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危险驾驶罪比较研究(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李波 发表于:2012-01-17 12:20  点击:
【关健词】危险驾驶罪;犯罪预防;犯罪控制;海峡两岸;比较研究
与台湾地区一样,大陆地区以往也是主要依靠《道路交通安全法》惩治酒驾行为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

与台湾地区一样,大陆地区以往也是主要依靠《道路交通安全法》惩治酒驾行为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2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2007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时,这一条没有变动。。《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后增加一款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其条文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应地,当年4月22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了第91条,以与《刑法》相关规定相衔接。(见表3)
  
   通过比较表1与表3,可以发现海峡两岸惩治酒驾有以下几点不同:1.酒驾的酒精额度标准不同,台湾为25mg/100mL,大陆为20mg/100mL。显然,在入罪标准上,大陆要更低一些,也就是说大陆对酒驾的打击面更大一些。2.对酒驾的处理方式不同,台湾包括罚锾、移置保管、禁止驾驶、吊扣执照、吊销执照、公布姓名六种,大陆则包括拘留、罚款、暂扣执照、吊销执照四种。因此,台湾在处理酒驾行为时选择范围要更大一些。3.台湾对酒驾的罚锾现在是15000~60000新台币(折合人民币约3370~13500元),而大陆对酒驾的罚款最高额是人民币5000元(酒后驾驶营运车辆),一般只有1000~2000元,因此从表面上看,台湾对酒驾的打击力度似乎要重于大陆。但是,大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罚款外,吊扣驾照期间再次酒驾的处10日以下拘留,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处15日拘留,因此从实际打击力度上看,大陆要比台湾地区更重一些。4.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酒驾情节规定得更为详细,分为单纯的酒精过量、吊扣驾照期间再犯、饮酒过量致人受伤、饮酒过量致人受重伤或死亡等几种情况,大陆只包括单纯的酒后驾驶、吊扣驾照期间再犯以及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三种情况。
   与台湾不能安全驾驶罪相比,大陆危险驾驶罪具有以下特点:1.大陆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比台湾地区要高一些。醉驾的法定酒精含量标准,大陆为80mg/100mL,台湾为55mg/100mL。2.台湾不能安全驾驶罪所包含之犯罪行为类型比大陆要多一些,包含服用毒品、麻醉药品、酒类或其他类似之物,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驾驶者;而大陆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飙车和醉驾两种。3.大陆与台湾在危险驾驶行为所导致的刑罚后果上也有不同。台湾不能安全驾驶罪的法定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而大陆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4.对于拒绝酒测以及车主明知汽车驾驶人酒醉而不予禁止驾驶两种情况,台湾都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大陆在此方面则暂无规定。5.大陆醉酒驾驶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认定标准,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而台湾地区对酒驾者以血液酒精含量和现场呼气测试两种方法取得的证据都能够作为呈庭证供。6.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台湾地区“立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对警方临检、盘查的权限加以限缩;大陆在此方面则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的规定,立法层级较低。
   三、海峡两岸危险驾驶罪之司法比较
   (一)台湾地区不能安全驾驶罪司法状况及原因
   台湾地区立法者本欲遏制不断增加的酒后驾驶行为,但据目前形势看,不但危险驾驶行为未见减少,反倒致使刑事犯人暴增,监狱人满为患。据台湾铭传大学学者徐志光调查:1.醉驾刑事化政策导致刑事前科人数暴增,加重处罚并未成功遏制酒驾案件的上升趋势。例如Lu检察官认为:“酒驾案件每年增多的原因,一方面是国人的饮酒文化所致,聚餐邀宴常常会以喝酒来助兴,相互劝酒,划拳比赛,人情难当,导致虽然知道酒后不能开车,本来不想喝还是喝了,事后又贪图方便,认为不会那么倒霉被警察取缔,都是因为饮酒习惯和侥幸心理作祟,才会每年都有那么多的醉酒驾车案件。另一方面,警方取缔日益严格,警方以取缔酒醉驾车案件作为刑案的绩效,除了吓阻酒醉驾车之行为,对于警方的绩效也有帮助。”2.刑罚对酒驾的威慑作用并不明显。Eu法官认为:“酒醉驾车案件并没有减少的趋势,因为是轻罪,法院量刑也轻,一般法官量刑都是从最低刑往上量,而非从最高刑往下量,造成与罚锾差距不大,所以当事人感觉并不强烈。国人又心存侥幸,台湾长期有立法从严,司法从宽的现象,再加上执法五分钟热度,都是不能有效降低酒驾案件的原因。”3.醉驾查处涉嫌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例如Si法官认为:“就罚锾和罚金而言,行政罚和刑罚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区别,是程度上的差别而已,并没有本质的差异。再对照上面的问题,更有违反‘一事不再罚’之原则。”[1]92-94
   台湾不能安全驾驶罪诸多缺失,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广泛质疑。政治家为求选票迎合民意,将酒驾及类似行为纳入“刑法”,却不问酒驾肇事率上涨是源于“刑法”相关罪名的缺失还是其他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所致。在缺乏相关实证研究的情况下,简单地选择迎合民意固然可收一时之效,但从长远看,可能会导致“刑法”修改过频,最终影响立法权威。这是其一。其二,当场临检取缔酒醉驾车有违反宪法人权保障之嫌。交警查处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一般要在街头路面拦停过往车辆,这就会对驾车者的自由和权利构成一定程度的限制。从目前来看,查处醉驾并无严格的法定程序。而且,酒醉驾车者往往被迫以自己的身体提供刑事证据资料的来源,对自己是极大的不利益陈述;这种行政上的强制作为,是否符合行政执行法上的即时强制行为,对行为人(是否)有即时处分之必要,实与宪法保障人身自由基本精神有所冲突。[1]84就不能安全驾驶罪而言,问题有四:1.车多人少导致警力有限查处不利,民众易产生侥幸心理。2.为了保证罚金的执行,酒驾通常都要将车辆移置保管,这不但需要偌大停车场,更需更多的警力,结果不但交警部门嫌麻烦,更因爱车被扣引得民怨沸腾。3.立法的严厉往往导致司法的宽松,再加上酒驾案件日趋上升,如果都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监狱势必会人满为患,结果大部分酒驾案件均以罚金结案。罚金虽有清洁、成本低、有弹性等诸多优点,但也有易受经济变动影响、缺乏惩戒性和矫正功能等缺点。从目前台湾醉驾及酒驾肇事率看,罚金对醉驾犯罪人矫正效果并不好。4.对标签理论的烙印化效果关注不够导致在实施宽松政策时往往以诉讼经济为首要甚至是唯一的考量。过去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起诉或起诉后判决无罪,现在反而会因为有相当多刑罚替代措施而放松对定罪之限制,结果使得实质入罪化的比例更高。[4]再加上绩效考评对台湾地区警察职位待遇升降有重要影响,为了达到本部门绩效标准,警察往往会选择将危险驾驶行为中一些可罚可不罚之轻微罪行予以取缔化,进一步加重了上述问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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