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法典时代的孳息归属问题研究(5)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周江洪 发表于:2011-07-19 10:02  点击:
【关健词】民法典体系 买卖 孳息
⒃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卑版,第219页。 ⒄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

  ⒃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卑版,第219页。
  ⒄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以下。
  ⒅⒆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重要草稿介绍》,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6、126、189页。
  (21)有学者认为,未设置但书规定,一方面未能彰显当事人在买卖标的物利益承受上的自治空间,另一方面也未能容许法定例外的存在从而有失僵化。参见易军:《“中国民法典草案”合同法编分则部分的缺陷及其矫正》,《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2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第2版,第246页。
  (23)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2页。
  (24)我妻荣等:《评注民法:总则-物权·债权》,日本评论社2006年版,第1042页。
  (25)(27)日本民法(债权法)修改研讨委员会:《债权法修改的基本方针》,《NBL》第904号(2009年5月1日),第289页。
  (26)(28)内田贵:《民法II:债权各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3年版,第121页。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依该规定,即使是给付型不当得利,仍然需返还原物的孳息。若《合同法》第163奈采日本民法第575条同样立法旨趣的解释,买卖合同相关中的不当得利问题,是否当返还孳息,尚有再考的余地。
  (30)以下案件均出自北大法宝数据库。
  (32)罗昆:《<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法学杂志》2Q09年第10期。
  (34)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35)汪全胜:《“特别法”与“一般法”之关系及适用问题探讨》,《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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