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 主体中国  ”?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姚选民 发表于:2011-10-29 09:27  点击:
【关健词】#8201,amp,中国,主体,认识,如何,
  一、引言      在阅读了邓正来先生的力作——《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之后,笔者将注意力集中在他对“中国”的认识上。邓先生在文本中对他所言之“中国”有一定程度的阐释,不过,他对“中国”这一概念的阐释

 除“引言”和“结语”部分,本篇评论文字主要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讲邓先生的现实关怀,这是他进入中国法学研究领域推出其法律哲学论述的最原初动因。第二章主要从“主体中国”角度解读邓先生在法律哲学方面为其现实关怀所做的智性努力。第三章主要是对邓先生法律哲学论述进行反思,希图他能更圆满地展开其法律哲学论述。
  
  二、中国的“俄狄浦斯式悲剧”问题:邓正来的现实关怀
  
  在文本的“序言”中,邓正来先生以学理化的方式完整叙述了他的现实历史关怀。具体说来,自晚清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一直面临着一个问题——即中国在避免被沦为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西方殖民地之前提下,如何在西方强势文化所主导的世界体系中谋求中华民族之自主和中国国家之强盛。邓先生发现我们中国人在解决该问题时,出现了连串“有趣的”历史现象:首先,“新文化运动”是我们反思或否弃传统、拥抱西方的一种文化自觉努力;其次,1949-1978年,中国的共产主义实践实质上是我们试图开掘一条否弃西方、进而超越西方的非主流路向政治自觉努力;最后,1978年以来,中国经由改革开放,特别是经由加入WTO而被“裹挟”进由西方主导的“世界结构”之后,我们事实上仍被完全笼罩在西方的阴影之下。基于这种种历史事实,邓先生认为,在经过数代中国人的努力之后,我们中国人在根本上又似乎回到了当初的起点,从而,“割裂传统、尾随西方”这种“弑父聚母”式的悲情挣扎,似乎成为了我们终究逃不脱的“时代宿命” [2]。邓先生将这种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称为“俄狄浦斯式悲剧”问题!正是基于这种邓先生一生中可能最为重要的现实历史关怀,更是因为他就是成长于这种历史环境当中[3],邓先生于是逐渐酝酿出了他的“终身问题”——即“社会秩序的型构及其正当性问题”[4]。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说,既是为了解答他自己的生命困惑,也是试图超越中国现代性问题中历史性存在的“俄狄浦斯式悲剧”,邓先生的法律哲学论述也就应运而生,而《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便是其中之一种,且是其中最为重要之一种。
  三、超越“俄狄浦斯式悲剧”的努力:邓正来的法律哲学论述
  
  一如前文所言,邓正来先生的法律哲学论述是他力图超越中国“俄狄浦斯式悲剧”的一种智性努力[5]。我们对邓先生法律哲学论述内在理路的揭示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他对“中国人应当如何超越中国‘俄狄浦斯式悲剧’”这一问题的一种个殊性回答。
  基于他的现实关怀,带着他的理论问题,邓先生进入中国法学研究领域后[6]所做的智性努力主要体现在两部作品中:其一是本篇文字所评论的作品——即《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其二是邓先生在中国法学研究领域里的成名作——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邓先生认为,这两部作品在逻辑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即都是基于同一个问题束。该问题束背后隐含着三个在逻辑上紧密相关的问题:其一,既为观察者又为参与者的中国法学论者——即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认识和面对中国所置身于其间的“全球化”?其二,建构当下中国法学的历史性条件为什么是(对中国现实以及中国置身于其间之世界结构)的“问题化”理论处理?其三,中国法学为什么在近三十年(即1978-2004年)的发展中始终缺失对中国的实质性关注,以及对中国“理想图景”的根本关注?进而,邓先生指出,对这三个问题的思考便逐渐形成了他主要的法律哲学论述,并且,对其法律哲学论述的恰当阅读顺序应是,先《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7]。
  基于便于考察邓先生法律哲学论述的考虑,笔者先从后一文本——即《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开始考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主要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以张文显先生之“权利本位论”、部门法诸位先生之“法条主义”、梁治平先生之“法律文化论”和以朱苏力先生之“本土资源论”为代表的中国法学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中国法学出现了总体性的“范式”危机,从而,没有为中国法制或法治的发展提供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8]。不过,邓先生“提出问题”的重要目的之一却是要让中国法学论者在进行法学知识生产时从无意识地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状态中苏醒,开始意识其法学研究的主体性。概言之,邓先生通过对“1978-2004年中国法学知识体”这一个案的分析、反思和批判,便是要让当下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主体中国”意识实现一种跨跃——即从“无”的状态到“有”的状态。
  接着,在“《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的第一部分”——即“全球化与中国法学:一种开放性‘全球化观’的建构”中,邓先生通过对中国法学关于全球化问题之各种言说的反思和批判,试图阐发或建构一种以中国自身利益或立场为基础之开放而非封闭的“全球化观”——即矛盾且多元的全球化进程和主观且可变的全球化进程[9]。中国法学论者对“全球化”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法学论者在进行法学研究时的主体性状态。对“法律全球化”持完全赞同态度的中国法学论者在一定程度上受西方全球主义意识形态的支配性影响,而对“法律全球化”持完全反对态度的论者,就法学研究而言,尽管具有一定的主体性,但其反对的理据则表明他们以反向的方式受制于西方全球主义论述的严重影响。因而,邓先生通过文本第一部分试图表明,就全球化问题而言,中国法学论者的主体性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却不够饱满;也就是说,他通过对“中国法学的‘全球化论辩’”[10]这一个案的分析、反思和批判,希图实现当下中国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主体中国”意识从“不圆满”状态到“圆满”状态。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