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害隐私权行为的违法性界定(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陈雄 发表于:2011-12-23 20:57  点击:
【关健词】隐私权 网络 违法性
注释: ①《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

  
  注释:
  ①《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8年12月29日、1999年12月25日、2001年8月31日、2001年12月29日、2002年12月28日、2005年2月28日、2006年6月29日、2009年2月28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
  ②如《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核心部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当然离不开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③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8页.
  ④《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根本法律依据。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规定一般可以理解为是表达自由权的扩张。1982年12月4日通过,1988年4月12日第一次修正,1993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正,1999年3月15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修正。
  ⑤由于宪法在司法实践中较少运用,为了使表达自由权得到切实的保护,我国在《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侵犯表达自由权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增强了权利保障的可操作性。
  ⑥魏振瀛.民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31页.
  
  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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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杨立新,吴兆祥,杨帆.人身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社.1999年版.
  [6]杨立新.人身权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7]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8][日]内藤光博.高度信息化社会背景下的隐私权利论.法学新报.中央大学出版部出版.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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