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托业务而言,信托财产的经营控制权实际上处于相机控制的状态。设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为r,信托项目约定的受托人收益为p,信托管理人的管理收益为m,信托项目募集的资金为c,在项目存续期内当信托项目约定的收
对于信托业务而言,信托财产的经营控制权实际上处于“相机控制”的状态。设信托财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为r,信托项目约定的受托人收益为p,信托管理人的管理收益为m,信托项目募集的资金为c,在项目存续期内当信托项目约定的收益支付日期到来时,如果r≥p+m时,则信托项目的实际经营控制权仍然由委托方所有;当r≤p+m时,则出于对信托受益人的保护,此时信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人义务,选择将信托财产变卖、处置等等,以信托财产处置获得的价款支付受益人的信托项目的本金以及投资收益。当信托项目到期时,如果r≥c+p+m,信托计划终止,信托财产划回委托方所有;如果此时r≤c+p+m,则同样需要将信托财产处置。由此可见,在实际的信托项目过程当中,信托管理人(受托方)只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持有者”,并不能对信托财产实施有效的“控制”,既不能参与到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也不能将信托财产进行抵押,出售。唯有信托财产不能正常支付合同的现金流量时,出于对受益人的保护,这时候实际经营控制权才由信托财产的委托方“相机”转移给受托方,由后者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的处置。在信托财产为某些特殊资产(如矿山开采、公路收费等)时,这种相机控制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
(三)基于信托业务特点的信托财产终止确认问题分析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信托财产终止确认问题上应该给于充分的考虑。目前许多企业,特别是无法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企业,在内部融资有限,外部融资渠道受阻的情况下,正积极地开展信托融资业务。在发行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资金信托计划时,对信托财产通常多数采用终止确认,即将信托财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但在随后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委托方仍然继续控制信托财产的经营活动,因此从这点上考虑,笔者认为信托项目是否从委托方的资产负债表里移出值得深入思考。笔者建议直接运用金融合成分析法作为判断信托财产是否应该终止确认的基础。并且考虑到信托融资相机控制的特点,在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该重点关注信托财产的实际经营控制权(如项目的日常管理,经营以及财务负责人安排等与实际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权利),而不是所谓的“名义控制权”。只有当实际经营控制权得到转移,委托方才可以终止确认信托财产,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目前《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主要以风险与报酬法为主,《信托业务会计核算方法》虽然强调控制,但实际上仍然是以信托项目的产生的报酬与风险为判断标准,因此在指导实际的信托业务会计工作时有可能无法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其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原则受到一定的影响。
从我国近几年的信托项目运作情况来看,至今为止鲜有信托项目无法支付约定收益,中途宣告项目失败的案例。除了少数因为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曝光的违规事件外(如金信信托公司大股东挪用信托资金导致该公司“乳品行业并购资金信托计划”宣告失败),在信托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下,几乎没有因为项目本身现金流量问题造成项目提前终止,处置信托财产的案例。因此,笔者认为在信托财产的终止确认上,可以直接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重点关注信托财产的实际经营控制权,以实际经营控制权是否转移作为信托财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尽管实务中对于经营控制权是否转移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但采用此方法符合信托融资业务的特点,也能对信托财产的相机控制权状态进行如实地反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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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东晓(1978-),男,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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