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族音乐与民族性格关系的角度浅析非物质文化的保护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李婵娟 发表于:2011-07-21 12:27  点击:
【关健词】民族音乐 民族性格 非物质文化
本文旨在通过对于民族音乐和民族性格关系的探讨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要求,从新的视角认识民族音乐,将民族性格的影响因素加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动之中,从二者的关系中探讨合理的方式在现代社会更好的实现对文化的认同和保护。

民族音乐是各个民族所凝聚的重要的文化形式,通常是以地域和人群分属,将所有民族的音乐财富聚集到一起形成总体的艺术瑰宝。音乐具有非凡的抽象性,从认识、识别到创作再到演绎是一个主观的过程,每个不同的受众对于音乐都有不同的认同方式。其实这种抽象性是有章可循的,本文的主旨在于通过民族性格探寻民族音乐背后的文化模式,深刻的发掘二者的关系,以能够更好的保护和传承民族音乐文化。
  民族音乐的性格来源于各民族主体的不同性格,类似于人体基因的遗传性同样因为个民族的不同性格特征而使得民族音乐同样具有遗传基因。音乐的遗传基因有其形成的客观条件,这些条件总结为“五态”[1],对于民族音乐类型的定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五态包括:
  一、地态
  地态即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它可以决定人民的一切方面同时也因为不可改造的客观状态影响到音乐形成的类型。比如在广袤的草原和温润的江南,形成的民族音乐会有本质上的差别,一类是高亢而粗犷,另一类是委婉而细腻。因为长期以来因为自然地理地貌而形成不同的生计方式即粗放的模式和精耕细作的模式,最终会因为地域特征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性格,这种性格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族性格,但是在广义的范畴中,地态作用下形成的性格与民族性格具有共通性。在民族的定义中,共同的地域是民族形成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从民族音乐的领域看,这种地域更加宽广,集结在民族音乐地态范围之内的民族是属于有相似民族特征的民族,比如北方的蒙族和鄂伦春族,南方的苗族个瑶族等等,民族的相似性和区别性使得民族音乐在形成过程中确定了自己大范围内的音乐风格,在个性上加以修饰能够具体区分民族的从属关系,又能够在民族音乐中反映民族性格,地缘上的原因是最基本的原因。
  二、心态
  不同的地理环境制约人们不同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因为客观世界的不同形成了人们不同的心理状态和传统观念,经由不同的心态和认知创造出不同风格的音乐。这个概念也同样可以在民族音乐上得到印证,民族性格最主要的差异来源于主观世界的不同,民族性格不同的表现方式是个民族主观性不同的最好体现,
  三、史态
  地态决定心态,心态是创造史态的最重要因素,主观世界是改造客观世界的决定方式,长此以往的生活模式和意识形态会形成特定区域的历史记录,不同的心态造就不同的历史进程和历史文化,这种记录也是民族音乐重要的艺术记录,并且给予民族音乐重要的类型定位,因为史间发生的不同时间而形成或悲或喜的不同艺术风格。
  四、语态
  语言是人们沟通交流最主要、最直接的工具,民族音乐的语态成为语言音乐化最重要的前提,文学语言和音乐语言尽管有着天壤之别,但是它们之间存在共同的可以探究的特性就是韵律,有了韵律音乐语言自然也就有了灵魂。各个民族有不同的民族性格和表达方式,语言也是区分族体之间的最直接方式,同时语言类型是保护族体文化最根本最直接的方式,民族性格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的表达方式,而这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在民族音乐的形成过程中就是不同的语态,通过这种语态表达不同的民族音乐风格。
  五、乐态
  乐态即音乐状态和音乐形态,乐态因为受以上四态的影响而在音乐的形成中表现出自己不同的特征和功能。多年来在民乐领域一直有一种说法[2]:“音乐是由语音‘决定’的,在民歌中是如此,在曲艺、戏曲中更是如此。”乐态之于民族音乐就犹如民族性格之于民族,都是最有个性最有区分度的一个部分,民族之间的不同在精神层次的表达就是民族性格的不同,乐态也是如此,乐态决定了民族音乐的特性和功能,在民族音乐中就是最具个性的一个环节。
  民族音乐和民族性格都属于精神领域的现象,尤其是民族音乐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明确提到的文化保护内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民乐都是精华,也不是所有的民族音乐都可以以传播或者传承的方式得以保护,唯一确定的就是,每一首民乐都是一个民族情绪的表达和宣泄。民族音乐和民族性格一个是主观世界的创造一个是主观世界的体现,都是非物质文化领域的元素,但是这二者都不乏深刻的影响到了物质生活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强的物质性。这种物质性主要体现在演奏工具和传播载体上,民族音乐在大范围内并不是随意发布的音乐形式,都是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的,同时在演奏传播的过程中都是以实实在在存在的物质形态的乐器加以演奏和保留,在这种演奏的过程中就实现了次第的传播,在经过世代的传播之后就实现了传承,在文化领域就有了文化保护的契机。
  民族音乐和民族性格中更重要的是非物质领域的文化,包括刻意表现的文化和无意表现的文化,民族音乐中的以保留和传颂的都可以作为可以表现的文化方式,也是对于民族文化认同的表达方式;无意中的文化的表达就是通过民族性格反作用于行为的方式,在民族音乐领域出现一些随即性的演绎的类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这种无意表现的文化越来越成为保护的重要环节。
  在口头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对于来自于民间的曲艺形式逐渐关注,这些散落在族群内部的小众文化越来越能够成为非物质文化的点睛之笔,大众文化的最大特征是雅俗共赏,在外延上说是迎合了文化的普适性观点,让文化的传播更加顺畅。之所以近年来越来越提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小众文化的零星分布使得越来越多的小众文化在不经意间流逝,而这些流逝的文化大部分就是口头传承的文化,由此在这里笔者想提出的就是在民族音乐的领域中可以最大化的实现音乐的书写以达到民族音乐文化保护的目的。
  音乐的流动性和抽象性都是很强的,所以如何书写和界定成为最大的难题,与此同时需要提出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涉及到的该保护的口头文化侧重点在于民族音乐本身还是民族音乐背后所隐含的民族音乐文化,是显性文化和隐形文化的关系,都是文化类型却应该采用不同的保护方式。不难看出,对于单纯音乐形态的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就是以传播的方式进行演绎,将小众文化的接受维度逐渐扩大之后传承的可能性加强就实现了对音乐的保护;如果是对于民族音乐背后所隐含的文化来说就要采用另一种保护模式,即“书写”。民族音乐背后隐藏的文化相对呈现固态,比较容易捕捉,并且在书写的过程中不仅仅记录了音乐的形式,也同时记录了音乐产生的源泉和背景,对于民族特征和民族性格也可以有所了解,这种文本形式的文化保护是最传统的保护方式,同时也是最深入的保护方式,在对于民族性格的了解上有更大的帮助。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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