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发展方向的思考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伍宏健 九江学院 发表于:2012-01-06 12:16  点击:
【关健词】文化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诸文化形态之一,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它是精华与糟粕的结合体。我们应从其结构入手,挖掘它丰富的内容。在构建现代法制社会的环境下,我们需要对它有所取舍,并使其在冲突与整合中实现现代化的变迁。

一、文化的涵义
  何谓文化,至今学术界尚无定论。据《大英百科全书》统计,对文化的阐释在西方历史上就有160多种,可谓见仁见智,众说纷纭。如有“理性的实体”、“理想的类型”、“社会的遗传”、“行为方式的总和”、“民族精神的体现”、“生活模式”等。文化的定义如此富有弹性,皆因它非一种确定不变的东西。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文化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受到其所处时代的经济基础的制约,人类历史发展的多样性导致了多元的文化,人们对其理解的多样性也乃情理之中的事了。尽管如此,文化中所包含的共同的东西已为大多学者所首肯,这正如19世纪的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所述:“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其中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之个人所获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依此定义,法律正是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传统是一种历史的沉淀。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逐渐创造了源远流长、一脉相承、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但在看待传统法律文化的问题上,不同学者有不同见解。主要观点有:(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法典,惯于把有关社会规范和制度用文字记载下来;(2)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天理作为法的理论依据,并以合乎天理作为法的指导思想;(3)传统法律文化是礼法并用,以礼为主,传统法制与伦理道德交织在一起,本质上属于伦理法;(4)传统法律文化是以刑律为核心,融道德习俗、家规、乡约为一体,强调礼治,重视德治,实行人治,将礼乐的教化与道德的约束置于重要地位,而把法作为治国的辅助手段;(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自君出,君权高于法律,官吏享有特权,缺乏权利意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律外有“法”等;(6)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治与礼治的配合,法治与人治的并行;(7)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属于一种典型的农业文明法律文化形态,法律与世俗伦理浑然一体,重调解、息事宁人、平争止讼;(8)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是与“个人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是从维护社会整体安宁的角度出发来设计个人权利,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宏观样式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等等,不足而论。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
  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属于剥削阶级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不合理的剥削制度服务的,从而使它不可避免地带有反人民性、反进步性的糟粕。这部分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一)义务本位观
  中国古代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在这种经济结构中,人与人的关系只能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法律也是以确认依附关系作为基本的价值目标,正是在这一法律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义务本位为特点的法律文化。这就导致了它与现代法治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以义务为本位,后者以权力为本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义务本位观把法律作为控制和规范被统治者的一种工具和手段,法的主要作用是控制被统治者从而使其缺乏了自身的独立性和应有功能,缺乏了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二)君权至上
  在中国古代,皇帝是最高统治者,他的言行就是最高的法律。中国四千余年来一直是人治传统,崇尚等级、特权和服从,如“法自君出”,特权不仅合法而且还合乎天理,正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
  (三)法律工具主义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从来就是作为工具而不是作为一种制度的精神或灵魂出现的。中国古代法律,尽管发展到唐朝时期在形式和内容上都相当完备,从而成为亚洲各国效仿的范本,但究其内涵,也不过是相对完备的供统治者使用的工具而已。在这种法律中,没有也不可能有法治的精神,统治者可以法外行事、法外用刑,只要符合当时他们的统治需要,他们就可以任何统治意志用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四)泛道德主义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对于法律的介入是广泛的和普遍的,如“三纲五常”、“亲亲”、“尊尊”等,法律道德生活的表现形式,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各种道德信条被大量地纳入律条之中,被作为国家法律的意志固定下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法律文化实际上是伦理型的法律文化。在这种传统的支配下,我们就不难理解,古代最高的政治理想就是希望有贤明的君主出现,所以“文景之治”、“贞观之治”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太平盛世而大加赞赏。但道德的广泛入律,恰好是君权至上、义务本位等文化传统在形式上的支持,也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走不上现代化之路的症结所在。
  (五)民刑不分,刑罚残酷
  在中国整个法律文化中,刑法文化的发展是最全面的。历代社会,尤其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统治者们所指定的法典其内容往往都是刑法内容,即使就是纯粹的民事纠纷,官方也无一例外地使用刑法的手段加以处理。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中最基本的概念如“主体平等”、“契约关系”、“不告不理”等在中国古代社会从未出现过。而且,古代社会的刑罚手段也是极其残酷、令人发指的,如“五刑”等。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
  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给我们民族增添了光彩,它向世界传递过智慧之火,也为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笔宝贵的财富。这大致包括:
  (一)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
  前文我们谈到过泛道德主义,这是一种道德作用过极的现象,但我们并不否认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它只能规范人们的外部行为而不能洗涤人们的心灵,而道德恰恰相反,它主要着重影响人们的内心世界,教导人们“向上”、“重礼”。这也是当今我们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需要加强的部分。
  (二)关注集体、国家和社会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集体”观念,“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这种“集体本位”精神虽然往往忽视了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它却激励了我们一代又一代人为国捐躯,血洒沙场。
  (三)重视生命
  中国古代社会虽然创制了许多刑罚,但由于儒家的教化作用,自汉代汉文帝以来,几乎历代君主都比较重视生命,并为此创制了一些颇具特色的法律规定,诸如:录囚、秋冬行刑、复奏、秋审朝审等恤刑制度。在近代以前的世界范围内,这些规定和制度称得上是仁慈的、人道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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