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质诘问权与书面证言的使用——以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决为中心(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颜飞 发表于:2010-02-26 10:18  点击:
【关健词】对质诘f*-I权;书面证言;欧洲人权法院
二、对质诘问权的内涵与书面证言的使用规 范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项d款规定的 对质诘问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刑事被告人有诘 问不利证人的权利,直接涉及不利证人的书面证 言能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的问题;二是被

二、对质诘问权的内涵与书面证言的使用规 范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3项d款规定的 “对质诘问权”有两层含义:一是刑事被告人有诘 问不利证人的权利,直接涉及不利证人的书面证 言能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的问题;二是被告人有 权传唤有利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这与美国联邦 宪法第6修正案中的“强制作证”条款相似。因 此,欧洲人权法院在审查书面证言的使用是否侵
犯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时基本是以该款的第一层
含义作为判决依据。 (一)对质权诘问权的行使主体 在《欧洲人权公约》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
质诘问权的行使主体。而从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 判决来看,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该权利既可以由被 告人本人直接行使,也可以由其辩护律师代为行
使。比如,在埃斯格洛诉意大利案中,【4’被告人在 侦查阶段被安排与不利证人进行了对质,但是并 没有律师在场。在审判中,该证人没有出庭,但其 书面证言仍然被法院采信。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 中认为,使用该证人的书面证言并不违反对质诘 问权的要求,因为已经在侦查阶段给予了被告人 质问不利证人的机会,即使没有辩护律师在场,也 不造成对被告人对质诘问权的侵犯。类似的案件 还有卡马辛斯基诉奥地利案,【51被告人认为其辩 护律师不应该同意在审判中使用书面证言,但欧 洲人权法院认为辩护律师可以从诉讼策略的角度 考虑是否同意使用书面证言,而这并未构成对被 告人对质诘问权的侵害,因为其辩护律师已经代 为行使其权利,虽然实际上是采用放弃权利行使 的方式。
(二)对质诘问权行使的时间 欧洲人权法院仅是原则上要求所有的证据,
包括证人的证词,都应于被告在场且在公开庭审 及对席、对辩或者对审的庭上被提出和调查,L61并 没有将对质诘问权行使的时间严格限定在审判阶 段。在侦查阶段行使该权利也为欧洲人权法院所 认可,而且在多森诉荷兰案中,【7 o欧洲人权法院认 为,审判中的对质询问并不必然优于侦查阶段的 对质询问。而根据林钰雄先生的分析,“对质诘问 的时间并不是关键,关键在于必须保证被告人至 少有一次在某个程序阶段有对质诘问的机会。或 者是在侦查中或者是在审判中,或者是证人陈述 当时或者是后来程序,或者是第一审或者上诉审, 但无论如何就是不能没有。一言以蔽之,证人在 “谁”面前陈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被告当场或者 后来有无全方位质问的适当机会。”[2】(眦”以16’
(三)对质诘问权行使的方式 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中表示,对质诘问的方
式应当是被告人与证人面对面地质问,[4】‘‘其所表
达的是一种双向关系而非片面质问”。fs](p.12)因 此,对质诰问不仅仅是把被告人带到证人面前即 可,而必须是保障被告人能与证人就争议事实进 行实质性的交流。所以,辨认或者虽然见面但不 能交流等方式并不能满足对质诘问权的要求。在 温蒂斯基诉奥地利案中,[91警方曾让两名目击证人在被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辨认。欧洲
人权法院裁定,由于被告人根本没有与证人进行 实质性的交流因此构成对其对质诘问权的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人权法院并没有对被告人与 证人之间是直接交流还是间接交流作出明确的规 定。因此,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不能直接向证人 提问而是通过法官向证人提出问题的做法,同样 符合对质的要求。[8】(P.13)
(四)对质诘问权行使的范围 在布里克蒙特诉比利时案中,【1驯被告人曾担
任比利时查尔斯王子的律师和资产管理顾问,后
与其妻子一同被指控包括伪造文书、侵占等多项 罪名。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只有在侦查阶段被告 人曾与本案当中的主要证人查尔斯王子有过一次 对质,而当时对质的范围仅涉及其中一项被指控 罪名的争议事实。根据比利时的法律规定,王室 直系人员有免证特权,因此在查尔斯王子未出庭 的情况下,比利时国内法院主要依据查尔斯王子 的书面证言判决被告人有罪。欧洲人权法院在审 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并没有被提供一个全方位 质疑不利证人的机会。因为查尔斯王子的书面证 言中包含了多项被控罪名的事实,而仅有的一次 对质中只针对一项罪名进行了对质。由此看出, 如果要在不侵犯对质诘问权的前提下使用某一书 面证言,则该书面证言所包含的所有争议事实都 应当为被告人所知悉,并且在与不利证人进行对 质诘问时能对所有争议事实提出所有可能的质 疑,这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

三、对质诘问权的例外与书面证言的补强 对质诘问权虽然是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基本
权利之一,但是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中,它并不
是一个绝对的权利。[11】∽127’即便被告人在所有诉
讼程序中均未被保障有~次与不利证人进行对质 诘问的机会,这也并不意味着使用该证人的书面 证言就必然侵犯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欧洲人权 法院的做法是以公正审判权为准则,结合相关因 素综合审查该案件中适用的诉讼程序是否公正, 而考量的因素则视具体类型的案件而定。因此类 的判决众多,本文以常见的证人失踪而使用书面 证言的情况为例分析欧洲人权法院所考量的因 素。(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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