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气场与抗争政治(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张耀杰 发表于:2011-10-28 11:41  点击:
【关健词】政治,抗争,场,阳气,阴,
三、以人为本的价值认同 关于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被曹禺称之为蛮性的遗留和原始的情绪的神秘多变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斗争哲学、价值体系和阴阳气场,笔者在已经发表的相关论文以及即将出版的《曹禺戏剧的密码模式》一

  
  三、以人为本的价值认同
  
  关于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被曹禺称之为“蛮性的遗留”和“原始的情绪”的神秘多变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斗争哲学、价值体系和阴阳气场,笔者在已经发表的相关论文以及即将出版的《曹禺戏剧的密码模式》一书中,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这样的:曹禺从事剧本创作的原动力和内驱力,是集动物本能的野性蛮力和宗教精神的神性魔力于一身的“原始的情绪”和“蛮性的遗留”,以及由此而来的以神道设教、替天行道的宗教先知加抒情诗人自居的“如神仙,如佛,如先知”般“升到上帝的座”的身份特权意识。像这样的“原始的情绪”和“蛮性的遗留”,其实就是《论语·述而》中“敬鬼神而远之”的孔子绝口不谈的“怪、力、乱、神”。作为这种“原始的情绪”和“蛮性的遗留”较为充分地激活展现,曹禺的《雷雨》《日出》《原野》《北京人》等一系列戏剧作品中,若隐若现地贯穿着一种既根源于中国传统神道文化,又充分兼容外国宗教文化的“阴间地狱之黑暗+男女情爱之追求+男权家庭之反叛+专制社会之革命+舍身爱人之牺牲+天诛地灭之天谴+替天行道之拯救+阳光天堂之超度”的阴阳气场和密码模式。
  面对这种从官府到民间长期积淀形成的充分吸纳“天地君亲师”的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的阴阳气场,负气而生的中国男人所要面临的,首先是天神地祗、神道设教层面上的以天为本。其次是在政教合一的国家政权层面上以奉天承运、替天行道的皇权天子及其官僚体系为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官为本。再其次是在宗族部落、父权家庭以及师徒学舍里面,以尊、亲、师的族权、父权、师权为本。他要想在既定的“天地君亲师”的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中有所突破和逾越,除了科举考试、战场立功之类的一鸣惊人之外,就只能像《水浒传》里面反贪官、反社会的造反英雄那样,做一些“反贪官不反皇帝”的替天行道受招安的小文章。即使借助于西方社会的基督教义造反革命的“天王”洪秀全,在《原道救世歌》里所张扬的,也依然是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天下为公”的太平天国,和“存天理,灭人欲”的神道天理。
要想从根本上彻底化解儒、释、道三教合流的以“天地君亲师”为本体本位的天尊地卑、阳尊阴卑、官尊民卑、上尊下卑、男尊女卑的身份等级和社会秩序,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奉天承运、替天行道、造反革命、改朝换代的,或者说是“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既二元对立又一元绝对、既天人合一又政教合一的“存天理,灭人欲”的斗争哲学和阴阳气场;唯一切实可行而且行之有效的路径选择,显然不是像应星那样到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有限资源里面,去寻找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是像1868年3月14日颁布“五条御誓文”的日本明治天皇那样,真诚谦虚地以“应打破从来之陋习,基于天地之公道”“应求知识于世界”的充分全球化的开放心态,积极主动地把整个社会的文明价值和制度建设,纳入到人类共同体普遍认同并且初步实现的以人为本、自我健全的私人生活意思自治、甲乙双方契约平等、公共生活民主参与、国家制度宪政共和、国际交往大同博爱、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之中。
  借用《礼记·中庸》里面所引用的孔子语录,这种真诚谦虚的开放心态和学习态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的中庸之道和浩然之气。借用1894年9月下旬恩格斯致劳拉·拉法格书信中的话说,“在陆地和海上打了败仗的中国人将被迫欧化,全部开放它的港口通商,建筑铁路和工厂,从而把那种可以养活这亿万人口的旧体系完全摧毁”,从而实现“整个经济基础全盘的但却是逐渐的革命化”,是推动人类社会共同进步的一种必然表现[12]。
  具体来说,现代文明社会中已经初步形成的以人为本、自我健全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框架,至少应该包括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如下内涵:
  其一,主体个人在其私人领域和私有财产方面,必须拥有意思自治、自由自主的主体权利。
  其二,主体个人在家庭、社团、企业、学校等社会生活领域的私人交往和私人合作中,必须拥有甲乙双方意思自治、自由自主、自愿合作、平等协商、公平竞争、互惠互利地缔结平等契约的主体权利。
  其三,主体个人在三人以上的社会公共领域,必须拥有以自由、平等——也就是意思自治、契约平等——为基本前提的自由表达、民主参与的主体权利。这种主体权利的充分体现,是主体个人对于人人平等的公共契约的广泛协商和成功缔造。这种包括自然人主体与各种各样的法人主体在内的人人平等的公共契约,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条款。单就西方文明社会来说,现代法学的四个核心原则——主体地位平等、权利本位(私权神圣)、过错责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可以一直追溯到公元前450年的代议制形式的罗马法典《十二铜表法》。
  其四,主体个人在代议制的国家政权及其制度建设方面,必须拥有以自由、平等、民主——也就是意思自治、契约平等、民主参与——为基本前提的“权为民所赋”的宪政共和、依法授权的主体权利。这种主体权力的充分体现,是代议制的民意代表,以作为自然人的全体公民以及作为实体法人的地方自治政府的名义,通过宪政契约的严格拟定,来明确规定作为法人实体的国家政权的权力边界。这种宪政契约最为完善的经典文本,是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的美国联邦宪法,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其五,主体个人在国际交往与国际竞争过程中,必须拥有以自由、平等、民主、宪政——也就是意思自治、契约平等、民主参与、宪政共和——为基本前提的诚实守信、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大同博爱的主体权利。这种主体权利的初步体现,是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加州旧金山签订生效的《联合国宪章》,以及由此而来的一整套国际公法。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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