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公安机关调处社会矛盾工作的思考(4)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魏小龙 发表于:2012-01-17 12:02  点击:
【关健词】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公安手段;启示
二、社会矛盾问题研究成果对公安机关调处社会矛盾工作的启示 专家、学者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问题的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解读,为公安机关正确、充分运用公安手段调处社会矛盾拓宽了视野、开拓了思路、明确了方向

   二、社会矛盾问题研究成果对公安机关调处社会矛盾工作的启示
   专家、学者对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问题的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解读,为公安机关正确、充分运用公安手段调处社会矛盾拓宽了视野、开拓了思路、明确了方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公安机关调处社会矛盾理应更从容、更理性、更有效。
   (一) 反思:理性思辨,从容应对
   近年来,公安机关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付出了艰辛努力,其积极主动的姿态、国家强制力保障的优势得到了党委政府的青睐和党政机关的信任。但毋庸置疑,基层公安机关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非但形象不高大、动作不潇洒,还处处流露出“驼子挑担——既吃力又难看”的深深的无奈和尴尬。我们不妨对基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调处矛盾时的“表情”作个写生。
   一是紧张——“泛化”稳定,“防卫过当”。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相当部分的基层公安机关和基层民警没有静下心去分析矛盾的类型、特征和性质,没能客观地评判民众所提出的诉求与社会稳定的关联性,没有理性评估民众表达诉求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总担心小的矛盾会引发大的社会动荡,因此习惯于将正常的利益表达和社会生活中一些细枝末节的矛盾和冲突上升到政治的高度,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领域,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搞得“草木皆兵”。这种焦虑、紧张的心态导致了“不稳定幻象”[17],调处社会矛盾冲突时总是不切实际地试图将所有的矛盾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不自觉地将许多正常的社会矛盾冲突甚至是正当的利益表达作为不稳定因素对待,塑造出太多的“假想敌”,致使在摸排、评估和调处社会矛盾时出现“防卫过当”,甚至酿成警民冲突。
   二是迟钝——“淡化”稳定,贻误时机。对社会矛盾性质特征的误判在引起紧张的同时,也产生了另一个极端——迟钝。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对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冲突熟视无睹、漠然处之,甚至将一些政治矛盾、宗教矛盾、意识形态的矛盾混同于人民内部矛盾,斗争的态度不够坚决。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公安民警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势下,将“是否影响稳定”作为解决问题的选择标准,对群众有采取“威胁稳定”措施的,就努力解决,甚至不顾法律底线,无原则地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搞“花钱买平安”,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牺牲了长远稳定的基础;对群众诉求不强烈或未采取“威胁稳定”措施的,就搞“缓兵之计”,敷衍推诿,贻误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最终将“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这种选择标准在客观上助长了民众“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总要想方设法地制造点“威胁稳定”的事端,以求诉求引起重视,得到解决。“逢节必闹、逢会必闹、逢领导视察必闹”即由此而来。
三是尴尬——“泛化”职能,干预乏力。毋需讳言,在社会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基层公安机关已陷入“公安以稳维为主,维稳以公安为主”的境地。公安机关在调处社会矛盾中的权限不断提升,不得不放弃“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争论,不得不接受一些超越了人民警察法定职责的“泛化”的警务活动。在大量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劳资纠纷等非公安机关管辖、亦非公安机关引发的社会矛盾冲突中周旋调停,既要忍受民众“狗咬耗子”的白眼,又要挨一些部门和领导“出手太软”的责难,进退失据,尴尬难当。
   四是率意——“淡化”机制,运动治理。随着奥运、世博、亚运、大运等重大活动的成功举办,随着建党90周年等重要节庆的顺利进行,基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已逐渐习惯、甚至依赖于这种“党政主导、全员联动”的维稳模式,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特殊敏感时期,调处社会矛盾才有“左右逢源、得心应手”的顺畅感。但可惜的是,这种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集中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的做法往往随着阶段性任务的结束而终结,权宜之计终未能形成制度化积累。基层公安机关对这种运动式治理的依赖,客观上造成社会矛盾冲突监测、预警、调处等长效机制建设的迟缓甚至缺失,陷入了“治标不治本”的困境。
   上述四种“表情”,折射出基层公安机关对社会矛盾形势的误判、稳定目标设定的偏差和矛盾调处运作机制的缺陷。这些问题是导致公安机关在调处社会矛盾中产生“驼子挑担”命运的直接原因。思路决定出路,要改变命运,必须先厘清三个认识问题。
   一要理性定位矛盾形势。社会矛盾突出,这是我们应当正视的社会现实,但与此同时,经济快速发展、政治基本稳定也是对当前社会形势的基本判断。经济持续增长为我们解决很多矛盾冲突提供了空间和条件,而稳定的政治框架、人心思定的社会心理背景、强大的举国动员能力、中庸平和的文化传统则是我们应对社会矛盾问题的巨大优势。[19]尽管一些利益冲突引发的维权活动和因社会心理失衡发生的社会泄愤事件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这些现象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中国政治的统一性和社会管制的有效性[20];尽管目前某些矛盾和冲突的表象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甚至一些矛盾和冲突如贫富差距、阶层矛盾等问题处理不好可能酿成社会危机,但并不足以构成对社会基本稳定的威胁,更不致影响人心思治、民意向稳的基本趋势。[17]更何况,我们日常生活中绝大部分的矛盾纠纷与社会稳定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基层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冲突面前,要保持对稳定大局的足够自信,清醒地认识到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利益博弈是多元社会的常态,无从逃避,也不必惊慌,要以从容自信的心态,认真分析矛盾冲突的性质和类型,然后对症下药地实施治理。
   二要理性定位维稳目标。传统的稳定观追求的是刚性的稳定,它以社会绝对秩序为管治目标[20],追求的是一种绝对的稳定状态,“没有矛盾”是其理想目标。在这种错误的假定之下,对稳定问题的“一票否决”应运而生,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往往被视为不稳定因素。这种静止的稳定在高度开放、高速流动的现代社会中已变得不可能,调整维稳目标迫在眉睫。“维稳不是要消除利益冲突,而是要为其设立规则。良性的制度不是要消灭冲突,而是能够容纳冲突和用制度化的方式化解冲突”[17],这是公安机关调处社会矛盾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思路。要树立起动态平衡的稳定观,一方面要承认社会矛盾存在的客观性,保持对适度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容忍,并科学地调整基层公安机关在稳定领域的政绩考量标准,不能一味理想化地要求消除矛盾、降低发案。同时要努力探寻、形成公安机关调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制度化方式,不断增强对不稳定因素的鉴别力、承受力和驾驭力,在矛盾与冲突的博弈各方中寻求妥协与平衡,追求有序与和谐。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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