场,认为某一证据是否具备证 据能力,可不可以使用主要取决于各签约国国内 法的规定。欧洲人权法院的任务不是去判断某一 证人的证言是否应当被采纳,是否可以作为判决 的基础,而是从整体上考量该签约国的国内司法 程序对该证据的使用是否符合公约第6条所体现 的公正审判的要求。【31由此可以看出,欧洲人权法 院对书面证言的态度并不能简单地说是禁止或者 允许。签约国国内法对书面证言是禁止还是允许 使用、书面证言是作为实质性证据还是作为弹劾 性证据使用,书面证言使用的例外规定“宽抑或 严”等这些问题并不是欧洲人权法院关注的重点。 欧洲人权法院是从保障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以及 被告人享有最低限度的权利保障的角度为各签约 国刑事审判中书面证言的使用提供了一种指导性 的规范。因此,准确地理解公约规定的“对质诘问 权”条款的内涵就成为了把握书面证言能否使用 以及如何使用的关键。(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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