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刑事责任的改革之路——从实体意义到程序意义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康怀字 发表于:2010-03-10 09:03  点击:
【关健词】实体性严格责任;程序性严格责任;罪过推定
[摘要】严格刑事责任有实体性与程序性两种解释。实体意义的严格责任取消了罪过的要求,违反责 l ;任主义,存在道德.t-gj缺陷;同时,也无法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以程序性严格 ; ; 责任取代实体性严格责任的趋势。就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若干犯罪而言,应当承认程序性严格-Jr任的地 i ! 位,以推定的方法来解决指控方难以证明主观罪过的问题。


}[摘要】本文基于CSSCI数据,通过分析39种艺术学期刊的二次文献转载量和Web即年下载率,揭示  l
! 了艺术学期刊的学术价值和利用率,从而为期刊评价提供了重要参考指标。 !
i 【关键词】二次文献;Web即年下栽率;艺术学期刊;期刊评价 i
本来,“无犯意则无犯人”(责任主义)乃是各
国传统刑法的基本原则,但从19世纪初以来,英
美法系国家陆续出现了一些取消罪过要求的立法 与判例,并逐渐发展成为目前的严格刑事责任制 度。①

一、两种意义的严格责任

在英美国家关于严格责任的正统定义中,存 在如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严格责任:第一,犯罪意 图可能与定罪完全没有关系。第二,起诉不要求 有犯罪意图的证据,尽管被告提出的无犯罪意图 的证据可能排除他的责任。第一种定义被称为严 格责任的实体性解释,第二种被称为严格责任的 程序性解释。⋯(¨3"
关于刑法上严格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也 上述两种不同的理解。多数学者将严格责任看作 是无过错责任,即在实体法上取消了对罪过的要 求;【21也有学者认为:“严格责任的本质在于免除 了起诉方证明被告人主观罪过的举证责任⋯⋯这 些辩护理由的证明责任由被告方承担”,[3]‘‘严格 责任在刑法中的确立,并没有违背贯穿英美刑法 的‘无犯罪心理的不为罪’的原则,它只是针对某 些特殊案件,在诉讼制度上作了特殊的规定”。[4】 即严格责任代表的不过是一种对于罪过要件的特 殊认定方法。
很明显,两种意见的分歧远不仅仅是术语上 的差别,前一种理解把严格责任作为罪过责任的
对立面来看待,二者不可能具有任何形式的通融:
是“严格责任”就是“没有任何过错的责任”,是 “过错责任”就不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不再 以罪过为必要,这样一种定罪方式,无疑是相当 “严格”的;而后一种理解认为,严格责任在实体上 仍属于(或应当属于)过错责任,它与一般意义上 的过错责任并无本质区别,其真正特别之处在于 程序意义,即这种过错是通过“假定”得来的,并由 此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控方对主观过错的证明责 任,这才是“严格”二字的真正含义。两种理解在 对待过错要求的态度上截然不同。
二、实体意义的严格责任及其批判 按照英美学者的通常定义,实体意义上的严
格责任(下文除非有特别说明,“严格责任”均指
“实体意义上的严格责任”)是指“⋯⋯被告人本 人虽没有任何过错,但却要承担刑事责 任。”[纠‘嘲n‘某些对于特定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 动要件不要求故意、轻率甚至疏忽的犯罪被称为 严格责任犯罪,或者有时被称为‘绝对禁止之
罪’,’[6】(n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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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罪主要是由制定法规定的。从严格 责任罪的适用范围来看,制定法上的严格责任罪 主要包括两类罪行。第一类是国家在进行行政管 理过程中所规定的某些损害公众福利的犯罪,“例 如食品登记、房屋登记、使用假的或易混淆的商品 说明书等问题的管理性法规中,同时,道路交通法规中的许多犯罪和某些财政金融法规条款中的犯
