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探讨(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廖小航 发表于:2011-10-26 09:52  点击:
【关健词】抛掷物致人损害;公平责任;补偿责任
我们认为不论是共同危险行为说、建筑物责任说,还是公共安全理论,或是《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都有个共同点,通过对可能伤害人来救济受害者被损害的权利,即采用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来救

  我们认为不论是共同危险行为说、建筑物责任说,还是公共安全理论,或是《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都有个共同点,通过对可能伤害人来救济受害者被损害的权利,即采用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来救济受害者。“对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解释,也应该紧扣三点结论:第一,对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补偿责任的具体性质进行明确。第二,从“建筑物”责任的角度,限制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补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第三,对抗辩事由和损害赔偿限额进行探讨,并考虑是否可以通过保险制度予以分担。”[9]由此原因来确定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回应上述质疑,那么为什么要着重救济受害者呢?从法理上看,我们以为在抛掷物致人损害中,受害的利益往往涉及人身安全;而补偿者的“莫须有”补偿责任,受损害的一般是小部分财产权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日趋密集,住宅向高层化发展, 高楼抛掷物件已经日益成为城市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某些基本素质不高的住户,常常随手从自家窗户或阳台上抛掷废弃物件,必然威胁到楼下行人或住房的合法权益,给社区和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造成损害。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归属实质上即是一个利益衡量的问题。抛掷物侵权责任的确定,涉及到损害分担、对受害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通过配置责任达到公共福利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共案例。那么在进行利益衡平的时候,需要适当兼顾各方的利益。一方面,之所以考虑要由业主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兼顾了受害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可能赞成损害的业主负责,并不是说,要他们对其过错行为负责。而依据法理价值冲突原则,在此种人身与财产权益无法同时满足情况下,自然舍财产利益而保证人身利益,舍小部分损失来保障大部利益再不受损。试想如果受害人这样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何谈保障公民的其他权利? 另一方面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预防标准的确立原则应是:法定预防标准应确定在使社会成本——注意的成本和预期事故损失的成本、以及可能产生的行政成本之和——最小化的标准上”[10]假如经由法院确定的合理注意与社会最佳注意水平相等,那么加害人将被引导采取合理注意,而最后的结果将是出现最小的事故总成本。而优先补偿受害者权利,使得相关当事人受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导致加害人将预防的边际成本和收益内部化,这将给予其采取有效预防的动力。
  再考虑到实践中,若没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其常常逃避相应责任的承担,受害人的权益常常得不到保证。例如重庆市的烟灰缸案件:2001年的一个凌晨,重庆市民郝某不幸被路边楼上一个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经医院抢救以后还是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公安机关通过现场侦查,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最后,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重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由当时有人居住有扔烟灰缸嫌疑的共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
  如同上案,在大量案件中受害人受到损害和威胁的是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的基本权利。如果先不追究可能被告人,则楼中住户基本上将相互推卸,真正的侵害人也常常利用这点浑水摸鱼,逃脱法律责任的承担。该类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对社会而言,将会动摇法治的基础;细化个体而言,将会影响其家庭生活。因此,我们认为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以公平原则归责是合理的,优先保证基本的个人生命健康利益。
  (三)对全体可能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质疑的探讨
  在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对加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为了最大限度救济公民受损害的民事权利,我们认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全体使用人连带承担受害者的责任是合理的,体现了社会中人的权益的公平性。建筑物抛掷物造成了损害,即使建筑物是数人或者数十人区分所有或使用,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而责令全体占有人承担责任,并没有与建筑物责任发生原则的区别,其基于建筑物责任而产生的请求权。一方面,连带责任的设计有益于保护受害人,有助于及时救济受害人受侵害的权益。同时“虽然对真正加害者的惩罚效果已因分摊连带责任而大大减弱了, 但是真正加害者确实有承担部分责任而损失,所以不应一概否认连带责任的惩罚作用。”[11]
  就对受害人的损害而言,绝大多数业主可能都是没有过失的,如果把他们确定为过错行为人,这也是他们完全不能接受的。但是,如果采用连带责任,只是说基于经济负担能力等方面的考虑来适当地向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没有说他们就是过错行为人。这种责任本来就是基于利益衡平而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并非基于业主的过错,责任人也容易接受。此外,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因为不是完全的赔偿,且每个人都只是在连带对外补偿后,对内适当地分摊,一般也不会超出其负担能力。
  连带责任的另一方面优越性在于体现对在该侵权行为发生后,连带责任还有利于引导各相关人员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防止此类侵害的再次发生。从预防事故发生的角度而言,由可能致害的业主承担责任是最有效率的。侵权法在很多情况下实际上实现的是一种风险的分配,合理的风险分配政策也有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一方面,由业主承担承担责任,最有可能形成一种激励机制来预防损害的发生。另一方面,业主最接近损害发生的原因,通过让业主承担责任,可以从损害发生的源头上进行治理。以重庆市的烟灰缸案件为例,在判决生效后,该小区集体购买监控设备布置在公共交通要口,以防止再一次归责不明的发生。在法律价值的导向下,个体会尽可能的作为来达到不再承担责任的目的。在法律引导和指引个体的行为的过程,社会秩序体系形成一个良好的循环过程,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连带责任的设计中,既体现出法律的指引作用,也强调维护秩序的法律价值。
  三、结语及法治展望
  《侵权责任法》设立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关注受害人权益难以得到救济的现状,并不违反法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不会给所有住户带来“莫须有”的责任,而是优先保障社会个体的基本权益,优先救济受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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