罪也被认为适用严格责任。”【5’另一类严格责任罪 是出于特殊的立法考虑——如保护未成年人—— 面规定的少数严重罪行,例如与未成年入发生性 关系、出售酒类、色情图片、毒品、香烟等给未成年 人(除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外的另外几种情形 实际上也与行政管理有关)。从严格责任罪的刑 罚严厉程度来看,在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严格责 任罪行中,除了麻醉品犯罪外,其它都只能受到轻 微的处罚,【_¨对此类罪犯的处刑一般只限于罚金 (最多可处短期监禁),但对那些出于特殊立法考 虑的犯罪(例如奸淫幼女罪),却往往科以重刑。
规定严格责任罪的理由在于:第一,保护公众 利益。[6】(P 134’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业化与城市 化进程进一步加速,大量具有高度危险性或危害 性的行业也与日俱增,从事这些活动的工商企业 (和个人)同公众福利的关系日益密切,“为保护公 众利益,就有必要严格企业的法律责任。”【s1第二, 预防犯罪。“不考虑犯罪意图也给予定罪,可以制
约或迫使人们不去做不允许做的事,同时也保证 了人们可以去做允许做的事”。[5】但77’在严格责任 面前,“如果不是明知故犯或者对社会利益漠不关 心的话,通常都会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地对待自己
的工作和行为。”[91从而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社
会公众利益遭受实际损害。第三,方便诉讼。“要 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或过失,是非常 困难的,因此,若把犯罪意图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 条件,往往会使被告人逃脱惩罚,使法律形同虚设
⋯⋯而且,刑事法院的工作十分繁重。要对每一个 触犯管理法规的犯罪案件的起诉进行关于犯罪意 图的调查是行不通的。”⋯(M7’所以,必须免去公 诉机关对最难以证明的主观罪过的证明责任。帕 克法官在伍德兹案的判决中声称:公诉方很难证 明明知;由于要求明知而给公众带来灼危害远远 大于因不要求明知而给被告本人带来的不公正
性。
但是,上述每一个理由都难以成立。 就保护公众利益而言,“目前的结论是。在许
多已经适用严格责任的案件中,公众确实需要处
罚疏忽的保护,以及因为假定刑罚威慑能使潜在 的伤害者更细心,所以也许有可靠的理由对于疏 忽和要求犯意的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如果在犯意 与严格责任之问没有中间状态,这也许是一个支 持严格责任的令人信服的根据。但事实上存在这
一中间状态,即疏忽责任。”[6】(P-la4)如果能够以疏
忽责任替代严格责任的话,就没有理由以社会利
益之名违反罪过原则。 就预防犯罪这一功利主义目标而言,严格责
任的效用同样值得怀疑。首先,严格责任难以实 现“特别预防”和“消极的一般预防”之目的:没有 任何统计数字证明严格责任制度有助于行为人或 者其他普通人对“无法预见或防止的危害”更加 “谨慎”;严格责任要求人们做根本做不到的事,即 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人们还是做不到那些事。 其次,严格责任不符合社会的整体功利。严格责 任强迫人们去做他们无法做到的事。从而以一种 限制甚至变相剥夺选择权的方式来“避免危险”; 如果法律要强行禁止那些尽到了所有正当注意都 无法避免损害的行为,其最终效果就是迫使人们 退出某种行业,这既是对于人类职业选择自由的 无理干涉,也显然不会造就一个有利于社会发展 的局面。最后,从“积极的一般预防”效果来看,严 格责任对故意、过失与无过失(意外事件)这三种 明显应受到不同评价的心理态度不加区分的“无 差别”立场,不能给公民提供清楚明确的禁止性规 范,对培养一种健康、理性的法观念、法品格和法 意识有害无益。“生活中守法的人们即使付出了 最多的注意但仍无法完全避免意外原因所造成的 危害,为此仍得接受严格责任原则的制裁;而蓄意 违反的人即使受到了制裁也仍可能喊冤叫屈,因 为我们并没有揭露他们付诸于行为的邪恶的意(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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